一、林业行政复议案件,由局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受理。
二、局法制工作机构收到申请人的林业行政复议申请书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三、局法制工作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至被申请人,被申请人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应当向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
四、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组织或个人收集证据。
五、行政复议案件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局行政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能超过30日。 六、局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全面的审查和调查,提出行政复议意见,经局行政负责人审定或者局行政负责人会议集体讨论,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