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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森营〔2017〕156号
2017-12-26        

黑森营〔2017〕156号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国有重点林区森林抚育

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林管局,林业局、重点国有林管理局:

为加强国有重点林区森林抚育工作绩效考核管理,建立科学的森林经营工作绩效考核评价制度,精准提升森林质量,切实推进国有重点林区森林抚育经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精细化管理,总局制定了《黑龙江省国有重点林区森林抚育绩效考核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

2017年3月17日  

  抄送:省财政厅,国家林业局驻省专员办,总局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省林科院。

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办公室              2017年3月28日印发

 

黑龙江省国有重点林区

森林抚育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森林抚育管理,全面考核森林经营单位抚育作业质量和管理水平,规范和加大森林抚育事中事后监管力度,不断提高森林经营成效,进一步提升森林经营管理水平,依据国家《森林抚育规程》、《森林作业设计规定》和《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ob 体育中国有限ob 体育中国有限公司林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黑龙江省国有重点林区森林抚育绩效考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绩效考核,是指总局(林管局)对林业局或林业局对林场(所)森林抚育作业设计、作业质量、信息报告、森林经营档案建设及森林抚育补助资金使用等项内容,按照统一考核标准,运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逐项打分,综合评定,全面考核森林抚育绩效目标的达标情况。

第四条 森林抚育绩效考核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范事中事后检查监管行为,落实责任主体,确保事中事后监管依法有序进行,全面推进检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

  (二)规范管理,文明执法制定科学合理的检查办法,保证公平,兼顾效率,减轻基层负担,优化行政执法环境。

(三)公开通明,阳光执法公开检查部门的职责、检查事项、程序和结果,强化社会监督,保障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

(四)科学抽样,实地检查。按要求抽样,合理布设标准地,认真收集各项数据,科学分析调查数据,用详实的数据客观公正的评价检查小班和受检单位。

(五)整合资源,建立监管平台。要充分利用相关信息数据,优化整合,建立完善统一、高效的森林抚育信息监管平台。

第五条 国有重点林区森林抚育绩效考核由各级森林抚育经营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统一组织,营林、资源和财务等有关成员单位共同参与,统一标准,分工负责,分级实施。林业改革发展资金(森林抚育补助资金)绩效考核由省财政厅、总局财务处单独进行。

第六条 考核分为总局(林管局)和林业局两级考核体系。

    总局(林管局)负责考核林业局及直属单位。并负责组织、督促和指导林业局开展绩效考核工作,按时向国家林业局上报绩效考核结果。

林业局或直属单位负责考核所辖林场(所)或独立施工单位,及时向总局(林管局)报送绩效考核结果。积极主动配合总局考核工作,并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落实到位。

第二章  考核依据

    第七条 考核依据。

(一)国家及总局技术规程办法:

   1.《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管理办法》(林造发201020号);

2.《森林抚育规程》(GB/T 15781-20132015);

3.《森林采伐作业规程》(LY/T 1646-2015-2005);

    4.《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和《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办法》(林造发[2014]140号);

5.《中央财政森林抚育补贴政策成效监测实施办法(试行)》(林资发[2012]207号);

6.《黑龙江省国有重点林区森林抚育实施细则》(试行)等;

7.《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 <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绩效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16】197号) 

(二)省财政厅和总局下达的年度林业改革发展资金(森林抚育补助)计划。

 (三)林业局森林抚育实施方案及分解下达林场(所)的年度森林抚育补助计划。

 (四)森林抚育作业设计、审批文件及林木采伐许可证。

 (五)总局与林管局、林管局与林业局、林业局与林场(所)签订的森林抚育目标责任书,森林抚育承包作业合同书。

(六)国家及总局颁发的森林抚育文件、技术标准、检查验收通报、审计报告等资料。

(七)森林抚育规章制度,会议和工作督导记录及检查验收报告等资料。

(八)森林抚育档案及其他资料。

第三章 考核项目及内容、考核方法和评分标准

    第八条 考核项目及内容。

   (一)调查设计

    包括:小班区划、小班面积、抚育对象、抚育方式、抚育强度、目标树、树种组成、保留郁闭度、伐后平均胸径、保留木公顷株数、幼苗幼树株数、目的树种和辅助树种株数比例、珍稀物种及经济植物保留株数、其他因子、作业设计文本。

(二)作业质量

    包括:抚育方式、作业面积、应采未采木、采伐目标树、采伐木未挂号的树木、郁闭度、伐根、树种组成、平均胸径;集材、作业区清理、水土流失、场地卫生和资源利用(抚育作业丢弃材,装车场丢弃材)。

   (三)信息报告及档案建设

    ——信息报告。包括:文字及表格、上报时间和签字盖章。

——档案建设。包括:机构、人员与设备,档案内容,档案保存和档案管理。

第九条 考核方法。分为内业检查和外业标准地调查两部分进行考核,具体方法执行国家《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办法》等相关规定。

第十条 评分标准。实行100分制,小班得分不少于85分为小班作业质量合格,具体评分标准见附件1、2、3。

被考核单位得分=作业设计得分×30%+作业质量得分×50%+信息报告与档案管理得分×20%。

第十一条 考核等级

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95分(含)以上为优秀;

——90-94为良好;

——85-89为合格;

——84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 否定指标。有下列情形之一,视为单位考核不合格:

    (一)林业局自评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质量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社会不良影响的;

    (三)发现有小班没有作业虚报施工完成的;

    (四)不按作业设计施工或超设计强度采伐林木的;

    (五)作业进度严重滞后、超过规定时间15天以上的;

(六)没有进行公开公示或没有签订森林抚育作业承包合同的;

(七)擅自转包、雇用外围农民工作业的;

(八)在各级审计、稽查和其他相关检查中发现有资金滞留、质量管理等方面存在重大问题的。

第四章 考核工作流程和提交考核结果

 第十三条 考核工作流程

(一)听取受检单位工作情况汇报。

    包括:计划任务分解落实、任务完成、组织管理、政策措施、经验做法、存在问题和今后工作意见或建议等。

(二)查阅收集相关资料,并复印保存备案。

(三)外业调查。

(四)内业数据处理。

(五)向受检单位反馈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建议。

(六)汇总分析,撰写检查验收报告。

第十四条 考核成果分析及应用

(一)主要指标和计算方法。

考核要对森林抚育任务完成(面积核实率%)、抚育作业质量(核实面积合格率%)、作业设计质量(合格率%)、作业设计和作业质量得分等主要技术指标进行统计分析。

计算方法如下:

——面积核实率=(∑检查小班核实面积/∑检查小班上报面积)×100%;

——核实面积合格率=(∑检查小班合格面积/∑检查小班核实面积)×100%;

——作业设计质量合格率=(∑检查合格作业设计小班个数/∑检查作业设计小班个数)×100%;

——作业设计得分=∑(检查小班作业设计得分×小班面积/∑检查小班面积;

——作业质量得分=∑(检查小班作业质量得分×小班面积/∑检查小班面积。

(二)单位及有效数字

    面积单位为亩,取整数;株数单位为株,取整数;得分和百分比(%)保留一位小数。

(三)提交考核工作报告

考核工作结束后,考核工作组要及时提交考核工作报告。

考核工作报告内容包括:

    ——考核工作开展情况;

    ——考核结果;

——主要成绩和典型经验;

——发现的问题、原因分析、对策及建议;

——相关图表数据等资料。

(四)通报考核结果并落实整改意见

各级森林抚育经营工作领导小组要按程序认真审定考核结果,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对存在问题突出的单位要下达整改通知,并要求限期整改到位。被通报单位要认真落实整改意见,并及时反馈整改情况。

第五章 奖惩制度

第十五条 年度考核综合评分获得优秀的单位,考核单位将给予奖励,并在下一年分配任务时适当增加森林抚育补助计划。

第十六条 每年考核综合评分不合格或评分靠后的单位,考核单位将给予通报批评,并适当调减下一年森林抚育补助计划。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森林抚育考核工作,加强管理,主动接受基层和社会监督。承担考核的单位要建立严格的规章制度,确保考核人员能够客观公正、认真负责地开展考核工作。受检单位要积极配合和支持考核工作,不得干扰、影响考核工作正常进行。对在考核工作中违反本办法,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森林抚育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与国家、省级有关规定抵触时,以国家和省级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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