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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培训讲义
2012-07-1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培训讲义

一 、简介:
1996年酝酿起草,2003年8月27日公布,2004年7月1日实施。
(一)背景:
1、行政许可过多、过滥。
一是许可设定权不明确,就连县、乡政府也在设;
二是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不规范,一说行政管理,就是审批,除了审批没别的;
三是实施许可的环节过多、手续繁琐、时限过长、暗箱操作;
四是重许可、轻监管或只许可不监管的现象比较普遍,进市场难,一旦进入又缺乏监管;
五是将行政许可的权力设租、寻租;
六是行政机关实施许可,往往只有权力没有责任,缺乏公开、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
行政许可过多、过滥,制约了市场经济的发展,影响了政府形象,甚至是社会稳定。
2、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3、加入WTO:
(二)宗旨:
第一条: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
(三)意义:
温家宝总理在2004年1月6日召开的全国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会议上讲了四点:
第一,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多发生在行政审批环节上。
第二,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现在不少行政许可事项是政府不该管、管不了、实际上也管不好的事;也有一些行政许可事项实际上是有的地方和部门搞的地区封锁、行业垄断,妨碍了市场开放和公平竞争。
第三,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大举措。“治国者先受治于法”。行政权力应当依据法律,行政行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机关违法同样应当承担责任。从源头上防止审批中的“暗箱操作”和权钱交易的“寻租”行为。
第四,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在政府工作中,必须健全公开透明、公众参与的民主管理机制,完善行政权力制约制度和人民群众对政府的监督制度。
总之,各级政府特别是领导干部,都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执政为民、推进依法行政的政治高度,充分认识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自觉性和主动性,真正把贯彻实施这部法律,作为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作为政府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作为推动政府职能转变的强大动力,切实抓紧抓好。
(四)行政许可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第二条: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特征:
1、在行为的类别上,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管理性外部行政行为。不包括对民事权利、民事关系的确认。如:产权登记、婚姻登记、抵押登记等。
2、在行为的性质上,行政许可是准予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除了国家作为所有权人实施的许可外,行政许可的本质主要表现为对相对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资格和行使权利的条件的审查核实,符合法定资格或者条件的,就准予从事某种特定活动。这种“准予”,不是对相对人的赋权,而是行政机关一种责任,行政机关不能随意处置。
3、在行为的功能上,行政许可是对特定活动的事前控制。
行政许可的功能一般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控制危险:最主要、最基本的功能。属事前控制,有很强的主观性。因此,主要是对可能发生的系统性问题提前设防,以便从源头上控制某种危险性的发生。
二是配置资源:在有限资源领域,完全靠市场自发调节来配置资源,不仅会导致资源配置的严重不公,而且还会导致资源配置的低效率(形成垄断)。行政许可配置有限资源也要通过公开、公正、公平的方法,以达到配置资源的高效率,防止权力寻租。
三是证明或者提供某种信誉、信息:在纷繁复杂的经济、社会活动中,为了提供某种预期,需要政府以许可的方式,确立相对人的特定主体资格或者特定身份,使相对人获得合法从事涉及公众关系的经济、社会活动的某种能力,以此向社会提供证明或者信誉、信息,以公信于众,指导于民。
需强调的是,从权力与责任、权利与义务的关系看,对行政机关而言,某一事项需要行政许可,意味着对该事项的监督关口前移,从而行政机关的责任也相应前移。
判断标准:
一是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对经济和社会事务的管理行为,不包括对民事权利、民事关系的确认。
二是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的外部行政管理行为。如外交部对地方政府外办护照签证自力权等的审批。
三是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审查后决定其可以从事有关活动的行为。因此,如我们工商部门对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抽检不是行政许可。
(五)适用范围:第3条: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适用本法。
二、 基本原则:
(一)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的法定原则。第4条: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具体规定在第二章“行政许可的设定”中作了明确规定。
(二)行政许可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第5条:“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公开的内容:
行政许可的规定(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例如:在办公场所公开许可的条件、程序等。除外条款是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例如思想宣传领域、核设施许可等。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商全国人大法工委同意答复:行政许可实施过程的“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活动,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都要公开。所以许可法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公开包括:一是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以及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的机构名称要公开;二是有关行政许可事项、住所、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的规定以及需要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要公开;三是行政机关在审查行政许可申请过程中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以及举行听证、招标、拍卖、考试、考核、检验、检测、检疫,要公开进行;四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要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三)行政许可的便民、效率和服务原则。第6条:“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例如一个部门对外的制度、当场决定制度、统一办理制度、20日作出制度、一次告知或5日内告知制度等。
(四)行政许可的救济原则。第7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无救济即无权利。
(五)行政许可的信赖保护原则。第8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这个原则起源于德国,源于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公民、法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行政机关不能擅自改变,而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能出尔反尔。
信赖保护原则有三种除外情况:一是基于许可的法律法规修改或废止取消许可。二是准予许可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要收回许可。三是违法作出的许可。第69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为防止行政机关随意撤销行政许可,规范行政许可撤销权的行使,所以,《行政许可法》明确了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五种情形。原则上说,行政行为作出后,不得撤销,即使是违法行政行为也不易轻率地撤销,以维护政府行为的公信力,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信赖利益。但是,任何事情都不是绝对的,如果被许可人取得了不应取得的许可,可能会给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或者损害威胁,而这种应当撤销的行政许可给被许可人带来的利益无论在质上还是在量上都明显低于或者小于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带来的积极利益,根据“两利相权取其大,两害相权取其轻”的原则,行政机关应当作出撤销决定。如果撤销行政许可造成的公共利益大于撤销行政许可造成的私人利益,可以不撤销行政许可。
有必要强调两点:
一是小煤矿的关闭:对依法取得采矿许可的小煤矿如果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被许可人取得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撤回小煤矿的采矿许可证。由此对被许可人造成财产损失的,作出撤回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二是整顿文化娱乐场所,从数量上压缩,关闭一些场所。明确答复:对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娱乐游艺场所,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撤销行政许可。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依法擅回没有违法行为的被许可人取得的行政许可的,对被许可人因此受到的财产损失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六)行政许可监督原则。第10条:行政许可的监督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人民政府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二是行政机关对相对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的监督。
三、行政许可的设定(第11条-21条)
(一)设定行政许可的原则
第11条:四个原则:
第一、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规律。
第二、应当有利于发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第三、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第四、促进经济、社会和ob 体育中国有限公司环境协调发展。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范围。第12条规定:“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ob 体育中国有限公司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和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一般可以设立的事项:
第一类,在学理上是普通许可(第一项)。其特点是法律上一般不禁止,也没有数量限制,但是被许可人要具备一定的条件,被许可人不能转让这种许可。
第二类,特许的许可(第二项)。一般有数量限制,通常情况下一是要收取一定的费用,二是可以转让。例如国有土地的出让许可、无线电许可、排污许可。
第三类,认可类许可(第三项)。一般没有数量限制,他们提供公共服务,例如律师、会计师,一般他们关系公共利益,他们也需要一般能力,要通过考试。
第四类,核准类许可(第四项)。主要是关系公共安全的设备、设施,要通过检验等,要规定技术标准和条件。行政机关没有行政裁量权。这一类是有公开标准的,所以,被许可人所取得的行政许可不能转让。
第五类,登记类许可(第五项)。特点是确立主体资格,确定公信力和证明力,这一类没有数量上的限制,不能转让。
第六类是一个兜底条款。
不得设立行政许可的事项:
并不是上述类型的事项就必须设定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法》第13条:本法第12条所列事项,通过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二)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三)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四)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三)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设定行政许可是一种立法行为。但是这不是说所有有立法权的主体都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对此,《行政许可法》作了具体规定。(第14条、第15条、第16条)有权设定行政许可的机关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以行政法规形式或决定形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规章形式设定临时行政许可,期限一年)。国务院的各个部门绝对没有行政许可的设定权。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绝对没有行政许可的设定权,其出路只有两条:一是使已设定的行政许可合法化,上升为法律、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来不及的可以依法由国务院以决定的方式发布;二是取消。
由此可见,行政许可设定的形式有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的决定、地方性法规、省一级的政府规章。其他的规范性文件不能设定行政许可。
(四)设定行政许可权限的划分
1、法律可以设定本法第12条所列的五类事项的行政许可。
2、行政法规设定权。法律尚未设定行政许可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3、国务院决定的设定权。也就是国务院的文件,立法法对此类没有规定,但是我国的立法滞后,对于一些带有试验性的、来不及立法的情况,可以采用国务院的决定形式设定。
4、地方性法规的设定权。行政许可法对此有四个限制,一是只能在本法第12条所列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范围内设定;二是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三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四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判断下列说法是否正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设置针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注册登记、专项审批及许可的前置条件。”
5、省级政府规章的设定权。对规章的设定权限制中没做具体规定,但推断对地方性法规的四个限制对省级规章都有拘束力。此外,只能是临时性的,一年期限的行政许可设定权。
(五)行政许可规定权的规定。第16条:行政法规:可以在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地方性法规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六)行政许可设定的要求:
一是第18条规定:“设定行政许可,应当规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
二是设定行政许可说明理由的制度。第19条规定:“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草案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草案,拟设定行政许可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该行政许可的必要性、对经济和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
三是对行政许可的定期评价制度。如果设定了行政许可,一个时期后,要评价行政许可,要随着社会发展评估许可的价值,例如,设定行政许可是否解决了当初设立行政许可要解决的问题,市场和社会是否可以自己解决等等。
四是省级政府可以报经国务院批准停止某项行政许可在本地的施行,这就为各地行政许可的改革提供了法律依据。根据《行政许可法》第21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法规设定的有关经济事务的行政许可,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认为通过本法第13条所列方式能够解决的,报国务院批准后,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停止实施该行政许可。”
四、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一)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一般规定。第22条规定:“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按照《行政许可法》的一般规定,行政机关是实施行政许可的一般主体。“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是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权的机关。
但是,并不是全部行政机关都有行政许可权。有权行使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必须具备两个条件:首先,这个行政机关必须有外部管理职能,具有内部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不具有行政许可权。其次,这个行政机关必须有法定的授权。
(二)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授权。第23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被授权的组织适用本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授权具有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实施行政许可。授权实施行政许可必须遵循一定的规则:第一、必须通过法律法规授权。不能通过规章授权,这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是一致的。第二,授权的主体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省级人大和较大的市。第三,被授权的对象,是具有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三)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委托。第24条规定:“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
切记委托要有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
这里要注意以下问题:一是授权和委托是有区别的。区别主要在于以谁的名义实施许可和责任由谁承担。二是这里的委托和行政处罚法的委托是有区别的,行政许可法规定只能委托给行政机关,而不是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委托给事业单位。三是只能把自己拥有的行政许可权委托出去。四是接受委托的机关只能在接受委托的范围内实施行政许可。五是委托的单位要监督被委托的单位。六是被委托的行政机关不能再委托,这和行政处罚法是一致的。七是委托的行政机关必须向社会公告被委托的行政机关以及行政许可的项目。八是如果行政机关委托别的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本机关就不能再实施此项行政许可。
(四)行政许可的集中办理。第25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这一条源自《行政处罚法》第16条的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经国务院批准,现在有76个城市实行了相对集中处罚权。我省的吉林、白城及长春都先后进行了试点,成立了城市行政执法局。在取得了经验的基础上,目前国务院批准省级政府可以在本省批准一个城市实施相对集中处罚权。
(五)行政许可的一个机构办理和集中统一办理。第25条规定:“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行政许可依法由地方人民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一个机构办理是强制性的,集中统一办理是由政府来决定的,不是强制性的,而是引导性的、方向性的。一个机构办理是指一个行政机关的一种行政许可,只能由一个机构受理,同一个机构送达许可决定。内部协调由这个机构办理,不再由申请人跑机关的各个机构亲自协调。
五、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行政许可的程序很重要,在法中用了4节29条的篇幅。
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是指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从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到作出准予、拒绝、中止、收回、撤销行政许可等决定的步骤、方式和时限的总称。
程序是保证执法公正的重要环节。
行政许可实施的程序是规范行政许可行为,防止行政机关滥用权力、保证行政机关正确行使权力的重要环节。
(一)申请与受理程序。行政许可的申请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提出拟从事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意思表示。
1、法对申请人的规定:
第一,申请人应当依法提出申请。
第二,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第三,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第四,申请人有权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作出说明、解释。
第五,申请人申请许可时,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法对行政机关的规定:
第一,应当向申请人提供格式文本(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机关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第二,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第三,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对公示内容要求说明、解释的)。
第四,对申请的处理:
一是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是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是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是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是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特别注意: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是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和诉讼的凭证,同时,也监督行政机关是否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决定)。
第五,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推行电子政务,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有关行政许可信息,提高办事效率。
(二)审查与决定程序。
审查,就是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的过程。行政许可的审查程序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必经环节,审查的质量直接影响行政许可决定的质量。审查的方式主要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两种。
第一、形式审查。所谓形式审查,是指行政机关仅对申请材料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查,即审查其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如样式、口头还是书式的)。
第二、实质审查。是指行政机关不仅要对申请材料的要件是否具备进行审查,还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查。实质审查需要两人以上,并要对实质审查负责和签章。
第三,对层级审查,移送材料的义务由下级负责,不能要求当事人重复提供材料。(第35条)
第四,应当履行告知、听取意见义务。利害相关人的意见,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公告的方式。
决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程序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审查许可申请材料的结果,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的过程。
对于同意申请行政许可的,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对不同意的,要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救济的权利。
决定形式:根据第39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A.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B.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
C.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D.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注意:
1、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第42条)
2、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第41条)
(三)期限
有四种情况。
第一,当场。
第二,20日,经行政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
第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规章只能作出短于20日的规定。)
第四,45日,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
第五,层级审查:下级审查20日,上级自接到报送材料后也是20日。需要发放证件的,应在10日内颁发、送达。
特别规定:(本法中的优先条款)
《行政许可法》第56条作出了明确规定,即:“实施本法第十二条第五项所列事项的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登记。”
(四)听证
听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目前尚未规定),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行政机关有自由裁量权)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听证规则:第48条有明确的规定。需注意的是听证笔录的效力问题。这是国外的案卷排他性原则的体现,在《行政许可法》第48条第二款作了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五)变更与延续(第49条、50条)
六、行政许可的费用:
(一)第58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当然含工本费)。
(三)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所收取的费用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行政机关返还或者变相返还行政许可所收取的费用。
七、监督检查
(一)对行政机关的监督。第60条规定:“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这条是第10条(原则)的具体体现。
(二)对被许可人的监督。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方式《行政许可法》在第六章中作了明确的规定:
1、第61条规定,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2、对被许可人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3、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4、实施监督,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5、被许可人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管辖区域外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将被许可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
6、取得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行政机关依法规定的条件,向用户提供安全、方便、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并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未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被许可人不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的,行政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第67条)
(三)行政许可的撤销。按照依法行政,有错必纠的原则,行政机关违法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撤销。需明确撤销不是行政处罚,撤销包括可以撤销和应当撤销两种情况。《行政许可法》第6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5、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共同的特点是过错在实施行政许可一方。
撤销行政许可可以是本级行政机关,也可以是上级行政机关。
启动行政许可程序既可以是行政机关主动的,也可以是其他人提出的。
是否撤销,需注意两点:
第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第二,依照69条第1款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根据信赖保护原则,如果因一些法定理由撤销了行政许可,对当事人的这种信赖应当赔偿。赔偿的限额是当事人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但是由于当事人的违法申请等,对被申请人许可的撤销不予赔偿。在实际工作中要注意补偿和赔偿的区别。
应当撤销:第69条第2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撤销。且被许可人基于该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四)行政许可的注销。《行政许可法》第70条规定了应当注销的六种情况:
第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第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如会计师资格、律师资格等等,这种资格附加在公民的人身上,不能转让。)
第三,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第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第五,因为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无法实施的;
第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行政机关办理注销手续,由作出行政许可的原行政机关作出。其方式有:第一,收回。第二,加注注销章。第三,公告。具体使用应当考虑具体情况依法进行。
八、法律责任
《行政许可法》规定了两大类责任:行政机关的责任和被许可人的责任。
(一)行政机关的责任。
第一,行政机关违法设定行政许可的责任。第71条:应当责令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
第二,违反程序性的规定应当追究的责任。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有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依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33条的规定,行政处分有六种情况: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行政许可法》第72条明确规定了六种情况:
第三,在办理许可、对许可监督检查时索取和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违反实体性规定应当追究的责任。本法74条的三种情况。一是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二是对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三是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上级机关和监察机关有责令改正的权利和义务。对此的处理主要是对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进行行政处分,没有刑事责任。依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行政处分有六种情况: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这里规定的实体性规定主要有三个:一是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准予许可;二是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许可或在法定时间不作出许可的;三是应当以招标、拍卖等法定形式进行行政许可而不采取的。
第五,在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对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第七,行政机关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也要追究责任。第77条。(条件是这种情况造成了严重后果。)
(二)被许可人的责任。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况:
第一,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如果该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第78条)。
第二,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如果该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79条)。
第三,被许可人有下列四种行为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是涂改、倒卖、出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
二是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是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四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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