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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局便民服务项目
2013-05-21
(一)便民服务项目:办理卫生许可证
1、办理卫生许可的便民措施
为方便群众办理卫生许可证,卫生局推出了便民服务:一是实行快速审批程序,卫生局建立了便民窗口,对资料齐全的业户,实行随到随办,简化审批事项,群众两天内可领取卫生许可证。这一措施的实行提高了办事效率,受到群众的好评;二是简化卫生许可证年审程序,卫生监督员根据日常的监督情况,对符合审核条件、资料齐全的经营单位和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当天可办理好年审复核工作
2、办理卫生许可证程序
(1)申请  申请者到县行政审批中心卫生局窗口领取《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如实填写后,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以下资料:
①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②生产经营场所布局及周围环境情况等材料;
③生产经营工艺流程;
④设计图纸(包括总平面图、地形图、设备布局平面图等);
⑤产品配方、使用原料、标准文本等材料;
⑥卫生管理制度;
⑦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
⑧产品质量检验的设备和人员名单;
⑨法人资格、名称(字号)预先核准通知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书面证明材料。
(2)受理  卫生窗口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申请人提交申请资料后,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不符合申请要求的应当场退回申请资料并一次性告知所缺资料;同意受理申请的发放受理通知书给申请人。
(3)审查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的内容进行审查的同时,派二名以上卫生监督员进行现场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的或者不符合要求需提出改进意见的,均应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卫生监督意见书》。
(4)核发  本所经审定符合发证条件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发放卫生许可证。
3、卫生许可的变更、补办
申请人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地址和许可项目以及当事人卫生许可证遗失或损毁需要补办的,当地卫生局按规定指导当事人填写相关材料,由当事人持相关材料到迎春林业局服务中心卫生窗口办理。
4、办理卫生许可证的时限
申请人应在正式开始营业前办理卫生许可证,发证机关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在七个工作日内发放卫生许可证。
5、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须知
(1)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所需条件
(2)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均有健康培训合格证明。
(3)现场审查场所卫生设施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4)有上墙的公共场所卫生安全监管公示栏,卫生管理制度,索证档案,采购公共用品用具台帐及消毒记录本等。
(5)内外环境整洁,有足够数量的存放垃圾、废弃物的设施。
(6)场所有防鼠、防潮、防虫、防蟑螂等卫生设施,通向外界的门窗有防尘、防蝇设施。
(7)有足够数量的流动水洗涤池和消毒设施;公共用品用具数量充足,保洁设施完善。
(8)场所采光、照明、通风、空气消毒设施完善;从业人员有足够换洗的工作衣帽、口罩和手套。
(9)现场监测场所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6、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流程
(1)先办理健康培训合格证(健康培训合格证办证流程):经营单位所有从业人员均需带一张一寸免冠照片到疾病控制中心体检,同时组织从业人员到疾控中心接受卫生知识培训,4个工作日后带一张一寸免冠照片到疾控中心办理健康培训合格证。
(2)到卫生监督所申请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需携带下列材料:
①《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②企业(个体)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③法定代表人或业主资格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及证明文件;
④全部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培训合格证明复印件或培训合格试卷;
⑤经营场所平面布局图;
⑥卫生监督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如使用或销售产品的索证资料;场所新、改、扩建工程的选址和设计卫生许可证明;业主属迎春林业局以外地区的流动人口(18-49周岁)还应提供《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3)、申请人申请被受理后,卫生监督员将在20个工作日内到其经营场所进行现场审查和监测,申请人务必予以配合,现场审查和监测合格后按照通知规定的时间到迎春林业局社会服务大厅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过期视为申请无效,需要重新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
(二)卫生局便民服务项目: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
1、办理程序
①申请;    
②受理(申请材料齐全,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受理申请);
③审查(资料审查,现场审查:制作现场笔录和卫生监督意见书);
④发证。
2、申报材料
①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②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及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
③卫生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
④生产经营场所总平面图、各功能间平面布局图、工艺流程图;
⑤单位负责人、从业人员属非迎春林业局户口的应提供《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⑥房屋租赁合同或屋契原件及复印件;
⑦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承诺书。
3、审核标准:
①对提供的食品生产经营场所总平面图、各功能间平面布局图、工艺流程图进行审查;
②食品生产经营场地与个人生活设施严格分开;
③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内各功能间设置、布局应能满足加工工艺和卫生要求,按供应的餐饮品种特点,将粗加工、切配、烹调、备餐和食品用具的清洗消毒、凉菜加工、点心加工、烧烤等工序分开设置,并防止交叉污染;
④厨房的最小使用面积不得小于8平方米,并能满足正常营业的需要,同时厨房、餐厅面积比例应符合有关要求;
⑤墙壁应有1.5米以上的瓷砖或其他防水、防潮、可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
⑥地面应有防水、不吸潮、可刷洗、防滑的材料建造,具有一定坡度,易于清洗;
⑦厨房内配备有足够照明、通风、排烟装置和有效的防蝇、防尘、防鼠以及污水排放和符合卫生要求的存放废弃物设施。
4、承诺时限:自行政服务中心卫生窗口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
①餐饮业服务许可证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完成;因情况特殊20个工作日不能完成的,经卫生局领导批准后延长10日完成。
②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月内完成。
③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5日完成。
(三)卫生监督所十项便民措施
1、坚持一个服务窗口对外。按照规范行政许可行具体要求,坚持一个窗口对外和许可时限承诺制,并进一步优化减少了卫生许可工作流程。
2、坚持卫生许可即办件制度。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要求,进行现场审查、上报审批等程序的许可项目,可直接在行政审批中心卫生窗口办理许可。
3、坚持卫生监督告诫制。对卫生监督服务对象可能存在和可能产生的违法行为,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的相关规定和卫生要求,编印《迎春林业局卫生局卫生监督安全告知书》并以书面形式发送给卫生监督服务对象,告诉应当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及其违反了相应条款将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等,宣传卫生法规和卫生要求,劝诫卫生监督服务对象依法执业或生产经营。
4、坚持执行首违不罚。坚持以人为本的处罚理念,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并制定处罚量化相对标准,在执法中体现以人为本和服务发展。对首次检查发现有违法行为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当事人,及时提醒告知,并指导其进行限期整改,坚持以教育为主,以告诫书的形式指导服务对象搞好卫生工作。
5、坚持卫生监督约谈制。针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或问题、疑点),在实施行政处罚前主动约请当事人,向其宣传法律法规及卫生知识,指出具体处理和限期整改意见,并听取当事人的说明、意见及承诺等,促进卫生监督服务对象依法执业或生产经营。
6、坚持做好督促指导。在对服务对象进行检查时,不但要当场指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并要求及时以卫生监督意见书的形式提出具体、书面的改进意见,体现检查的督促指导作用。同时,要加强指导林(农)场卫生监督协管工作,促进全局卫生监督平衡发展。
7、坚持做好上门服务。对学校、托幼机构实行上门卫生知识培训。
8、悬挂卫生监督便民揭示板。将卫生监督员个人信息提供服务对象,方便服务对象咨询联系和提供指导服务。
9、坚持落实减免政策。认真执行有关收费减免政策,切实为服务对象减负,促进业户发展。
10、坚持搞好政务公开。在科室等办公场所公示了许可审批事项、办事指南和设置各类卫生许可示范文本,等便民措施事项向社会公开,方便办事群众。
(四)卫生局计划生育便民服务项目:1、《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1)办理流程
①申请和受理::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只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夫妻,可以向一方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各林(农)场提出申请,如实填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审批表》,附夫妻及子女合影照片及独生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或收养证复印件;夫妻及子女三人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各二份,户籍地和现住地不一致的,需提供现住地乡(镇)或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情况证明。由双方所在街道办事处或者所在单位签署证明意见。
②核发
街道办事处自收到申请和证明材料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批意见,并报卫生局计生办,对符合条件的,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③办证时限:2个工作日。
2、《生育证》办理流程
(1)申请  
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向女方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再生育证申请审批表》,并由双方所在街道办事处或各林(农)场签署证明意见。办理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应当填写《再生育审批表》,并提供下列基本材料:
①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
②夫妻双方的结婚证或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③已有子女情况声明;
④已有子女的身份证或户口簿;
⑤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出具的本人基本情况证明;
⑥夫妻与子女近期二寸免冠合影三张;
⑦《再生育审批表》一式两份;
⑧夫妻及子女三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结婚证复印件一份;
⑨户籍地和现住地不一致的,需提供现住地乡(镇)或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情况证明。  
(2)属于下列情形的,还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①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定居的,应当提交县级以上侨务部门出具的证明;
②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应当提交本人是独生子女的声明、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委会)出具的其本人是独生子女的证明、夫妻双方父母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③经市(地)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病残儿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且医学上认为能够生育健康儿的,应当提交所在市(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统一组织的鉴定小组出具的鉴定结果;
④特殊情况经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应当提交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
⑤夫妻一方经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诊断患有不孕(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恢复生育能力的,应当提交《收养证》或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情况证明,以及由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                                   
(3)医疗单位诊断患有不孕(育)症的诊断书;  
⑥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子女,另一方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生育二个子女的,应当提交原历次婚姻的离婚判决(或协议)书;
(4)审批
街道办事处自收到《生育证申请审批表》及有关证明材料之日起10日内(需进行病残儿鉴定的除外)签署审核意见。并报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生育证申请审批表》20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签发生育证。
(5)办证时限:30个工作日。
3、《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流程
(1)当事人提出要求
 拟离开户籍所在地30日以上,赴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以生育为目的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人员,应当填写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并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各林(农)场提交一寸免冠照片2张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街道办事处或各林(农)场出具的本人婚育状况证明。已生育子女的,还应当提交由手术单位或者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避孕措施情况证明;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生育的,还应当提交处理执行情况证明。
(2)办理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成年育龄人员提出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要求后,对具备办证条件的,即时填制并核发《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3)办证时限:1个工作日
(4)措施:
①计生办要为符合条件的群众及时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能及时发放的,应当告知当事人。
②计生办对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及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审批期限依法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批。要简化审批手续,缩短审批期限,方便群众及时领取《生育证》。 
③向群众发放《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4、项目:《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流程
(1)申请和受理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只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夫妻,可以向一方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各林(农)场提出申请,如实填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审批表》,附夫妻及子女合影照片及独生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或收养证复印件;夫妻及子女三人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各二份,户籍地和现住地不一致的,需提供现住地乡(镇)或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情况证明。由双方所在街道办事处或者所在单位签署证明意见。
(2)核发
街道办事处自收到申请和证明材料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批意见,并报卫生局计生办,对符合条件的,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3)办证时限:2个工作日。
5、《生育证》办理流程
(1)申请  
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向女方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再生育证申请审批表》,并由双方所在街道办事处或各林(农)场签署证明意见。办理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应当填写《再生育审批表》,并提供下列基本材料:
①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
②夫妻双方的结婚证或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③已有子女情况声明;
④已有子女的身份证或户口簿;
⑤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出具的本人基本情况证明;
⑥夫妻与子女近期二寸免冠合影三张;
⑦《再生育审批表》一式两份;
⑧夫妻及子女三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结婚证复印件一份;
⑨户籍地和现住地不一致的,需提供现住地乡(镇)或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情况证明。  
(2)属于下列情形的,还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①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定居的,应当提交县级以上侨务部门出具的证明;
②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应当提交本人是独生子女的声明、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委会)出具的其本人是独生子女的证明、夫妻双方父母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③经市(地)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病残儿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且医学上认为能够生育健康儿的,应当提交所在市(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统一组织的鉴定小组出具的鉴定结果;
④特殊情况经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应当提交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
⑤夫妻一方经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诊断患有不孕(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恢复生育能力的,应当提交《收养证》或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情况证明,以及由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诊断患有不孕(育)症的诊断书;
⑥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子女,另一方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生育二个子女的,应当提交原历次婚姻的离婚判决(或协议)书;
(3)审批
街道办事处自收到《生育证申请审批表》及有关证明材料之日起10日内(需进行病残儿鉴定的除外)签署审核意见。并报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生育证申请审批表》20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签发生育证。
(4)办证时限:30个工作日。
6、《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流程
(1)当事人提出要求
拟离开户籍所在地30日以上,赴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以生育为目的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人员,应当填写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并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各林(农)场提交一寸免冠照片2张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街道办事处或各林(农)场出具的本人婚育状况证明。已生育子女的,还应当提交由手术单位或者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避孕措施情况证明;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生育的,还应当提交处理执行情况证明。
(2)办理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成年育龄人员提出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要求后,对具备办证条件的,应当即时填制并核发《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3)办证时限: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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