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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委工作职责
2010-08-11
政法委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总局、管理局、林业局的决策和部署,统一政法各部门的思想和行动。组织、领导、协调、指导政法各部门的工作,对一定时期内的政法工作作出全面部署,指导开展并检查督促政法各部门贯彻落实。研究处理全局政法工作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党委、林业局报告,提出建议。
    二、组织、协调、指导全局的维护社会稳定工作,调查掌握社会治安的新情况、新问题,推动各有关职能部门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研究制定和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并抓好各项措施的落实;根据总局、管理局维护稳定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总体规划和部署制定本局的维护稳定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领导、组织、协调全局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工作。了解、掌握“法轮功”及其他有危害气功组织的活动动向,综合有关信息,确保上情下达和下情上报,为党委决策当好参谋、助手。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反邪教的社会宣传工作。
    四、支持、监督政法各部门依法行使职权,严格公正执法。指导和协调政法各部门依法互相制约,密切配合。依法组织开展执法督查,督促、推动政法各部门查处大案要案,组织协调有争议的重大疑难案件的处理;
    五、组织推动政法战线的调查研究工作,探索政法工作改革的新路子;指导政法队伍建设,研究和落实加强政法部门领导班子建设的措施,协助党委及组织部门考察、选拔、管理政法部门的领导干部,协助纪检监察部门查处政法部门干部违法违纪的案件。
    六、组织、协调本局各有关部门开展维护稳定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推动各部门维稳及综治工作各项措施的落实。
    七、经常开展对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和苗头的排查工作,针对维护稳定工作和社会治安的突出问题及时向党委、林业局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对特种行业,尤其是一些容易藏污纳垢和滋生“黄、赌、毒”的行业的管理。
    九、负责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
    十、承办党委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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