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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
2009-12-02
     一、局执法科室及其执法人员实施罚款,除按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一律实行作出处罚决定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二、作出处罚决定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三、局应按罚缴分离的有关规定同指定银行签订代收罚款协议。
     四、被处罚的当事人自收到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在未与指定银行签订代收罚款协议前,当事人应将罚款交到局财务科,罚款由局财务科代收)。
     五、局执法科室及其执法人员不得擅自扩大当场收缴罚款的范围,自行收缴罚款。
     六、局执法科室及其执法人员违反罚缴分离制度,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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