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
二、当场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当场处罚笔录》,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当场处罚决定书》。
三、对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当场不收缴事后难以执行、当事人到指定地点缴纳罚款有困难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四、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五、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交至局财务科。 六、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林业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本执法科室归档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