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局执法科室,依照《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一般程序,调查终结的案件,在报局行政负责人审查决定前,由执法人员将案件全部材料送局法制工作机构审核提出初步意见。
二、局法制工作机构自收到执法科室送交的案件材料之日起5日内应当审核完毕,并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审核意见表,连同案件材料返回执法科室。
三、执法科室应当在7日内对法制工作机构提出的意见纠正、修正、补正完毕,并送法制工作机构签属审核意见后,报送局行政负责人审查决定。
四、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如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没收较大数额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较大数额的罚款(资源林政、野生动植物保护罚款超过10,000元的;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植物检疫、林木种子等罚款超过2,000元的),执法科室应当提交局行政负责人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五、凡未经局法制工作机构审核、局行政负责人审查决定或者局行政负责人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的处罚案件(经局行政负责人批准,在交通不便的偏远地区查处的林业行政处罚案件除外),执法科室及其执法人员不得下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六、局执法科室在交通不便的偏远地区查处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经局行政负责人批准,可直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件办结后5日内,执法人员应当将案件的全部材料送局法制工作机构备案审核。
七、林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一般应在1个月办理完毕;如果案情复杂,在一个月内不能结案的,经局行政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不能超过3个月;特殊情况下3个月不能办理完毕的,经报请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