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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听证制度
2009-12-01
    一、局依法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资源林政、野生动植物保护罚款超过10,000元的;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植物检疫、林木种子等罚款超过2,000元的)等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由承办案件执法科室的执法人员告之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并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之书。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要按规定举行听证。
    二、听证应按照《林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的要求和程序公开举行。
    三、听证由作出处罚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具体实施工作由局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听证应当遵循听证与案件调查取证职责分离的原则,由局行政负责人指定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听证。
    四、听证主持人应当自接到案件调查人员移送的卷宗之日起5日内确定听证的时间、地点,并在举行听证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和案件调查人员。
    五、听证应当自受理听证申请之日起20日内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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