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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执法错误责任追究制度
2009-11-30
    一、在林业行政执法活动中,执法人员故意违法执法或者因过失违法执法造成严重后果的,实行责任追究。
    二、对超越职权;违法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更改事实、证据、定性;指使或者授意承办科室、承办人违法执法;应当提请行政负责人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而不提请研究等执法错误的,视情节和后果追究执法人员责任,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违法执法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导致行政赔偿,视错误性质,由违法执法责任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四、追究违法执法责任人错误,由局按管理权限、有关程序和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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