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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许可制度
2009-12-01
     一、局具有实施林业行政许可职能的科室,应将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收费标准和依据等在办公场所进行公示。
     二、实施林业行政许可职能的科室自受理当事人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应当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按期不能作出的,经局行政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三、实施林业行政许可和对林业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收取费用的,依照其规定。向当事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
     四、当事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的实施人员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之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需要进行现场检验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科室应派员到现场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方可办理。
     六、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林业行政许可实施人员应当当场受理,不得拖延,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七、实施人员不得违反程序和规定、降低条件和标准、超越范围和权限办理林业行政许可事项,违者,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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