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鸭山林业局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履行职责、规范工作程序和职务行为,参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国家林业局机关工作规则》、《黑龙江省ob 体育中国有限ob 体育中国有限公司总局工作规则》特修订本规则。 第二条 双鸭山林业局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工作中,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和林业局党委的指示、决定,保证政令畅通;要忠实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做到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 第二章 领导职责 第三条 林业局行政工作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负责全面工作,副局长协助局长工作,三总师协助副局长工作。 局长出国、外出学习等期间,由常务副局长主持行政工作。 第四条 副局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或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对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向局长报告;对带方向性、政策性的问题,经调查研究,向局长提出解决的建议和意见。 第五条 林业局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由局务会、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由局长决定。 第六条 林业局机关各科(部)实行科(部)长负责制,科(部)长负责科(部)的全面工作,副科(部)长协助科(部)长工作,科(部)的重大问题,应由科(部)班子集体研究由科(部)长决定。 第三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七条 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行政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第八条 全局年度计划、长远计划、大型项目立项及改革、社会发展和经济工作中的重大决策,由局长办公会或局务会决定。 第九条 林业局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采取座谈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职工群众、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必须坚决贯彻落实林业局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十一条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家林业局《全面推进以法治林实施纲要》,局长、副局长和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依法行政的主要责任人。 第十二条 要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按照依法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城市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依法规范行政权力,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三条 根据需要,林业局要适时提出制定、修订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意见和建议,研究、制定、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 第十四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不得超越本部门的职能范围。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法制办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备案登记和审查。 第十五条 要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强化执政为民的理念;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业务培训;实行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强化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章 加强行政监督 第十六条 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自觉接受司法监督和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 第十七条 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全局内部层级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规范性文件和具体行政行为。 第十八条 重视来信来访工作,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林业局领导要坚持接访制度,直接阅批和处理重要的群众来信来访。 第十九条 进一步完善政务公开制度,增强工作的透明度,及时公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 第六章 会议制度 第二十条 林业局实行局务会、局长办公会制度。局长、副局长、三总师、各科(部)长为局务会成员,会议由局长主持召开。主要任务是: 1、学习传达贯彻上级及林业局党委的方针、政策、重要文件、指示和会议精神; 2、通报国内外形势和林业形势、林业建设情况; 3、讨论决定全林区年度计划、长远计划、大型项目立项及改革、社会发展和经济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4、决定研究部署全局性工作; 5、需要局务会议审议讨论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一条 局长、副局长,三总师为局长办公会成员。根据议题。机关有关科(部)和直属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由局长主持召开。主要任务是: 1、讨论决定重要方针、政策和改革、发展的重要举措; 2、讨论上报国家林业局和省委、省政府、总局党委、总局、管局党委、管局的重要请示报告事项; 3、贯彻落实国家林业局和省委、省政府、总局党委、总局、管局党委、管局的重要工作部署; 4、讨论局长、副局长和各单位提交会议讨论的重要事项; 5、通报重要事项的工作情况; 6、讨论决定需由局长办公会审议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二条 确定局务会、局长办公会议题的原则; (一)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局长、副局长及参加会议人员要认真贯彻局务会和局长办公会的集体决定,根据分工和岗位责任,独立负责处理职权范围内的工作。 (二)坚持党政职责分工的原则。凡属林业局行政职权范围决定的问题,由局务会、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同时向党委通报。对涉及ob 体育中国有限ob 体育中国有限公司改革、发展、稳定、体制等重大问题提交党委会议研究决定。 (三)发挥各领导小组、专业委员会的作用。凡属各领导小组、专业委员会职权范围内能解决的问题,均由各自讨论解决;解决不了的,提交局务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议定。 第二十三条 局务会、局长办公会议的程序和要求: 1、局务会、局长办公会的议题由局长确定。 2、各部门提请局务会、局长办公会讨论的议题,应提前三天提出,经分管领导审定,办公室提出日程安排,报常务局长、局长审定。 3、提交会议讨论的问题,凡涉及几个部门职责范围的,提交议题部门应事先与各方面协商;未经协商,不能提交会议审议。 4、凡列入局务会、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的问题,汇报材料要观点鲜明、内容准确、文字简练,并提前两天将材料送办公室,以便领导提前阅读材料,准备意见;议题的汇报人必须是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一般不超过15分钟。 5、会议纪要经办公室主任审改后,报常务局长或局长签发。办公室要抓好督促检查和落实情况的反馈。 第二十四条 其他会议规则: 1、以林业局名义召开的会议,原则上开到科(部)级单位,会期不超过两天。战线工作会议,原则上每两年召开一次。 2、严格控制会议规模。除全局性的工作会议外,其它会议必须按内容确定出席范围。本着“谁主管、谁出席,谁有关、谁参加”的原则,一般不邀请主要领导出席。对确需出席的,由办公室出面邀请。 3、严格会议审批。各部门召开的专业会议,由承办部门提出具体方案,呈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局长审批。不准到局外、市外、省外、林区外开会。 4、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参会人员,压缩会议时间,控制会议经费。 第七章 公文审批制度 第二十五条 严格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黑龙江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和《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行政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程序和要求办理公文。 第二十六条 严格控制公文规格和发文数量,对可发可不发的公文一律不发;各部门草拟的文函、电报稿,送办公室审核,由办公室核稿后,呈林业局领导审签;办公室负责统一处理和承办报送林业局审批的公文,负责协助林业局领导审核或组织起草以林业局和林业局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 第二十七条 各基层单位报送林业局的公文,由办公室按领导分工提出拟办意见,重大问题报送常务副局长、局长审批。 第二十八条 林业局各部门对口上报的综合材料必须经主管领导审定后上报;国务院、国家林业局,省政府及各厅局和总局、管理局公文中要求贯彻落实的事项,由办公室负责催办、督查。 第二十九条 公文签发权限: 1、以林业局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局长签发; 2、以林业局名义向国家林业局、省政府、总局、管理局的请示、报告及有关方针、政策的重大问题,由局长签发; 3、以林业局名义制发的一般综合性公文,由常务副局长签发;属于战线的公文,由分管领导签发; 4、以林业局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属于涉及面广、比较重要的,由常务局长签发;属于一般性工作的,由办公室主任签发; 5、各部门以林业局名义发文,涉及到有关部门职责的,应进行会签,并按上述签发权限送领导签发。 第三十条 审批公文,主批人应明确签署意见、姓名和日期;对有请示事项的公文,要明确表示意见。签批公文必须要用毛笔、钢笔或碳素笔。对急、特急文件随报随签;其它文件审批原则上不超过两天。公文阅后返办公室,不要横传。 第三十一条 林业局各部门、各基层单位报送林业局审批的公文,由各部门、各基层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报送林业局办公室登记承办;文件原则上不直接报送领导个人,不得多头主送。 第八章 作风纪律 第三十二条 林业局领导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的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 第三十三条 林业局领导要结合重点工作及分管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调研题目根据工作需要自行确定,每年到基层调研时间不少于1个月,撰写1—2篇调研考察报告。 第三十四条 必须坚决执行林业局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提请局务会或局长办公会重新讨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林业局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第三十五条 林业局领导在林区考察或调研时,要轻车简从,不迎送、不吃请、不收礼。 第三十六条 林业局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的新风。不得用公款送礼、宴请,不得接受下级单位的送礼和宴请;对以权谋私等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三十七条 林业局各部门要提高行政效率,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 第三十八条 除林业局党委、林业局统一组织的活动外,林业局领导一般不出席基层单位的庆典、剪彩等各项活动。确有必要参加的,由办公室统一安排。 第三十九条 林业局机关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省和总局、管理局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不得利用手中权力拉关系、谋私利。 第四十条 内宾接待工作遵循热情、节俭的原则,对口接待,注重实效。接待上级机关领导,按同等级、同规格接待。外宾接待工作由办公室提出意见,报林业局领导审定。 第四十一条 副局长、三总师及各单位和机关各部门主要领导或主持工作的领导出差(出访)或休假,要向局长请假并通报林业局办公室。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6月2日下发的《双鸭山林业局规则》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