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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清河重点国有林管理局 科技推广示范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7-12-09

 

 

 

 

 

 

清林局科信发【2017214

 

 

关于印发《清河重点国有林管理局

科技推广示范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

现将《黑龙江省清河重点国有林管理局科技推广示范基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宣传并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清河重点国有林管理局

抄送:科技与信息产业局,赵副局长              存档

0一七年十月九日

 

 

清河重点国有林管理局

科技推广示范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局科技成果示范基地管理,充分发挥科技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保障科技成果得到全面有效安全、推动新型林业现代化建设、促进林业增效林区职工增收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局科技成果示范基地为综合林药、农产品种植、山产品种植、养殖示范基地。综合示范基地是指在一个区域的范围内(林场、工业园区等),围绕当地林业主导产业,发挥科技优势,组织多学科、多专业和有关方面的科技力量,综合运用种植、养殖、加工等方面的科研成果,通过良种良法配套、有机结合和技术集成,使新品种新产品新技术集中展示,大面积示范推广,促使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发展方式向更科学合理方向转变。

第三条  科技成果示范基地工作要坚持“突出重点,发挥优势,形成特色,产生影响”的原则,联合林场及产业化优势的龙头企业,着力创建产业科技成果综合示范基地,建立与相关科研工作项目相衔接,与林区经济发展相适应,对现代产业发展具有较强示范、带动、辐射林区产业科技成果示范基地。

第四条  科技成果示范基地工作要以科技创新为依托,以加强合作为抓手,以促进林区增效职工增收为目标,积极探索新形势下科技成果示范基地建设的新模式、新机制,探索与产业化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组织紧密结合的基地建设新途径,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ob 体育中国有限公司效益并举。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科技成果示范基地工作由管理局科技与信息产业局负责成果示范推广的领导。科技成果示范推广基地是全局科技成果示范的工作管理部门,下设基地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科技示范基地工作的组织与管理,处理日常事务。

第六条  各有关项目管理部门及具体任务承担单位,要加强对示范基地工作的领导,明确一位领导主抓,认真抓好本单位承担的科技成果示范基地建设项目。

 

第三章   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职责

第七条  管理局科技成果示范基地管理机构的职责:

1、研究制订管理局科技成果示范基地工作总体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认真付诸实施;

2、组织与项目有关研究机构考察、遴选科技成果综合示范项目,组织管理局、林场及龙头企业合作协议的签订和项目实施方案的制订,组织项目实施;

3、加强对项目及其经费的管理,组织示范基地项目的检查和验收,经常深入示范基地开展调研,了解情况,帮助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4、研究制订科技成果示范基地工作的管理规章和有关政策,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和长效合作机制,做到规范化、科学化管理,全程化、精细化服务;

5、注重培育亮点。帮助策划和组织召开现场观摩会、测产验收会等,帮助邀请有关部门及领导视察指导,加强与新闻媒体等有关部门的联系,搞好示范基地宣传工作,促使产生良好的示范效果和较大的社会影响。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及科技人员的职责:

1、结合实际,深入调查研究,制定严密可行的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并认真落实; 

2、慎重选择示范区(点),集中精力搞好示范样板,积极开展高产、高效创建活动,树立典型,使之在ob 体育中国有限ob 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及全省乃至全国具有较高的水平和较强的代表性,以点带面,辐射推广,产生较大的经济效益和良好的社会影响;

3、项目组要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在项目实施的关键时期,相关人员要开展现场技术指导,确保实施效果;

4、及时组织召开现场观摩会等重要活动,加强宣传报道,扩大示范效果;

5、注重开展技术培训,适时印发有关技术资料,提高当地职工群众的科技素质;

6、与林场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团结协作,形成合力,共同完成计划任务;

7、项目负责人要加强与局相关主管部门沟通联系,及时报送重要信息;认真做好项目检查、验收的准备工作和年度工作总结;

8、针对当地职工生产中出现的技术问题,结合自身工作,研究解决对策,提出指导意见,积极主动地为当地农业生产提供技术服务。

  第四章   示范基地及其项目的选择

第九条  选择科技成果综合示范林场、龙头企业的原则:

1、区位优势主干林场及生产优势产区,具有区域代表性;

2、具有与科技示范项目合作强烈愿望,群众科技意识强,积极性高;

3、合作基础良好,交通比较便利。

第十条  综合示范基地的选择,一般由林场、龙头企业提出,并与科技与信息产业局充分协商,经认真考察,双方同意后签订合作协议。合作双方成立相关组织,负责宏观指导和组织协调,并明确具体的办事机构,负责合作具体事宜。

第十一条  综合示范基地项目的确定,一般由管理局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围绕支柱产业和优势资源的开发,提出项目意向,再由科技科组织与有关科研所实地考察、对接,在双向选择的前提下确定合作实施项目。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实行首席专家负责制和合同制。首席专家(项目主持人)要根据项目需要,及时组建由相关科研所和科技科人员、技术人员组成项目实施组,认真制定实施方案,并明确分工,责任到人,确定考核指标(以项目任务合同书为准),管理局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签订任务合同书。

第十三条  项目实行考核验收制。当年或跨年项目基本完成后,由项目主持人提出申请,由管理局主管部门和组织实施单位组成考核组适时到项目实施地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进行考查验收,总结经验,找出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第十四条  项目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对项目的考核情况,每年对示范基地项目要进行必要的调整。经考查验收合格的项目可连续实施;对成效一般的项目,予以取消。

第十五条  项目实行跟踪管理。管理局主管部门和组织实施单位要认真抓好落实,加强对项目的管理和服务,项目主管领导和有关管理人员要在项目实施的主要环节和关键时期加强指导、检查和督促,要经常深入基地了解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协调,努力帮助解决。

第十六条 项目实行规范化管理。示范区要建立在不同类型的主产区或优势产区,布局合理;既有核心区,又有辐射区,既有样板,又有大面积示范;生产条件与周边环境较好,相对固定和集中,具有可持续性;有利于形成当地特色和优势产业,能够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产生良好的社会影响;要插标立记,醒目的标志牌。规范标牌形式,明确标牌内容。注明项目名称、实施单位、技术依托单位、负责人、示范区所在位置、主导品种、关键技术、产量目标等有关内容,接受项目区职工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七条  加强对科技成果示范基地工作的宣传报道,努力扩大社会影响。在建设好高标准、高水平示范样板,积极培育亮点的基础上,要不失时机地策划好、组织好现场观摩会,邀请有关领导视察,并组织新闻媒体宣传报道,使示范基地工作产生较大的示范效应和良好的社会影响,以点带面,辐射带动,发挥应有的作用。

第十八条  组织实施单位在召开科技成果示范基地现场观摩会、测产验收会之前,至少提前一周同管理局主管部门、技术支持部门协商,研究有关事宜,作好充分准备。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  经费筹措。一方面,管理局和有关综合示范单位要积极筹集资金(含个人及合作社),分别划拨专项经费,用于项目实施和活动开展。

第二十条  经费分配的原则。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对有利于推动产业核心区建设和产业结构调整,有利于加快我局新品种、新产品、新技术的推广,有利于促进产业增效、职工增收,能够产生较大经济效益和示范效应的项目予以重点支持。

第二十一条  经费的管理。对管理局拨付到有关综合示范基地的专项经费和拨付到管理局的项目经费,由管理局财务、审计负责审核把关,要按项目单独核算,作到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二十二条  经费的使用。项目经费主要用于计划安排项目实施,严格经费标准开支范围。

第七章 科技成果示范基地工作的激励机制

第二十三条  为鼓励我局科技人员积极投身科技成果示范基地工作,促使科技成果示范基地发挥良好的示范辐射带动作用,产生广泛的社会影响,我局将对示范获得总局先进的项目个人予以表彰。

第二十四条  科技成果示范基地先进工作者评选条件。圆满完成年度项目计划任务,成效突出;在项目实施中发挥重要作用;关键时期能深入基地现场技术指导,有一定的在项目基地驻点时间;通过召开现场会、领导视察、新闻媒体报道等方式产生了良好的社会影响,对促进产业增效职工增收作出了重要贡献等。

第二十五条  科技成果示范基地先进工作者的表彰奖励。本着“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管理局对科技成果示范基地先进工作者颁发荣誉证书并予以适当的物质奖励。

 

第八章  科技成果示范基地工作的约束机制

第二十六条  科技人员不能较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因技术或工作失误,给企业或职工造成损失,损坏我局的声誉;或科技人员在基地不注意自己的言行造成不良影响,则不得参加基地评先和示范效应评奖,并视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七条  科技人员在评奖等项工作中,不实事求是,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和奖励,一经发现查实,要追回所得,撤销荣誉,并在全局通报批评。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清河重点国有林管理局科技与信息产业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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