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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清河重点国有林管理局对违反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行为投诉及 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2017-07-28

 

 

清林局发【2017114

 

 

关于印发《清河重点国有林管理局对违反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行为投诉及

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

    现将《清河重点国有林管理局对违反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行为投诉及举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清河重点国有林管理局

                          0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抄送:行政各科室、党群各部门,党政各领导        存档


清河重点国有林管理局对违反

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行为投诉及举报奖励办法

 

为了打造清河林区整洁、优美、文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提高城镇管理水平,实现城镇管理“新·奇·特·美”目标,根据《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清河重点国有林管理局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积极鼓励广大居民对违反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不文明行为进行举报投诉,及时处理违反城镇管理规定的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举报奖励对象主要针对清河常住居民及暂住外来人员。对同一违法行为的举报只给予一次奖励。奖励的对象为第一举报人。具有执行和监管职能的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在举报奖励范围。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存在擅自建设、污染环境、损坏公共设施及破坏市容市貌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可及时向城管大队进行举报。

第三条 凡举报投诉下列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经城管部门查证属实的,分别对举报人或投诉人给予奖励。

1、举报乱张贴广告的,并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经查证属实的,奖励50元。

2、举报乱堆放垃圾,车辆在运输垃圾、渣土等过程中,

造成遗撒污染道路等情况的,并能提供有效证据的,且经查证属实的,奖励20元。

3、举报损坏城市绿化、环卫、市政公用设施行为,并能有效提供相关证明的,经查证属实的,奖励100元。

4、举报在城镇规划区域内,正在实施未经批准,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等违法行为的,经查证属实,奖励50元。

5、举报城市管理其他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能提供有效证据的,根据不同程度,经查证后奖励10元—100元。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城市管理规定的行为,可通过来电、来访或提供有关电子证据等方式向城管部门举报投诉。城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保密义务,不得向外界透露投诉人的情况。

投诉人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及相关情况,并提供被投诉人或单位的详细情况,违规的基本事实(或基本卫生状况描述)、违规时间及地点。必要时可向城管部门提供必要的照片、录像等资料或材料。匿名举报不予受理。

第五条 城管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依规做出处理。对恶意诬告或无中生有的举报人,依法依规处理。

第六条 受理投诉举报及奖励程序。

1、登记。城管部门对举报人或投诉人反映的问题如实记录,同时将举报人或投诉人的真实姓名(名称)、联系方式、身份证件等基本情况登记清楚。

2、办理。城管部门对举报人或投诉人反映的问题进行核实或调查,对违反城镇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调查或查处终结后,形成书面材料。

3、奖励。投诉人举报投诉的事实经查证属实或被举报的案件办理终结后,自调查结束或案件办理终结之日起30日内,将奖励决定告知第一投诉人。受奖励的举报人或投诉人应当在指定期限内,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七条 对城管部门查证不实、弄虚作假骗取奖金的,一经查证属实,收回奖金,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 城管24小时举报投诉受理电话:0451-57446110。城管举报投诉受理地点:城管大队办公室。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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