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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河重点国有林管理局 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
2017-07-28

 

清林局发【2017112

 

 

关于印发《清河重点国有林管理局

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

    现将《清河重点国有林管理局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清河重点国有林管理局

                               0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抄送:行政各科室、党群各部门,党政各领导           存档


清河重点国有林管理局

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综合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提高城镇管理水平,实现城镇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黑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局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服务及其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部门联动、综合管理的原则,建立运转高效、监督有力的长效管理机制。

第二章  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职责

第四条 重点国有林管理局城管大队根据黑龙江省行政权力信息管理平台公布的权力,负责全局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政设施、集贸摊点、车辆停放、积雪清运等监督管理工作。城管大队除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处罚权外,还应配合相关部门行使爱国卫生、犬类、殡葬、环境保护、水利、卫生和食品监督、房屋、畜禽屠宰管理等相关行政处罚权。

第五条 社区按照职责分工,明确责任,对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工作进行监督。开展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督促小区和个人履行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义务;配合城管大队对临街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按照划分的责任区承担各自门前四包管理工作;指导居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做好本居住区的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工作。

第六条 重点国有林管理局市容管理处负责城镇的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等方面管理和服务工作。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对全局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和小区楼道、主次干道、巷道及平房区域量化到班组、细化到人头,要有奖罚措施,要与每月工资分配挂勾,调动全员工作积极性。

    绿化办负责城镇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第七条 林业局市政管理处负责城镇的市政设施的监督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八条 物业ob 体育中国有限公司按照“居民自治管理与物业管理服务相结合、政府扶植与引导消费相结合”的原则,做好物业管理服务的各项组织筹备和管理工作,物业ob 体育中国有限公司与市容管理处合属。

第九条 临街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要按照划分的责任区承担各自门前包卫生、包美化、包绿化、包秩序等管理工作。

第三章  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标准

第十条 市容市貌管理标准

1、管理范围内无违法建设,无违法占路,无乱吊乱挂和乱涂乱画;

2、户外广告、商业牌匾、空调外挂机等设置符合规划和规范要求;

3、建筑物外檐、外立面符合城镇设计要求;

4、雕塑、电子屏幕等完好整洁、功能正常;

5、城镇工程管线必须入地埋设,架空管线隐蔽设置;

6、达到城镇市容市貌管理标准和要求。

第十一条 环境卫生管理标准

1、各级道路、桥梁、繁华地段达到路面净、绿地净,无乱堆乱放,无白色污染,垃圾收集清运及时;

2、运输散体物料车辆加盖或密闭,并按指定路线行驶,无超高超载、沿途洒漏,无车辆带泥土等污染道路现象;

3、集贸市场分行划市、管理有序,无乱摆乱卖,无市场外溢,达到摊位净、地面净,垃圾收集清运及时;

4、节日庆典期间居民能在指定地点区域燃放烟花爆竹,做到安全卫生;

5、江边湖边栈道堤坝无垃圾堆存、无杂草,水面无漂浮物;

6、达到环境卫生相关管理标准和要求。

第十二条 市政设施管理标准

1、机动车、非机动车道路路面平整,无坑槽,各类井盖齐全,无缺失和损毁;

2、人行道路面无塌陷,路缘石、树穴石无缺损现象,道路路牌标志齐全、规范顺直、清洁;

3、桥梁路面清洁,无坑槽,桥栏杆无损坏;

4、城镇道路、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或场所的照明设施按规划设置齐全、表面清洁,亮化率达到标准;

5、排水管道通畅,无污水跑冒,河道排水通畅,河道护坡完整整洁,景观河道保持水体循环,水质、水位达标,排水泵站运行正常,保证污水正常排放和汛期排沥;

6、达到市政设施管理相关标准和要求。

第十三条 园林绿化管理标准

1、公园、绿地、社区晨练广场和道路两侧按规划及时绿化,空缺地段及时进行补植补栽,无枯树死树,绿地内无裸露土地、无杂草垃圾;

2、行道树缺株率在1%以下,新栽行道树存活率达95%以上;

3、达到园林绿化相关管理标准和要求;

第十四条 冬季清冰雪管理标准

1、按照“保交通、保民生、保环境、保安全”和绿色清冰雪理念,以雪为令、门前三包、公益劳动、机械与人工结合、清雪与造型并重原则,实现“首场必净,场场干净”清雪目标。

2、按时限把积雪清理干净,雪停即清(节假日正常清雪),小雪当天清除,中雪二天内清除,大雪三天内清除,达到见路面、见彩砖、无残雪。

3、具体要求按照2015年《清河林业局冬季清理冰雪工作方案》文件执行。

第四章  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服务项目

第十五条 市容环境管理处服务项目             

1、建立健全值班服务制度,设立服务电话,做到及时接待和受理群众来人、来电诉求,并做好清理记录。

2、小区内的生活垃圾每天清理一次,保证无满溢和乱刮现象。

3、楼内公共区域:地面和楼道每天清扫一次;楼梯扶手、栏杆、窗台、单元门、电表箱、管线等视野内所有固定共用设施每月擦拭一次;门窗玻璃5月—10月份每2个月擦一次。

4、楼外公共区域:主次干道每日清扫一次;室外标志、宣传栏、信报箱每2月擦一次。

5、负责局址的硬化道路、步道彩砖、开放式小区的卫生清扫保洁;

6、负责局址居民楼道和有关公共单位卫生清扫保洁;

7、负责收集清运局址产生的生活垃圾,达到“日产日清”。

第十六条 物业ob 体育中国有限公司服务项目

1、建立健全值班服务制度,设立接待站和服务电话,及时接待和受理群众来人、来电,并做好报修、维修记录。

2、房屋共用部位:楼盖、外墙面、楼梯间设施、单元门窗、地面落水管、阶梯踏步、雨篷,每月巡检一次,发现损坏及时维修,需动用维修基金按相关程序报批。

3、楼道内的玻璃、单元门及公共照明设施保持基本完好。

4、负责楼内住户排水管道及楼房外公共排水管道和化粪池的维修养护。

5、负责市政公共下水管道排污、居民下水管道堵塞的疏通、清掏沉井、化粪池;保持排水管道、化粪池等正常使用,化粪池每年清掏二次。

6、负责高层住宅楼二次供水管理。

7、负责电梯保养检修安全运转。

第五章  城镇市容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监督

第十七条 局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区域内的有关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罚。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规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按《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给予警告、罚款。

1)林业局街道办事处安排具体工作人员对小区内环境清洁保洁进行监督检查,对物业履行职责等情况进行监督。

2)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市政管理区域内的容貌、环境卫生、绿化等情况进行监督;

3)行政执法部门对擅自拆改、擅自占用共用部位、私搭滥建、乱设摊点、损坏绿地、乱贴乱画、室外经营活动、噪声扰民等情况进行监督;

4)建设和环境保护局对建设单位履行房屋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等情况进行监督;对烟尘污染、经营活动噪声扰民、供排水等情况进行监督;

5)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对服务收费、价格公示等情况进行监督;

6)公安行政主管部门对交通、治安、消防、养犬、车辆停放、室内居民噪声等进行监督执法;

7)物价部门协调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对无照经营等情况进行监督;

8)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对电梯安全运行情况进行监督;

9)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生活饮用水质量等情况进行监督;

10)建立联动机制。城管大队定期不定期组织各执法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对相关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章  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奖惩

第十八条 每年街道办事处组织两次居民评议,对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及服务单位进行评议,评议结果作为职代会测评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及服务单位的依据。实行末位淘汰制,前三名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后二名的给予诫勉谈话,连续三年排名后二名的部门一把手或单位党政一把手进行免职或调整。

第十九条 开设微曝光举报奖励机制,全民参与环境管理,鼓励林区职工群众通过视频、拍照、举报电话等手段举报不文明行为,对举报事件经核实属实的给予举报者表彰奖励,一次奖励10元—100元,举报受理单位设在城管大队,电话:045157446110。具体奖励标准按照“清河重点国有林管理局对违反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行为投诉及举报奖励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侮辱、殴打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或执法人员的、阻挠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重点国有林管理局具体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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