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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适用解除处分制度的通知
2018-04-13

 

 

 

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企业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适用解除处分制度的通知

 

(2008年5月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察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监察部各派驻监察局、监察专员办公室,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2008年5月9日,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关于企业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参照执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通知》(监发〔2008〕3号)(以下简称《通知》)后,一些地方或部门来函请示,企业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处分期满后,能否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解除处分手续。经研究,通知如下:
 
        目前,在国务院对企业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的专门处分规定出台前,给予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关任命的企业人员处分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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