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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及行政确认权力
2009-12-15
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及行政确认权力统计表
单位(盖章):黑龙江省鹤立林业局
序号
项目名称
(一)
依据
(二)
办理条件
(三)
申报材料
(四)
办理程序
(五)
办理时限
(六)
收费标准及依据(七)
承办科室
1
农业技术推广审定、批准
《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五条第三款
本林区内与农业技术推广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具备以下条件内容的书面材料:1、有利于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的发展;2、尊重农业劳动者和经营者的意愿;3、因地制宜,经过试验、示范;4、国家、农业企业和农村集体经济;5、实行有关部门科研单位、学校、推广机构、村级农业服务组织与群众性科技组织、农业专业协会、科技人员、农业劳动者和经营者相结合;6、坚持农业生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ob 体育中国有限公司效益的统一。
项目审定——批准——实施
 
不收费
多种经营局
2
绿色食品考察、发放证书
《黑龙江省绿色食品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三款
具有绿色食品生产、经营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如需在生产、加工或经营的产吕上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1、企业营业执照 。2、产品注册商标文本。3、产品执行标准。4、卫生许可证。5、矿泉水类产品还 采矿许可证、水资源准产证,专家评审鉴定书 。 6、屠宰类产品需有屠宰许可证
申请人——初审——推荐——考察——监测与评价——复审——上报——抽检样品——签订合同——发放证书
二个月内
国家发改委《绿色食认证及标志使用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3]268号)
多种经营局
3
耕地保养批准使用
《黑龙江省耕地保养条例》第六条第三款
按照《黑龙江省耕地保养条例》第十三、十四、十八条规定
推广使用耕地保养肥料需符合国家规定
推广使用者提出申请——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登记——批准使用
 
不收费 
多种经营局
4
建立奶站、相邻奶站在偏远地区设立固定收奶点审批
《黑龙江省奶业条例》第四条第三款
符合建设奶站或相邻奶站在偏远地区设立固定收奶点的条件
1、固定房舍八十平方米以上。2、相应的制冷设备和不锈钢贮存罐。3、符合规定的化验、计量、检测仪器设备。4、卫生许可证。5、从业人员健康证明。6、符合环保要求,距奶站二十五米以内没有污染源。7、相应的管理制度。
单位或个人申请——现场勘察——审批
十日内
不收费
多种经营局
5
动物防疫合格证核发
1、《黑龙江省畜牧局关于明确省ob 体育中国有限ob 体育中国有限公司总局系统承担动物防检疫工作职能的通知》(黑牧医字[2003}第48号)2、《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明确ob 体育中国有限ob 体育中国有限公司总局有关职能的通知》(黑编[2004]86号)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农业部第15号令)
1、场所的位置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2、生产区符合动物防疫要求。3、有相关的无公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4、有动物防疫技术人员。5、有完善的动物防疫制度。6、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动物防疫条件。
提供符合办理条件的材料
提出申请——审查——发放合格证
30日内
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52号文件
多种经营局
6
动物及其产品检疫许可
1、《黑龙江省畜牧局关于明确省ob 体育中国有限ob 体育中国有限公司总局系统承担动物防检疫工作职能的通知》。2、《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明确省ob 体育中国有限ob 体育中国有限公司总局有关职能的通知》。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按照《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十二、十三条规定
申请单位提供免疫档案,健康合格证
企业或个人提出申请——林业主管部门审查
1、供屠宰或育肥动物3日内。2、种用、乳用、役用动物15日内。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52号文件规定
多种经营局
7
“黑森”商标授权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办法》
 
1、鹤立林区内国有或民营企业;2、具备《“黑森”注册商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中所规定的条件。
 
1、使用“黑森”注册商标申请报告2、企业应具备的各种法定文件复印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代码证、卫生许可证等)3、项目竣工验收报告4、产品执行的标准及质量鉴定书5、企业生产经营情况
鹤立林业局、合江管理局、ob 体育中国有限ob 体育中国有限公司总局逐级申报
 
 
30天
 
不收费
多种经营局
8
律师执业审核(初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3在律师所实习满一年;品行良好。
(一)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
(二)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
(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审查合格后报管理局司法局;
20日内
不收费
司法局
9
律师事务所设立审核登记(初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一)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具有高中或者中等专业以上的学历;(三)品行良好;(四)身体健康。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五)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
(一)申请书;(二)律师事务所的名称、章程;(三)律师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书;(四)住所证明;(五)资产证明。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还应当提交合伙协议。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审查合格后报管理局司法局;
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
不收费
司法局
10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审核登记(初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具备成立时间满四年、有专职律师二十人以上、申请设立分所两年未受过处罚的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
1、申请书;2、派驻分所的律师名单、简历、居民身份证及律师职业的复印件;3、律师事务所向分所负责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4、分所的职业场所证明和资金证明;5、由律师事务所登记机关出具的律师事务所符合设立分所条件的证明材料;6、依法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对收到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审查合格后报管理局司法局;
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
不收费
司法局
11
基层法律工作者职业(资格登记)审核(初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第60号令,2000年3月31日颁布)
(一)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具有高中或者中等专业以上的学历;(三)品行良好;(四)身体健康。
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职业登记表;2、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公务员、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书;3、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申请人实习表现的鉴定意见;4、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同意聘用申请人的证明;5、健康状况证明;6、依法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审查合格后报管理局司法局;
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
不收费
司法局
12
基层法律服务职业机构登记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59号)
(一)有规范的名称和章程;(二)有三名以上符合司法部规定条件、能够专职从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三)有固定的执业场所和必要的开办资金。
(一)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申请报告;(二)章程;(三)从业人员的名单、简历和执业资格证明;(四)执业场所使用证明和开办资金证明;(五)核准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审查合格后报管理局司法局;
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
不收费
司法局
13
面向社会的司法鉴定人职业核准(初审)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9月30日公布实行)。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品行良好的公民;(二)具有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相关的行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三)申请从事经验鉴定型或者技能鉴定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相关专业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和较强的专业技能;(四)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行业有特殊规定的,应当符合行业规定;(五)拟执业机构已经取得或者正在申请《司法鉴定许可证》;(六)身体健康,能够适应司法鉴定工作需要。
(一)申请表;(二)身份证、专业技术职称、行业执业资格、学历、符合特殊行业要求的相关资格、从事相关专业工作经历、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及业务成果等证明材料;(三)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个人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提供所在单位同意其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书面意见。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审查合格后报管理局司法局;
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
不收费
司法局
14
面向社会的司法鉴定审批(初审)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第52号令,2000年8月14日颁布)第三条
1、有自己的名称、场所和章程;2、有与所开展的司法鉴定业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3、有不少于50万元的注册资产;4、有6名以上取得司法鉴定人资格或符合相应条件的人员,其中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不少于3名。
1、申请表;、2章程;3、资产证明;4、6名以上取得司法鉴定人资格或符合相应条件人员的名单、简历、身份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职务证明;5、行业主管部门的推荐;7、依法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审查合格后报管理局司法局;
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
不收费
司法局
15
公证员执业审批(初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5年8月28日通过,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龄二十五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三)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四)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五)在公证机构实习二年以上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
1、申请书;2、公证员资格证明;3、申请人所在公证处所出具的实习鉴定资料;4、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5、任职前培训合格证书;6、聘书及聘任合同复印件或调入公证处的调令复印件;7、依法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审查合格后报管理局司法局;
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
不收费
司法局
16
公证机构设立审批(初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设立公证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二)有固定的场所;(三)有二名以上公证员;(四)有开展公证业务所必需的资金。
 
1、申请书;2、章程;3、公证机构的名称、组织机构和职业场所;4、公证员和财会人员名单、简历及有关证明;5、经费说明;6、依法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审查合格后报管理局司法局;
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
不收费
司法局
17
占用林地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林资发[2003]139号)
1、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审核;2、建设工程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审批;3、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审批。
1、占用征用林地的建设单位法人证明。建设单位或其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要有变更证明;2、使用林地申请表;3、项目批准文件;4、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5、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6、建设单位与被占用林地单位或个人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协议、安置补助费协议;7、现场查验报告;8、恢复森林植被措施;9、林业局、林管局用正式文件上报的审查意见;10、有资质的调查设计单位资质证书;11、其他证明材料。
(一)建设单位向林业局申请;
(二)ob 体育中国有限ob 体育中国有限公司总局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具体明确的审查意见与恢复森林植被措施、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现场查验报告等材料一并上报国家林业局;
(三)审核同意的,按照规定向国家林业局交纳森林植被恢复费,由国家林业局向申请人核发《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审核不同意的,由国家林业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20日内。经批准可延长10日
1、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2、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
3、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4、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5、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3、《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73号)。4、黑森联字[1993]5号文件。
资源科
18
林木采伐审批
《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部门,均综合本系统森林采伐限额,逐级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第三十四条:“《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审发:“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的由本系统上级主管部门审发;其他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的,由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部门审发。”
国家林业局下达的林木采伐量计划和木材生产计划;经各级质检伐区调查设计合格。
采伐申请
林业局申请伐区,省资源局审批伐区调查设计,驻省专员办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全年进行,在接到采伐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不收费
资源科
19
ob 体育中国有限ob 体育中国有限公司林区河道采砂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
国河道管理条例》、黑编〔200150号文件
在ob 体育中国有限ob 体育中国有限公司林区河道内采砂的单位或个人
1.申请人填写河道采砂许可申请表;2.实施管理方案,位置图;3.受理单位认可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专家审查意见。涉及防洪、供水、水环境或水土保持的项目,要提供具有相应资质的技术权威部门的意见,如防洪影响评价报告、水资源评价报告、水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水土保持方案等;4.第三方的明确书面意见。
采砂单位(个人)向可采区所在地驻林业局水政科提出书面申请---驻林业局水政科审查---省森林资源管理局核发放河道采砂准采证。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关于调整河道采砂管理费的通知》(黑价联字〔1999〕7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
资源科
20
ob 体育中国有限ob 体育中国有限公司林区取水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黑编〔2001〕50号文件
单位或个人申请
1.取水许可申请书;2.取水许可申请所依据的文件;
3.受理单位认可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专家审查意见;
4.取水许可申请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第三者的承诺书或其他文
件。
取水单位(个人)向所在地的驻林业局水政科提出取水许可申请---驻林业局水政科审查、报省森林资源管理局--省森林资源管理局核发取水许可证。
45天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资源科
21
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核发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七条: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的,应当持有许可证。许可证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需要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申请特许猎捕证
(三)《林业部关于实行〈特许猎捕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林护字[1989]353号)
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主要包括:1、为进行野生动物科学考察、资源调查,必须猎捕的;2、为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必须从野外获取种源的;3、为承担省级以上科学研究项目或者国家医药生产任务,必须从野外获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4、为宣传、普及野生动物知识或者教学、展览的需要,必须从野外获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5、因国事活动的需要,必须从野外获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6、为调控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种群数量和结构,经科学论证必须猎捕的;7、因其他特殊情况,必须捕捉、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报告;
2、实施猎捕的工作方案,包括申请猎捕的种类、数量、期限、地点、工具和方法;
3、证明其猎捕目的的有效文件和说明材料。
(一)申请人向捕捉地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捕捉地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后,向ob 体育中国有限ob 体育中国有限公司总局申请特许猎捕证;
(二)对猎捕对象极度濒危或资源状况不清等特殊情况,ob 体育中国有限ob 体育中国有限公司总局或者其委托的单位可组织专家评审;
(三)审查合格的,由ob 体育中国有限ob 体育中国有限公司总局向申请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审查不合格的,由ob 体育中国有限ob 体育中国有限公司总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2个月内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2、《林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的通知》(林护字[1992]72号);
3、《黑龙江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
野生动物保护局
22
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八条: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取得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持枪猎捕的,必须取得县、市公安机关核发的持枪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持有狩猎证,并按照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工具和方法进行猎捕。
(三)《黑龙江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狩猎证由县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森林工业系统的狩猎证由省森林工业系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主要包括:
1、为进行野生动物科学考察、资源调查,必须猎捕的;
2、为驯养繁殖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必须从野外获取种源的;
3、为承担ob 体育中国有限ob 体育中国有限公司总局以上科学研究项目或者国家医药生产任务,必须从野外获取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
4、为宣传、普及野生动物知识或者教学、展览的需要,必须从野外获取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
5、因国事活动的需要,必须从野外获取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
6、为调控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种群数量和结构,经科学论证必须猎捕的;
7、因其他特殊情况,必须捕捉、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报告;
2、实施猎捕的工作方案,包括申请猎捕的种类、数量、期限、地点、工具和方法;
3、证明其猎捕目的的有效文件和说明材料。
(一)申请人向捕捉地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捕捉地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后,向ob 体育中国有限ob 体育中国有限公司总局申请狩猎证;
(二)对猎捕对象极度濒危或资源状况不清等特殊情况,ob 体育中国有限ob 体育中国有限公司总局或者其委托的单位可组织专家评审;
(三)审查合格的,由ob 体育中国有限ob 体育中国有限公司总局向申请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审查不合格的,由ob 体育中国有限ob 体育中国有限公司总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2个月内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2、《林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的通知》林[1992]72号);3、《黑龙江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4、关于黑龙江省野生动物收费标准的通知(黑保办字[1986]19号; 5、黑龙江省林业厅、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林发野[1990]154号)。
野生动物保护局
23
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需 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 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
1、黑龙江省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证明其经营利用目的的有效文件或材料;3、实施目的和方案,包括实施的种类、数量、地点、价格、利用方式、责任人等;4、证明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合法来源的有效文件和材料;5、以协议方式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协议复印件。
(一)申请人向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后,向ob 体育中国有限ob 体育中国有限公司总局申请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许可证;
(二)ob 体育中国有限ob 体育中国有限公司总局或者其委托的单位可根据需要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
(三)审查合格的,由ob 体育中国有限ob 体育中国有限公司总局向申请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审查不合格的,由ob 体育中国有限ob 体育中国有限公司总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20日内。经批准可延长10日。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林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的通知》(林字[1992]72号)。
野生动物保护局
24
出售、收购、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经营利用许可证核发
 
《黑龙江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驯养繁殖一般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市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
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
1、黑龙江省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证明其经营利用目的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3、实施目的和方案,包括实施的种类、数量、地点、价格、利用方式、责任人等;
4、证明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合法来源的有效文件和材料;
5、以协议方式出售、收购、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协议复印件。
(一)申请人向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后,向ob 体育中国有限ob 体育中国有限公司总局申请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许可证;
(二)ob 体育中国有限ob 体育中国有限公司总局或者其委托的单位可根据需要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
(三)审查合格的,由ob 体育中国有限ob 体育中国有限公司总局向申请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审查不合格的,由ob 体育中国有限ob 体育中国有限公司总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20日内。经批准可延长10日。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林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的通知》(林护字[1992]72号);3、《黑龙江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4、关于黑龙江省野生动物收费标准的通知(黑保办字[86]19号;5、黑龙江省林业厅、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林发野[1990]154号)。
野生动物保护局
25
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驯养繁殖许可证向政府指定的收购单位,按照规定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 者其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驯养繁殖许可证。以生产经营为主要目的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凭驯养繁殖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三)《林业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林策字[1991]6号)。
申请驯养繁殖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有适宜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和必需的设施;
2、具备与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资金、人员和技术;
3、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饲料来源有保证。
1、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2、与申请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种类、规模相适应的驯养繁殖场所使用权、固定场所和必需的设施、资金储备和固定资产投入、饲养人员技术能力等证明文件及相关照片3、开展申请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总体规划4、申请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种源来源证明材料5、申请增加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的提交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种类、数量和健康状况的说明材料及已经取得的驯养繁殖许可证复印件和相关批准文件6、申办野生动物园的驯养繁殖许可证的需附有国家林业局批准立项文件的复件。
(一)申请人向驯养繁殖所在地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后,向ob 体育中国有限ob 体育中国有限公司总局申请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
(二)规模较大的驯养繁殖活动须经ob 体育中国有限ob 体育中国有限公司总局或者其委托单位组织的专家评审、听证等程序;
(三)审查合格的,由ob 体育中国有限ob 体育中国有限公司总局向申请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审查不合格的,由ob 体育中国有限ob 体育中国有限公司总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20日内。经批准可延长10日。
(一)收费标准
收取证件工本费,每证10元。
(二)收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3、《林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的通知》(林护字[1992]72号)。
野生动物保护局
26
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
《黑龙江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驯养繁殖一般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市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森林工业系统驯养繁殖省地方重点和一般保护野生动物的,由省森林工业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
申请驯养繁殖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有适宜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和必需的设施;
2、具备与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资金、人员和技术;
3、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饲料来源有保证。
1、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2、与申请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种类、规模相适应的驯养繁殖场所使用权、固定场所和必需的设施、资金储备和固定资产投入、饲养人员技术能力等证明文件及相关照片3、开展申请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总体规划4、申请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种源来源证明材料5、申请增加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的,提交原有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种类、数量和健康状况的说明材料及已取得的驯养繁殖许可证复印件和相关批准文件6、申办野生动物园的驯养繁殖许可证的需附有国家林业局批准立项文件的复件。
(一)申请人向驯养繁殖所在地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后,向ob 体育中国有限ob 体育中国有限公司总局申请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
(二)规模较大的驯养繁殖活动须经ob 体育中国有限ob 体育中国有限公司总局或者其委托单位组织的专家评审、听证等程序;
(三)审查合格的,由ob 体育中国有限ob 体育中国有限公司总局向申请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审查不合格的,由ob 体育中国有限ob 体育中国有限公司总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20日内。经批准可延长10日。
(一)收取证件工本费,每证10元。
(二)收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3、《林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的通知》(林护字[1992]72号);4、《黑龙江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
野生动物保护局
27
运输、携带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审批
《黑龙江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  运输、携带、邮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必须办理野生动物运输证明。出省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运输证明,省内运输、携带、邮寄国家和省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运输证明,由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省内运输、携带、邮寄一般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运输证明,由县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森林工业系统在省内运输省地方重点和一般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运输证明,由省森林工业系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申请运输、携带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林业局境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运输、携带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来源合法;
2、起运地非疫区。
1、申请单位或个人向起运地所在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主管部门提出的书面申请;
2、书面申请要详细写明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名称、数量、来源、类型、包装方法、运输目的、运输方式、运输工具、承运单位或个人、起运地、到达地、主要途径地、运输期限、发货人、收货人等事项;3、属科研、展览、交流等特殊运输目的的,必须同时提供相关证明;4、申请运输、携带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来源证明材料。
(一)申请单位或个人向起运地所在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后,向ob 体育中国有限ob 体育中国有限公司总局申请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运输证明;
(二)审查合格的,由ob 体育中国有限ob 体育中国有限公司总局向申请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审查不合格的,由ob 体育中国有限ob 体育中国有限公司总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10日内。经批准可延长10日。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3、《林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的通知》(林护字[1992]72号);
4、《黑龙江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
野生动物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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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六条: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
(二)《国家林业局关于实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林护发〔2001〕551号):需要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应向采集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ob 体育中国有限ob 体育中国有限公司(林业)集团ob 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审批。。
  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
1、申请人的申请报告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申请表;2、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3、证明其采集目的的有效文件和材料;4、实施采集的工作方案,包括申请采集的种类、数量、期限、地点和方法;5、用于人工培育的,提交培育基地规模、技术力量、市场预测等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关背景材料及采集作业办法;用于科学研究、文化交流等其他用途的,提交相关背景资料。
(一)申请人向采集所在地林业局提出书面申请,经林业局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报ob 体育中国有限ob 体育中国有限公司总局审批;
(二)确需科学论证的,由ob 体育中国有限ob 体育中国有限公司总局或者其委托的单位组织进行科学论证;
(三)审查合格的,由ob 体育中国有限ob 体育中国有限公司总局向申请人核发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审查不合格的,由ob 体育中国有限ob 体育中国有限公司总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20日内。经批准可以延长10日
不收费
野生动物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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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八条: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
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报告;2、证明申请人身份(一)申请人向林业局提出申请,经林业局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报ob 体育中国有限ob 体育中国有限公司总局审批;(二)ob 体育中国有限ob 体育中国有限公司总局或者其委托的单位可根据需要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三)审查合格的,由ob 体育中国有限ob 体育中国有限公司总局向申请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审查不合格的,由ob 体育中国有限ob 体育中国有限公司总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3、实施目的和方案,包括实施的种类、数量、地点、价格、利用方式、责任人等;
4、证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合法来源的有效文件和材料;5、以协议方式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协议复印件
(一)申请人向林业局提出申请,经林业局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报ob 体育中国有限ob 体育中国有限公司总局审批;
    (二)ob 体育中国有限ob 体育中国有限公司总局或者其委托的单位可根据需要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
    (三)审查合格的,由ob 体育中国有限ob 体育中国有限公司总局向申请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审查不合格的,由ob 体育中国有限ob 体育中国有限公司总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20日内。经批准可延长10日
不收费
野生动物保护局
30
进入地方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地方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报告;2、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3、证明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有效文件或材料;4、进行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工作方案。
 
(一)申请人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报ob 体育中国有限ob 体育中国有限公司总局审批;
(二)审查合格的,由ob 体育中国有限ob 体育中国有限公司总局向申请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审查不合格的,由ob 体育中国有限ob 体育中国有限公司总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20日内。经批准可延长10日
不收费
野生动植物保护处
31
在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方案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九条:在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出方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因在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需要
1、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申请文件;2、在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方案;3、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4、开展参观、旅游活动对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自然ob 体育中国有限公司系统和主要保护对象的影响评价报告
(一)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报ob 体育中国有限ob 体育中国有限公司总局审批;
(二)ob 体育中国有限ob 体育中国有限公司总局或者其委托的单位可根据需要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
(三)审查合格的,由ob 体育中国有限ob 体育中国有限公司总局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审查不合格的,由ob 体育中国有限ob 体育中国有限公司总局书面通知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20日内。经批准可延长10日
不收费
野生动植物保护处
32
外国人进入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一条:外国人进入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接待单位应当事先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需要进入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外国人
1、申请人申请进入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申请文件;
2、证明申请人进入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目的和活动范围及其活动内容的有效文件或材料;3、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一)申请人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报ob 体育中国有限ob 体育中国有限公司总局审批;
(二)审查合格的,由ob 体育中国有限ob 体育中国有限公司总局向申请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审查不合格的,由ob 体育中国有限ob 体育中国有限公司总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20日内。经批准可延长10日
不收费
野生动植物保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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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审批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需要在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的个人和组织
1、拟建立机构或修筑设施的单位或个人的申请文件;2、拟建机构或设施的规划或工程设计文件;3、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文件; 4、林业局以上森林工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机构或修筑设施的文件; 5、有关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对拟建机构或设施的意见及与建设设施单位达成的保护、管理、补偿等协议;6、如涉及保护区社区的,还应有与社区签署的补偿、安置等协议,以及协议公证书;7、拟建机构或修筑设施对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自然ob 体育中国有限公司系统和主要保护对象的影响的评价报告,包括减轻影响、ob 体育中国有限公司恢复措施等;8、有关部门的审查、审批文件。
(一)申请人向有关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报ob 体育中国有限ob 体育中国有限公司总局审批;
(二)ob 体育中国有限ob 体育中国有限公司总局或者其委托的单位可根据需要组织有关专家及相关利益群体进行评审;
(三)审查合格的,由ob 体育中国有限ob 体育中国有限公司总局向申请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审查不合格的,由ob 体育中国有限ob 体育中国有限公司总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20日内。经批准可延长10日。
 
不收费
野生动植物保护处
34
居民户口簿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出生医学证明》
 
1、出生登记:申报婴儿出生落户的时间应当在出生婴儿出生一个月内,由户主、亲属、扶养人或者邻居凭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到公安局户政部门办理落户手续后,到派出所落户。2、收养弃婴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人应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并领取收养证。收养人持《收养登记证》或《收养公证书》和本人合法有效证件,向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落户申请,由派出所申请到公安局户政部门,经省林业公安局批准后予以落户。3、死亡登记: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在一个月内凭《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或《司法部门出具死亡证明》,向死者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到公安局户政部门注销户口。4、分户和并户:购房、结婚、离婚、投靠直系亲属,手续齐全当场办理。5、本局内户口迁移:各林场与局址互相迁移的可不办理《准迁证》手续,凭《户口迁移证》到公安局户政部门办理手续后,到派出所落户。6、外市、县户口迁移:(1)迁出本局时应持迁入地户政部门《准迁证》到公安局办理户口《迁移证》。(2)迁入本局时,应当到公安局户政部门办理《准迁证》方可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到迁入地的公安局户政部门办理落户手续后,到迁入地派出所落户。7、学生入学迁移:可自愿选择是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立即可取
黑龙江省公安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物价局
关于新的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收费标准及管理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户政部门
35
居民身份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提交本人户口簿
本人提出申请
(1)申领人持本人户口薄到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审核。(2)到公安局户政部门填写常住人口信息表,本人核对无误后签字。(3)照像。(4)办理领取身份证凭证。
(5)持领取身份证凭证到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领取身份证。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90日内。
公民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当场办理。
 
户政部门
36
迁移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提交本人户簿、准迁证
本局内户口迁移:各林场与局址互相迁移的可不办理《准迁证》手续,凭《户口迁移证》到公安局户政部门办理手续后,到派出所落户。外市、县户口迁移:(1)迁出本局时应持迁入地户政部门《准迁证》到公安局办理户口《迁移证》。(2)迁入本局时,应当到公安局户政部门办理《准迁证》方可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到迁入地的公安局户政部门办理落户手续后,到迁入地派出所落户。
当日办理
黑公传发[2002]345号
户政部门
37
准迁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提交本人户簿、户籍证明
本人持户口簿、户籍证明到户政部门办理准迁
当日办理
黑公(治)字[1994]327号
户政部门
38
特种行业
《黑龙江省公共场所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1、申请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2、申请、开办场所平面图;
3、消防部门出据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申请人到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填写办理特种行业行政许可审批表,到公安局治安部门进行登记、备案、审批,依据《黑龙江省公共场所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规定》、《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工作规定》,对申请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到所在地派出所填写办理特种行业行政许可申请后,到公安局治安部门进行登记审批,符合条件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户政部门
38
特种行业
《黑龙江省公共场所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1、申请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2、申请、开办场所平面图;
3、消防部门出据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申请人到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填写办理特种行业行政许可审批表,到公安局治安部门进行登记、备案、审批,依据《黑龙江省公共场所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规定》、《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工作规定》,对申请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到所在地派出所填写办理特种行业行政许可申请后,到公安局治安部门进行登记审批,符合条件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户政部门
39
暂住证
暂住证申领办法
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拟在暂住地居住一个月以上年满16周岁的下列人员,在申报暂住户口登记的同时,应当申领暂住证:(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雇用的人员;(二)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运输业的人员;(三)从事商业、饮食业、修理业、服务业的人员(四)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的人员(五)其他需要申领暂住证的人员。
持本人居民身份证
1、暂住在居民家中的,由本人携带户主的户口簿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2、暂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或者工地、工场和水上船舶的,由单位或者雇主将暂住人员登记造册,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3、暂住在出租房屋的,由房主携带租赁合同,带领其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

 有效期限最长为一年
工本费5元(省物价局、财政厅黑价联字[2002]56号)
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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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前消防安全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十三条规定,并参照公安部令第73号(《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三条和公安部令第61号(《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黑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公安部第73号《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三条。
 
1、室内活动使用的建筑物(场所)依法通过了公安消防机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2、室内活动使用的建筑物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符合规定。3、消防设施运行、消火栓状况以及灭火器材配置符合规定。4制定并落实了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责任制及应急疏散预案,进行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三、范 围:监督管辖范围内举办参加人数监督管辖范围内举办参加人数500人以上的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众性活动。
提交材料目录:
1、《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2室内活动使用的建筑物(场所)《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书》、《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复印件。3室内活动使用的公众聚集场所开业或者使用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复印件。4消防安全管理制度。5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6活动举办单位的工商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书复印件。7举办活动的方案、有关举办活动的其他批准文件。
1、  申请人按照示范文本填写并向本机关报送《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2、本机关审查申报材料,依法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3、 本机关指派两名以上消防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填写《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并由被检查单位主管人员阅后签名,本机关存档。4、根据审查申请材料和现场检查情况,履行内部审批手续,制作同意或者不同意使用、开业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5、依法送达《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不同意使用、开业的,依法说明理由并告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6、符合听证条件的,由本机关依法组织听证。
自受理之日起四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是否收费:不收费。
公安局消防监督科
41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第一款,《黑龙江省消防条例》第二十一条,公安部令第30《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四条。
1、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中涉及消防安全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水源等的消防设计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2、建筑火灾危险性类别,耐火等级、建筑防火防烟分区、建筑构造的消防设计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3、安全疏散、消防电梯、火灾应急照明、应急广播和疏散指示标志的消防设计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4、消防给水、自动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控制室、消防电源及其配电、防(排)烟和通风、空调系统的消防设计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5、建筑物灭火器配置的消防设计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6、建筑内部装修的消防设计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7、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防爆设计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8、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消防设计的其他要求。
(一)申报建筑消防设计审核1、《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2、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图(包括:总平面图,单体建筑平立剖图、暖通空调、防排烟、电气、防雷防静电、工艺流程设计图和消防给水,固定灭火装置,自动报警系统、灭火器材、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位置平面图等设计图)3、重点项目和具有自动消防设施建筑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专篇》。(二)申报自动消防设施设计审核:1、《自动消防设施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2、消防给水、自动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供电系统、防排烟系统、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等相关消防系统设计图纸。3、消防产品的生产认可证、型式检验报告、法定检验机构检验报告。(三)、申报建筑内部装修工程设计审核:1、《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2、室内装修设计图及动力、照明等电气线路布置图、空调风管走向平面图、系统图。3、装修防火材料的法定检验机构检验报告。
1申请人按照示范文本,视申请内容填写并向本机关报送《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自动消防设施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或《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及其他相关材料。2本机关审查申报材料,依法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3、根据审核情况,履行内部审批手续,制作审核合格或者不合格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4、依法送达《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审核不合格的,依法说明理由并告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5、符合听证条件的,由本机关依法组织听证。
 
 
 
 
1、建筑工程位置审核5日内完毕;2、简易审核7日内核发;3、其它工程10日之内,国家、省级重点建筑工程以及设置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20之内签发。需要组织专家论证消防设计的工程,可以延长至30日。4、建筑内部装修工程防火设计审核10个工作日内核发。
是否收费:不收费。
公安局消防监督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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