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号 |
项 目 名 称
(一) |
依 据
(二) |
种 类
(三) |
条 件
(四) |
办 理 程 序
(五) |
办理时限
(六) |
承办处(科)室(七) |
1 |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主管部门及使用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
黑龙江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第九条 |
对物的强制 |
1、运行审批制度。
2、日志管理制度。
3、安全审计制度。
4、灾难恢复计划。
5、计算机机房及其他重要区域的出入制度。
6、硬件、软件、网络、媒体的使用及维护制度。
7、账户、密码的管理制度。
8、有害数据及计算机病毒预防、发现、报告及清除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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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 |
2 |
计算机房的设计建立 |
黑龙江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
对物的强制 |
计算机房的建立必须由使用单位向市(行署)以上公安机关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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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 |
3 |
与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 |
黑龙江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
对物的强制 |
与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网络正式联通后的30日内到市(行署)公安机关办理审查登记手续,到省级公安机关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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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 |
4 |
运输、携带、邮寄计算机信息媒体进出境的规定 |
黑龙江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
对人的强制 |
应如实向海关申报,海关如发现有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信息媒体,应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并上报省级公安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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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 |
5 |
计算机病毒的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五十一号令第五条 |
对人的强制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计算机病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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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 |
6 |
计算机病毒的传播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五十一号令第六条 |
对人的强制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
1、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
2、向他人提供含有计算机病毒的文件、软件、媒体。
3、销售、出租、附赠含有计算机病毒的媒体。
4、其他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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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 |
7 |
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的生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五十一号令第八条 |
对物的强制 |
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生产的单位,应当及时向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批准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测机构提交病毒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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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 |
8 |
计算机病毒的认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五十一号令第十条 |
对物的强制 |
对计算机病毒的认定工作,由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批准的机构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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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