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立林业局棚户区改造工程
实 施 方 案(试行)
为了全面改善林区职工群众的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根据国家林业局《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管理办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及ob 体育中国有限ob 体育中国有限公司总局《ob 体育中国有限ob 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方针;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改造林区棚户区为主攻方向;以尊重民意,改善林区职工特别是低收入家庭的居住条件和居住环境为宗旨。努力促进林区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协调发展。
(二)工作目标。利用3—5年时间,基本完成山上9个林场所及山下局址总计16.25万平方米(2788户)的棚户区改造工作,使林区职工的居住及生活条件有明显改善。2009年第一批完成6栋楼,19400平方米(388户);第二批完成4栋楼,15,600平方米(312)户。
二、棚户区改造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在规划上,坚持科学统筹,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分步实施。
(二)综合开发,配套建设。要抓住契机,充分利用国家棚改政策,利用现有条件,做到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要把棚户区改造与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建设相结合。宜楼则楼,宜平则平,在计划、资金、房源等方面统筹兼顾。
(三)科学设计,经济实用。设计中要尽量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切实达到节能,环保、美观、适用的目的。
(四)以人为本,关注民生。棚户区改造工作中,要以棚户区居民的利益为重,妥善解决好困难群体的住房问题,本着照顾贫困户,惠及大多数的原则,把好事办好。
(五)依法改造,确保稳定。棚户区改造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要严格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从始至终都要坚持公开透明和阳光操作,确保社会稳定。棚户区改造工程的政策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建设部《关于推进东北地区棚户区改造工作指导意见》
国家林业局《关于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ob 体育中国有限ob 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暂行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屋办理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的函》
ob 体育中国有限ob 体育中国有限公司总局《ob 体育中国有限ob 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屋产权实施细则》
ob 体育中国有限ob 体育中国有限公司总局《ob 体育中国有限ob 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三、2009年棚户区改造实施办法
(一)工作内容及时间安排
1、立项及项目报批阶段:2009年1月15日到4月30日。
2、调查摸底及确定棚改区域:2009年5月1日到5月30日。
3、指标及规划设计阶段:2009年6月1日到6月30日。
4、施工阶段:2009年7月1日到11月30日,施工单位要在限期内完成全部工程项目建设,质量必须达到国家工程检验评定标准中的合格标准。
5、回迁(迁入)及棚改区旧房拆除阶段:2009年12月1日到12月31日。
(二)拆迁补偿
改造地点内的棚户区住户,对其补偿采取两种方式进行:一是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二是实行货币补偿。原则上要求被拆迁户必须回迁,回迁确实有困难的,再采取货币补偿办法。不回迁的住户享受货币补偿后,以后不能再要求重复享受棚改政策。
1、产权调换
产权调换,原则上是“拆一还一”,基本户型为50平方米。每平方米中央补助300元,省里配套200元。建楼成本中央补助、省里配套和企业自筹不足部分由回迁户承担。林业局自筹在每平方米300元以上,用来承担道路、绿化、供热管网、给排水管网等小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回迁户调换的户型面积自行选择,超出或低于基本户型的面积,互找结构差价。具体措施如下:
(1)原住房面积分住人和非住人两种。具备住人条件的房屋(经局拆迁安置现场指挥部检查认定)方可享受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的权利。
(2)原住人房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三十七厚砖墙、瓦盖、有取暖黑天棚、有照明取暖设施,有做饭炉灶及烟囱、有标准门窗。
(3)原住人房屋面积不够50平方米的,上靠至50平方米,原住人房屋面积部分每平方米交纳400元集资款,原住人房屋面积以外至50平方米部分每平方米交纳500元集资款。超出50平米部分按市场价交纳集资款(市场价每平方米1400元)。不同楼层价格略有出入,详见价格表 。
(4)原住人房屋面积51平方米至69平方米的,基本户型部分每平方米交纳400元集资款,51平方米至69平方米的部分给予货币补偿。要求调换面积超出50平方米但不超原住人房屋面积的,超出部分先补后买,即企业每平方米先补400元,然后,入迁户按成本价每平方米1200元购买。超出原住人房屋面积部分,按市场价购买。
(5)原住人房屋面积超出70平方米,并且老少几代、多家混居、一证多户,造成生活起居不便居住困难的,本人申请,经社区与派出所确认,拆迁安置办公室核实后,按政策予以办理分户,原住人房屋面积超过120平方米,可以增加分户,分户也享受棚户区改造政策,按以上(3)、(4)条调换。
(6)营业的商服房屋,在产权调换时,被拆迁人选择调换商服楼的实行“拆一还一”互找差价的办法。即原商服房屋面积按协商价支付,产权调换商服楼按市场价优惠12%购买(这12%由林业局承担),超出原房屋面积部分按市场价购买。
(7)路边的小型企业(四证齐全的),临街的房屋(车间),比照商服房屋政策执行。其他能住人房屋,比照住宅房屋政策执行。
(8)被拆迁住人房屋位于临街位置的,在享受住人房屋棚改政策后,可优先购买商服楼,按市场价格优惠5%购买(这5%由林业局承担)。超出原房屋面积部分按市场价购买。
2、货币补偿
对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首先采取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的办法确定。协商价:住人房屋每平方米补偿400元;街面商服房(具备土地证、房屋产权证、营业执照、纳税证)每平方米补偿650元;小二层商服楼每平方米补偿800元(协商最高价)。
双方协商不成的可以进行“评估定价”,要由林业局指定具备房屋拆迁评估资质的估价机构评估确定。被拆迁人对评估价有疑义的还可以申请房地产估价技术鉴定委员会对估价结果进行鉴定。估价结果以鉴定结论为准。鉴定费用由鉴定申请人承担。
(三)拆迁安置
1、拆迁安置办公室要对有产权证的住人房屋和无产权证的住人房屋进行统一登记。无产权证的住人房屋只要符合住宅条件(住人房屋条件)有正当产权来源都要予以核定产权,享受棚户区改造政策。
2、无主房屋或联系不上房主的房屋需要拆迁的,由社区和派出所代管,拆迁补偿及安置协议经公证机关公正并办理证据保全并公示后拆迁。
3、拆迁安置之后,棚改区的旧住房本应归林业局所有,但为了照顾职工的利益,林业局决定棚改区的旧住房由原房主按林业局拆迁安置办公室拆迁公告限定的时间自行拆迁。拆迁物由房主自行处理,以此补助回迁户搬迁时的费用及弥补被拆迁的附属设施的损失。
4、在棚户区拆迁中,始终达不成协议,拒不搬迁的,由棚改办公室出具行政裁决书,限定搬迁日期。限期仍不搬迁的,采取法律手段或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搬迁。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执行。
5、在拆迁中寻衅滋事、阻挠拆迁,影响社会秩序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6、在回迁前,棚改办要对拆迁安置房屋的位置、户型、幢号、楼层、总体规划图、单楼平面图等进行张榜公布。回迁人对楼房位置、层次、户型等选择后要与拆迁安置办公室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交纳建楼个人集资款。回迁安置,要遵循下列原则:
(1)拆迁的商服房优先在临街一楼安置。
(2)70周岁以上老人或严重残疾者,尽量在低层安置。
(3)其余回迁户,先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优先;先交纳个人集资建楼款的优先;最后剩余回迁户,采取抓阄抽签的办法进行安置。
7、办理入户手续。回迁户确定入迁位置后,要尽快办理齐全入户手续。并交纳未结算的购楼差价款和当年物业费、卫生费、取暖费等应交费用,然后到棚改办领取新楼钥匙。有关管理部门要联合办公,实行“一条龙”“一站式”审批服务,最大程度地方便职工群众。
8、此次棚户区改造工程,林区在册职工、离退休职工、一次性安置职工、大集体职工、混岗职工和林区社会青年享受同等待遇。
9、明确产权,林区棚户区改造中,按市场价购买的房屋为完全个人产权房。其他除廉租住房外,对享受棚改政策并足额交纳个人集资款的住房,为有限制个人产权房,五年内不准上市买卖,五年后转为完全个人产权。
四、建设标准
1、建筑面积:原则上以国家规定的棚户区改造住房基准户型50平方米为主,同时考虑群众意见,建设部分60平方米和70平方米户型。
2、配套设施:达到基础设施配套齐全,保证供暖、供电、供水、排水、网络通讯、有线电视等基础设施入户。达到物业管理规范、道路畅通,环境整洁。
3、室内标准:刮大白,灯头、开关、插座齐全,外门安防盗铁门。
4、工程所有材料、原料、工艺及节能标准,施工质量符合国家规范要求,工程质量合格。
五、组织机构
为了切实搞好棚户区改造工程,加强检查、监督和管理力度,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工期,林业局决定成立棚户区改造建设工程领导小组:
组 长:杨 斌 林业局局长
冯德胜 林业局党委书记
副组长:王长林 林业局常务副局长
于静波 林业局党委常务副书记
曲广林 驻林业局资源专员
邓贺龙 林业局党委副书记
冯云振 林业局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
高 志 林业局副局长
孙占友 林业局副局长
张士友 林业局副局长
李宝成 林业局副局长
刘长礼 林业局副局长
赵 勇 林业局工会主席
任昌福 林业局总会计师
孙庆阳 林业局副局长
尹 敏 林业地区公安局局长
王禹基 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朱德富 林区基层法院院长
常务副组长:于静波 林业局党委常务副书记
孙庆阳 林业局副局长
成 员:周宏岐 副总经济师兼政研室主任
王宇国 党委宣传部部长
王冬利 计划科科长
王维新 基建科科长
杨立忠 财务科科长
张彦龙 资源科科长
李士成 纪委副书记
于振洲 纪委副书记兼监察局局长
李士国 审计科科长
梁雪彬 信访办主任
张同刚 福利科科长
顾佳良 驻鹤立林业局土地局局长
王长宝 城建环保处主任
周大鹏 办公室主任兼民政局局长
陈 默 林业工会副主席
孙玉涛 政法委副书记
罗荣贵 林业地区公安局副局长
陈 冀 司法局局长
棚户区改造工程办公室设在计划科。
本实施方案,由鹤立林业局负责解释,联系人:周宏岐。
咨询电话:15246459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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