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介绍 企务动态 公告信息 领导讲话 重要讲话 统计信息 发展规划 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 部门文件 人事信息 重点工作
人事信息 重点工作 行政执法 科普宣传 参政议政 工作流程 工作规则 其他信息 办事指南 大事记 建设规划 招标公告
当前位置:首页  -> 行政执法
鹤北林业局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2017-12-22

 

 

第一条 为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行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部门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应遵守以下原则:

(一)及时、公正、公开;

(二)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三)责任追究与过错责任相适应;

(四)追究责任与纠正过错相结合。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责任追究的范围是我局各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履行法定义务过程中不作为或者不当作为,不足以追究法律责任的。

违反法律规定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属于本办法责任追究范围。

第四条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责任:

(一)不具有法律法规授权或局委托的行政主体资格的执法机构,在工作中行使许可、收费、处罚、强制、检查等职权的;

(二)不具有执法资格的机构行使执法权或内设机构、委托执法机构以自己名义行使执法权的;

(三)超越本机构执法范围行使执法权的;

(四)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机构,其正式在编工作人员没有取得行政执法资格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

(五)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机构,使用合同工、临时工等非正式在编人员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

第五条 行政执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责任: 

(一)不具有或超出许可权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不具有或超出处罚权限实施行政处罚的;

(三)不具有或超出检查权限进行行政检查的;

(四)不具有或超出强制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五)不具有或超出收费权限实施行政收费的。

第六条 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造成公共管理秩序或者公民权益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执法责任:

(一) 故意不履行或拖延履行的;

(二) 过失造成履行法定职责不及时的;

(三)其他不作为情形。

第七条 行政执法行为适用执法依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责任:

(一)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行使许可、处罚、强制、检查等执法权的;

(二)没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依据,行使行政收费权的;

(三)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依据,但行使行政执法职权时适用错误或不当。

第八条 行政执法程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责任:

(一)不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程序实施行政许可,包括不予许可的;

(二)不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程序行使监督管理、收费、检查、处罚等行政职权的;

(三)除法定事由外,履行法定职责超出法定期限的;

(四)未按法定程序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权利救济手段的。

第九条 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责任:

(一)无法定事由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

(二)无事实根据作出行政执法决定或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的事实依据未经核实,与实际不符的;

(三)篡改、伪造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事实依据,影响执法决定的公平公正性的;

(四)其他违反规定,作出行政执法决定,显失公正的。

第十条 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结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责任:

 (一)行政执法决定经复议被决定限期履行职责的;

(二)行政执法决定经复议被变更的;

(三)行政执法决定经复议被撤销的;

(四)行政执法决定经复议被确认违法的;

(五)行政执法决定经诉讼被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的;

(六)行政执法决定经诉讼被判决不履行法定职责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并限期履行的;

(七)行政处罚经诉讼被判决显失公正,要求变更的;

(八)行政执法决定经复议或诉讼被判决由执法机构赔偿损失的;

(九)复议机构作出的复议决定被依法撤销、变更、确认违法的;

(十)复议机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作出复议决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案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责任:

 (一)行政执法案卷缺少法定要件的;

(二)行政执法案卷保管不善,丢失、损毁的;

(三)行政执法案卷书写不规范、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四)伪造、编造、篡改行政执法案卷的;

(五)未在行政执法时及时制作执法案卷,事后后补的;

(六)未能体现法定程序或载明法定事项的。

二条 执法机构出现上述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三)项、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四)、(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追究执法机构的执法责任。追究方式有:

(一)限期整改;

(二)通报批评;

(三)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以上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第十五条 个人出现上述第四至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况之一的应追究个人的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方式有:

(一)批评教育;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离岗培训;

(五)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六)调离执法岗位;

(七)取消执法资格;

(八)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以上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的行政执法行为的;
    (二)干扰、阻碍、不配合对其行政执法行为进行调查的;

(三)对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四)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情形的;

(五)收受当事人财物、接受当事人宴请、参加当事人提供的旅游和娱乐活动的。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责任人主动发现并及时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可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
    (一)行政管理相对人弄虚作假,致使行政执法人员无法作出正确判断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内部行政管理制度未作规定或规定不具体,致使行政执法人员理解错误的;
    (三)出现意外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被追究执法责任的行为发生的。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工作机构及工作程序为:

(一)工作机构:局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过错追究工作的领导,日常工作由局法制机构负责协调;

(二)工作程序:对行政执法过错案件的处理,由局法制机构向有关部门提出初步意见,报局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做出最后处理决定。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机关发现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的,应当立案审查,并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审查终结,作出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0日。

第二十一条 被处理人不服处理决定的,可以从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或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机关应认真复查并提出处理见。

第二十二条 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联系我们
                                   
  ob 体育中国有限ob 体育中国有限公司主办  备案序号:05002205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文昌街66号   邮政编码:150001
  集团信息中心提供技术支持   邮箱:sengongzwgk@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