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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北林业局行政执法监督 检查制度
2017-12-22

 

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保证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使职权,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 
    第三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对象是有执法职能的各部门和单位。 

第四条  局法制办代表林业局负责组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行政执法责任制执行情况; 
(三)履行法定职责情况: 

1.执法工作现状; 
2.有无不作为或越权执法、滥施处罚的行为; 

3.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四)执法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定和遵守法定程序情况; 
(五)罚款、收费的收缴情况; 
(六)行政执法争议的处理情况; 
(七)需要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方式: 
(一)听取被监督单位或部门执法工作汇报; 
(二)抽查调阅执法案卷; 
(三)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四)受理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行政执法行为提出的申诉、检举和信访; 
(五)调查、走访行政管理相对人; 
(六)随同现场执法; 
(七)需要采取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以下规定处 

理: 
(一)执法主体不合法,予以纠正或撤销; 
(二)具体行政行为不当或违法的,予以纠正或撤销。行 

政违法行为对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三)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通报有关部门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  在实施监督中,监督检查部门凡作出行政执法监督处理决定的,必须制作行政执法监督文书,并及时送达被监督部门。 
    被监督部门在接到执法监督文书后15日内,应当将处理结果报监督检查部门。 
    第九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应当及时向被检查部门通报并向局领导汇报。 
    第十条  对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执法人员的违法或者执法不当行为,按《鹤北林业局局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度》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应当遵纪守法,忠于职守。 
    第十二条  对阻挠、妨碍行政执法监督人员执行职务的,实施行政执法监督的部门可以建议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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