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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北林业局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
2017-12-22

 

 

    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政令的统一,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和管理,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林业局林业局各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所制定的,普遍适用于本区域、本系统行政管理工作,内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通知决定命令通告等文件。 
  二、林业局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于发布之日起10日内,将正式文件一式三份及起草说明书、有关依据、备案报告各1份,报市林业局法制办公室备案。 
  几个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负责报送备案。 
  编辑的规范性文件汇编,应当视同规范性文件,辑印后一式五份报林业局法制办公室备案。 
  三、林业局法制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局的规范性文件备案的审查和管理工作。 
  四、报送林业局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由法制办公室负责就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规范性文件相互之间是否矛盾; 
  (三)规范性文件的制作是否符合程序和规范化要求; 
  (四)是否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五、林业局法制办公室审查和部门报送的规范性文件时,认为需要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并在限期内回复。 
  六、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经审查发现问题的,分别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林业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相违背的,由林业局通知予以撤销、变更或者责令改正。 
  (二)规范性文件相互之间有矛盾的,由林业局法制办公室协调;经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林业局法制办公室提出意见,报林业局决定。 
  (三)在制定程序和技术上存在问题的,由局法制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并转告原报机关处理。原报机关在接到处理决定或者意见的30日内,应当将处理结果报林业局办公室。 
  七、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应主动按时报送备案。对于不报或者迟报的,林业局法制办公室应当通知制定机关限期报送;逾期不报送的,由林业局办公室给予通报批评。 
  八、凡通过新闻单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发布前必须到林业局法制办公室备案,林业局法制办公室出具备案证明;未经备案、没有备案证明的,新闻单位不得发布;拒不执行的,由林业局责令限期改正,并追究责任者的行政责任。 
  九、各部门应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目录报林业局法制办公室备查。 
  林业局法制办公室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本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情况以及备案工作情况向林业局报告。 
  十、本制度由林业局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一、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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