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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公告
2011-06-23
鹤北林业局三委、四委内接到拆迁通知的住户:
为改善我局居民住房条件,抓住难得的棚改机遇,经林业局研究决定,现对局址三委、四委内部分房屋进行拆迁,为做到合法、合规、合情、合理对改造区域进行拆迁,达到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和谐双赢,做出如下拆迁公告。
一、拆迁范围
鹤北林业局局址三委四委内凡接到拆迁通知的住户。
二、拆迁、回迁时间
拆迁时间:2011年6月23日至7月13日前完成。
回迁时间:2012年10月15日前。
三、拆迁补偿办法
1、改造地点内的房屋拆迁全部实行货币补偿的办法。货币补偿的方式是由黑龙江省建设部门指定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市场比较法评估确定,其价值以评估结果为准。如被拆迁人对评估价值不接受的,自接到房地产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议,费用自理。
2、已确定为拆迁范围内的各住户不得私自新建、改建、扩建房屋;不得改变房屋、土地用途,不得增设附属设施;不得租赁房屋。拆迁前,被拆迁户需自行将一切相关费用结清(水、电、有线电视、网费等费用)。被拆迁人的房屋林业局已给与补偿,残值归林业局所有。
3、被拆迁人自行安排住处。林业局支付被拆迁人临时安置补助费、搬家费每户2000元。户数的确认:以搬迁户为准,一个搬迁户为一户。搬迁结束取得认定后付款,不按期搬迁的,每拖后一天迁出从临时安置补助费、搬家费中递减200元。
4、被拆迁人在拆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拆迁人申请司法机关依法拆迁,以免影响施工进程,损害大多数居民的利益。实施依法拆迁前,拆迁人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司法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对因动迁户逾期或拒绝搬迁而影响竣工期滞后的,由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四、回购办法
(一)面积的认定:
住宅面积认定标准:以房屋所有权证上标注的面积为准,如房屋所有权证面积大于实际面积的,以实际测量的面积为准。
(二)产权的认定:
对已经发生产权交易行为的,交易双方没有办理产权过户更名的,可在规定的期限内(自拆迁公告之日起10日内)到房产局办理更名手续。逾期不办理影响拆迁补偿及回购的,后果自负。
(三)回购方式:
1、住宅的回购:基本户型50平方米至70平方米,回购办法如下。
(1)原房屋面积70平方米以内的,可以回购一户棚改住房,享受国家棚改政策及廉租住房政策。原房屋面积在71平方米至120平方米之间的,即可办理分户,可以申请回购两套棚改住房。原房屋面积121平方米至170平方米之间的,可以申请三套棚改住房,以此类推。分户后的住房均享受棚改政策及廉租住房政策。分户原则:分户人必须是具有本局户口、林业局职工及子女已婚的、没有享受棚改政策待遇的职工家庭。凡申请分户的,需到房产局进行登记备案。
(2)凡回购房者以拆迁补偿款冲抵购房款,以拆迁补偿协议为凭据,多退少补。不回购者林业局一次性支付全额补偿款。
(3)回购者在原址小区内选择楼栋号,以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先后顺序发放排序号作为选择楼栋号的凭据。
(4)回购房屋执行楼层差价。
2、营业性用房的回购:
在原址小区内回购,以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先后顺序发放排序号,按设计标准选择户型。
3、签订拆迁补偿协议需携带的要件:
原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及身份证、户口(包括首页、户主、配偶三页)的原件和复印件、城管大队出具搬迁验收通知单原件等,复印件要求用A4纸一式一份。申请分户的,除携带上述要件外,还需携带所分户数对应人的结婚证、职工身份证明等。
五、产权划分
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执行经济适用住房正常办理有限制个人产权,5年内不准上市交易,5年后上市交易应按照《ob 体育中国有限ob 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屋产权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本拆迁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鹤北林业局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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