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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精简会议的有关规定
2017-11-15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总局党委九条规定,提高行政机关工作效能,根据上级的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一、认真落实会议审批制度。召开的各类会议要严格按程序报批,未列入会议计划、未履行审批程序的会议,一律不得召开。

二、坚决控制会议数量。局党委、重点国有林管理局已经发文部署的工作,原则上不再召开会议进行部署,全局性会议原则上每季度不超过2次。各部门、各单位召开的研究部署全局性问题的工作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2次。无具体任务的会议一律不开,能合并召开或套开的会议一律合并召开或套开;总局召开的电视电话会议,原则上在局分会场对贯彻会议精神做出安排,不再另行开会。

三、严格控制参会范围。局党委会、局长办公会参会人员为局党政班子领导,列席会议人员根据会议议题确定。局党委会参会人员为局党委书记、局长、党委副书记、局常务副局长、纪委书记、政法委书记、林区工会主席及其他党委委员,固定列席会议人员为局党委办公室主任,在研究讨论行政重大工作时,局分管副局长可列席会议,其他列席人员根据会议议题确定。局长办公会参会人员为局长、副局长、总会计师、总工程师、行政办公室主任,固定列席人员为副总工程师,其他列席人员根据会议议题确定。各类会议参会人员必须按照相关规定确定,一般不得随意扩大参会范围。

四、严格控制会议规模。部门和非常设性议事机构(领导小组等)不以局党委、重点国有林管理局的名义召开工作性会议;局党委、重点国有林管理局召开的专业性会议,原则上只安排分管领导出席;部门召开的专业性会议,局级领导一般不出席;要求基层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参加的会议,需报局党委、重点国有林管理局主要领导批准。党委办公室、行政办公室不得为部门代发会议通知。

五、大力压缩会议时间。要开短会、讲短话、讲实话,力戒空话、套话,局党委、重点国有林管理局召开的大会,原则上同一内容只安排一位领导同志讲话,会议时间原则上不超过90分钟。部门召开的全县性会议,会期一般不超过半天,参会人员一般不超过100人,一般不得要求基层单位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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