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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北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0-01-28
各基层单位:
      为加强鹤北林区房地产管理,切实维护林区职工合法权益,保障房屋产权产籍有序管理,现就加强房地主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出售国有住房的单位,在办理过户手续和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时,必须向房产局提交原使用单位出具的证明、经林业局局长签字的审批手续、房产局出具的评估报告、国有资产管理科的批复、财务科开具体的专用发票等资料,做为输产权过户的必备要件。
      二、凡是本局山上林场职工以优惠价购买的公房,出售时只允许卖给本企业职工,在征收20%增值费后给予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卖给非本企业职工的,不予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三、在鹤北林业局规划区内建设的临时建筑,不予办理临时房屋所有权证及临时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四、住宅房屋因新建、改建、扩建、翻建等房屋现状发生变化时,房屋权利人应事先到建设局、城管大队、消防科等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动工。工程竣工一个月内,建造人须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向房产局申请验查,验查合格后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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