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萝北县加速经济发展推进区域联合的若干规定
2010-01-28
      第一条 为了加快县域经济发展,推进区域内各经济单元联合与协作,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辖区内,凡在县境内注册的企业,不分隶属关系、不分所有制,实行统一政策,均享受本规定。
      第三条 凡在我县区域内新办企业,年纳税300万元或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年实行自主申报纳税,实缴税金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全额返投企业;第二年以当年纳税地方留成部分的60%返投企业;第三年享受40%的返投优惠。新办企业年纳税100万元或投资600万元以上的,第一年以当年纳税地方留成部分的80%返投企业;第二年按50%;第三年按30%返投。返投资金只能用于该企业的扩大再生产。
      第四条 对区域内宝局各农场,因非政策性因素农业税年增长率超过3%的,超收部分三年内全部返还各农场。
      第五条 凡在我县区域内新办企业,投资600万元或年纳税100万元以上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在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原则上减半征收,特殊情况可一事一议。
      第六条 新办矿产资源深度加工企业,年纳税100万元以上的,除享受税费优惠外,按矿产资源管理有关规定的程序,可优先获得采矿权。
      第七条 对域外客商在萝北注册登记、纳税的外经贸企业,过货超过2000吨、缴纳税金10-20万元的,按纳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10%的奖励,21-30万元的给予30%的奖励,31-50万元的给予50%的奖励,50万元以上的给予70%的奖励。
      第八条 经由萝北口岸出境的旅游团体,减半收取查验费、客运代理费和口岸过客服务费,一次性组团30人以上的按40%收取。
      第九条 凡是到萝北行政区域内新上旅游开发项目、新建旅游基础设施、从事旅游经营的中外客商,实行谁投资、谁管理、谁收费、谁受益,并享受三年内按有关规定免征各种收费;纳税的地方留成部分3年全部返投的政策。
      第十条 鼓励吸引带资金、带项目、带专利或启动区域内闲置资产的人才来萝北落户,带入无偿资金200万元、有偿资金1000万元;带来项目、专利、兴办年缴税200万元以上的;启动闲置资产500万元且缴税200万元以上的;域内原有企业年纳税新增100万元以上的,政府一次性奖励80-100平方米住房一户,或符合条件的法人(一名直系亲属也可)可进入萝北县公务员
      第十一条 打破隶属关系、所有制界限,实行谁有潜力,谁发展快就支持谁。县政府争取的财源建设项目或专项资金适合投放到区域内宝局所属各农场和鹤北林业局的,可优先安排;县直有关部门有责任对项目的筹备实施和运行提供优质服务和支持。
      第十二条 凡在萝北守法经营、照章纳税的新办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向企业主要负责人颁发贵宾卡。
      1、投资生产加工型企业固定资产在500万元以上的;
      2、年纳税额在120万元以上的;
      3、安排本地就业人员150人以上的;
      4、社会公益事业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
      5、第三产业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6、年过货1万吨以上且纳税50万元以上的;
      7、凡符合本规定第十条的,享受贵宾卡待遇。持卡人在县内所有的合法活动享受重点保护,如遇急难情况,可向有关部门求助(县政府求助电话:6822171、6822649);持卡人专用车辆(仅限小车一辆)在县域内免交公路通行费。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萝北县招商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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