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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 《鹤北林业局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7-11-14

 

 

各基层单位,行政各科室:

近年来,我局的合同管理总体上较为规范的,大多数单位所签订的合同,都能主动按照林业局的有关规定履行审查、审批程序;但也有个别单位不经林业局批准,擅自签订合同,有的甚至已经造成严重后果。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林业局的有关规定,而且也干扰了企业正常的经济秩序,给企业造成了不良影响。为了进一步规范合同管理,林业局要求:

1.各单位接到此文后,要对本单位现有的合同进行一次彻底的清查,对查出的未经林业局审核批准的合同,务必于20175月末前报送林业局企管科进行审核备案。

2.企管科是林业局签订和审批合同的管理部门,代表林业局对各单位所签订的合同进行审查。凡未经林业局审批和授权所签订的合同,一律不予承认。

3.对于一些单位已经形成的资产、机械设备、场地租赁及生产经营、耕地承包、资源承包等未形成书面合同的,要尽快补办书面合同,并到企管科审核备案;否则,一经发现,林业局将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4.对此次合同清查不认真或逾期不报的单位,林业局一律给予全局通报。对应报而未报或漏报的合同,所产生的不良后果,一律由主办单位领导负责。

同时,为强化依法治企力度,规范企业经营管理行为,有效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范合同风险,林业局对《鹤北林业局合同管理办法》(鹤林企字〔200816号)重新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鹤北林业局合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鹤北林业局合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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