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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计委办事指南
2017-12-12

卫计委办事指南

一、医师执业注册、变更审批

办公地点: 东方红林业局新华路,行政服务大厅

提供材料: 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变更表)2份;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两张;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拟聘用证明; 拟聘用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本并加盖公章。此项业务不收费。

办证程序:

1、持以上材料到卫生行政部门审核。

2、经由卫生行政部门确认材料齐全无误,由卫生局局长签字并加盖公章。

3、由卫生局报送总局卫生局审批录入系统并发放医师执业证书。

主管业务领导办公室电话:0467-5912595

岗位手机:13351974488

二、独生子女证办理

办公地点:东方红林业局新华路,行政服务大厅

提供的材料:夫妻双方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夫妻近期2寸免冠合影4;此项业务不收费。

办证程序:

1、持以上材料到所在的居民委填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审批表》。

2、经卫计委工作人员审核上述材料后,给予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主管业务领导办公室电话: 0467-5912595

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

办公地点: 东方红林业局新华路,行政服务大厅

提供的材料: 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已婚有子女的应提交配偶及子女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再婚的应提交离婚判决书(或协议书、离婚证),丧偶应提交丧偶证明;申请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此项业务不收费。

办证程序:

1、持以上材料到所在的居民委填写《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审批表》。

2、经卫计委工作人员审核上述材料后,给予发放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主管业务领导办公室电话:0467-5912595

四、再生育审批办理

办公地点:东方红林业局新华路,行政服务大厅

提供材料:1、夫妻双方及已有子女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2、夫妻双方的结婚证;3、夫妻近期二寸免冠合影三张;4、户籍地和现住地不一致的,需现住地乡(镇)或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在《再生育审批表》中出具审核意见或者提供计划生育情况证明。此项业务不收费。

办证程序:

1、持以上材料到所在的居民委填写《再生育审批表》。

2、经计生办主任审核上述材料后,给予《黑龙江省计划生育证》。

主管业务领导办公室电话:0467-5912595

五、生育登记卡办理

办公地点:东方红林业局新华路,行政服务大厅

提供材料:1、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本省户籍的,持双方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到一方户籍地或现居住地的乡(镇、街道),填写《黑龙江省生育登记信息采集表》进行生育登记。2、流动人口需持双方身份证原件,到一方现居住地乡(镇、街道)进行登记。3、子女已出生补办生育登记的需携带《出生医学证明》。4、全员人口信息库中个案信息已经核实的,可仅凭双方身份证进行生育登记。委托他人代办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此项业务不收费。

办证程序:

 1、持以上材料到所在的居民委填写《黑龙江省生育登记信息采集表》。

   2、经计生办主任审核上述材料后,给予办理《黑龙江省生育登记服务卡》

主管业务领导办公室电话:0467-5912595

六、特别扶助申报

1、申请纳入扶助范围的对象;应在每年115日前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黑龙江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2、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子女死亡证明或子女《残疾人证》等证明材料。此项业务不收费。

申报程序: 1、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填写《黑龙江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2、社区、街道居委会审议,依照扶助对象确认条件,对申请人进行初审,通过后进行公示,上报卫计委。

3、卫生委审核并公示,根据最终确认的扶助对象名单建立个人档案,并报上级主管部门。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主管业务领导办公室电话:0467-5912595

 

                       

 

东方红林业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办公地点:东方红林业局新华路,行政服务大厅

一、餐饮服务许可

办理该事项需提供的材料及费用:

1、《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书。

2、名称预先核准证明《工商局认定的》。

3、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和设备布局、加工流程卫生设施等示意图及说明。

4、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5、餐饮服务场所合法使用的有关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或租赁协议等)。

6、有效的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

7、符合相关规定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证明资料。

8、设置专职食品安全管理岗位人员。

9、设施设备:餐具三联消毒池、清洗菜肉容器、消毒柜、保洁柜、冰箱、生熟菜板。此项业务不收费。

办结时限:30工作日

主管业务电话:0467-5912656

 

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审批

办理该事项需提供的材料及费用:

1、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工商局认定)。

2、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3、营业场所位置图及营业场所平面图、卫生设施、设备布局。4、法定代表人、业主资格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5、房产证明和租赁合同。

6、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7、卫生管理制度。

8、经营场所卫生设施说明。此项业务不收费。

办结时限:七个工作日。

主管业务电话:0467-5912656

 

                        

 

一、从业人员健康证办理

办理该事项需提供的材料及费用:1、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张。2、本人近期一寸照片一张,到卫生防疫站进行健康体检,此项业务不收费。

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主管业务电话:0467-5912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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