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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消防设计许可
2017-12-28

职权名称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许可

 

 

 

 

权力来源及
实施依据

权力来源

实施依据

具体内容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10月28日修订))

第十一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   第十二条 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取得施工许可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

省人大法规

《黑龙江省国有重点林区条例》(2012年6月14日通过)

第五条第三款 国有重点林区的林业局行使县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权,负责所管辖区的行政管理工作。"

 

法定行使主体名称

绥阳重点国有林管理局

法定行使主体性质

机关

实际行使主体名称

绥阳重点国有林管理局

实际行使主体性质

机关

承办机构

绥阳林业地区公安局

承办责任人

赵永平

承办责任人职务

科长

咨询电话

0453-3720110

监督电话

0453-3720632

共同实施部门

 

行政相对人

个人 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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