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许可
权力来源及 实施依据
权力来源
实施依据
具体内容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10月28日修订))
第十一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 第十二条 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取得施工许可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
省人大法规
《黑龙江省国有重点林区条例》(2012年6月14日通过)
第五条第三款 国有重点林区的林业局行使县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权,负责所管辖区的行政管理工作。"
法定行使主体名称
绥阳重点国有林管理局
法定行使主体性质
机关
实际行使主体名称
实际行使主体性质
承办机构
绥阳林业地区公安局
承办责任人
赵永平
承办责任人职务
科长
咨询电话
0453-3720110
监督电话
0453-3720632
共同实施部门
行政相对人
个人 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