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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房屋出租人进行登记的确认
2017-12-28

职权名称

对房屋出租人进行登记的确认

 

 

 

 

权力来源及
实施依据

权力来源

实施依据

具体内容

行政法规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1995年3月6日施行)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1995年3月6日施行)第六条 私有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单位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单位介绍信,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

省人大法规

《黑龙江省国有重点林区条例》(2012年6月14日通过)

第五条 省森林工业总局是省人民政府对国有重点林区实施行政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国有重点林区主管部门),负责国有重点林区的行政管理工作,行使国有重点林区的省级林业行政管理权和市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权,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国有重点林区的林业管理局及其所属机构受省国有重点林区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机构的委托,行使相应的行政执法权,负责所管区域的行政管理工作。 国有重点林区的林业局行使县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权,负责所管区域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本条例对省森林工业总局、林业局(以下统称国有重点林区各级管理部门)及其所属机构的授权,是授予其相应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执法权。本条例颁布实施后,本省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中对国有重点林区的行政执法不再另行授权。

 

法定行使主体名称

绥阳林业地区公安局

法定行使主体性质

机关

实际行使主体名称

绥阳林业地区公安局

实际行使主体性质

机关

承办机构

绥阳林业地区公安局治安大队

承办责任人

闫正凯

承办责任人职务

科长

咨询电话

0453-3720110

监督电话

0453-3720632

共同实施部门

 

行政相对人

个人 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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