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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财物价格的认定
2017-12-28

职权名称

涉税财物价格的认定

 

 

 

 

权力来源及
实施依据

权力来源

实施依据

具体内容

省人大法规

《黑龙江省国有重点林区条例》(2012年6月14日通过)

第五条第三款 国有重点林区的林业局行使县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权,负责所管区域的行政管理工作。

省级(含中直)部门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管理办法》(黑价联[2010]887号)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涉税财物价格认定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接受税收征管机关的委托,依法对价格不明、价格有争议和纠纷的涉税财物进行价格认定的行为。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其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各级税收征管机关可以委托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进行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对于复杂、疑难、重大的涉税财物可以委托上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进行价格认定。

 

法定行使主体名称

绥阳重点国有林管理局

法定行使主体性质

机关

实际行使主体名称

绥阳重点国有林管理局

实际行使主体性质

机关

承办机构

绥阳林区物价局

承办责任人

关勇

承办责任人职务

科长

咨询电话

0453-3720739

监督电话

0453-3720649

共同实施部门

 

行政相对人

个人 企业 行政机关 事业单位 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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