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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财物价格的鉴定
2017-12-28

职权名称

涉案财物价格的鉴定

 

 

 

 

权力来源及
实施依据

权力来源

实施依据

具体内容

行政法规

《黑龙江省涉案物价格鉴证条例、黑龙江省国有重点林区条例、关于扣押追缴没收财物价格鉴定管理的补充通知》(2004年10月15日通过、2012年6月14日通过、发改厅[2008]1392号)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涉案物价格鉴证,是指对诉讼、行政执法(执纪)、仲裁、执行案件和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涉及的各类有形财产、无形资产进行的价格鉴定、价格认证或者价格评估行为。 第五条 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以下简称价格鉴证机构)负责涉案物价格鉴证工作。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行涉案物价格鉴证。 第六条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执纪)机关、或者仲裁机构办理案件时,涉案物需要进行价格鉴证的,应当委托价格鉴证机构鉴证。

省人大法规

《黑龙江省国有重点林区条例》(2012年6月14日通过)

第五条第三款 国有重点林区的林业局行使县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权,负责所管区域的行政管理工作。

国家部委规范性文件

《关于扣押追缴没收财物价格鉴定管理的补充通知》(发改厅[2008]1392号)

第一条 各级政府价格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为国家机关指定的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机构。 第二条 各司法、行政执法机关在办理各自管辖的刑事案件中,涉及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需要对涉案财物或标的进行价格鉴定的,办案机关应委托同级政府价格部门设立的价格鉴定机构进行价格鉴定。政府价格部门设立的价格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办案机关的委托,对非刑事案件中涉案财物或标的进行价格鉴定。

 

法定行使主体名称

绥阳重点国有林管理局

法定行使主体性质

机关

实际行使主体名称

绥阳重点国有林管理局

实际行使主体性质

机关

承办机构

绥阳林区物价局

承办责任人

关勇

承办责任人职务

科长

咨询电话

0453-3720676

监督电话

0453-12358

共同实施部门

 

行政相对人

个人 企业 行政机关 事业单位 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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