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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档案保管
2017-12-28

职权名称

社会保险档案保管

 

 

 

 

权力来源及
实施依据

权力来源

实施依据

具体内容

省人大法规

《黑龙江省国有重点林区条例》(2012年6月14日通过)

第五条 第三款国有重点林区的林业局行使县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权,负责所管区域的行政管理工作。

省政府规范性文件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3号令)

第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的管理工作,并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由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集中保存。

 

法定行使主体名称

绥阳重点国有林管理局

法定行使主体性质

机关

实际行使主体名称

绥阳重点国有林管理局

实际行使主体性质

机关

承办机构

绥阳林业地区社会保险局

承办责任人

王铁金

承办责任人职务

科长

咨询电话

0453-3787907

监督电话

0453-3720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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