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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阳林业地区公安局办理户籍业务流程指南
2019-04-26

 

 为贯彻落实省公安厅、省林公安局推进群众“办事不求人”工作部署,我局从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具体事项抓起,公开办理户籍业务所需材料、办理流程、办结时限,确保推进群众“办事不求人”工作落到实处。

一、公民出生落户登记

新生婴儿无论婚生或非婚生均依据《出生医学证明》登记,可随父或随母在林区办理出生登记,父母不是同一民族的,可根据其父母的意见,选择一种民族进行落户登记。

(一)婚生婴儿的出生登记

申请材料:

1)《出生医学证明》;

2)父亲或母亲的居民户口簿;

3)父母(身份证)结婚证及其复印件;

4)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经父母共同协商后签署《黑龙江省新增人口民族成份确认书》。

办理流程:申请人提出申请→户政大厅受理(包含询问、咨询、预约、留办、代办;缺少要件的,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的,口头告知等工作内容)→申请人视情提供申报所需材料→户政大厅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当日办结。

(二)非婚生婴儿出生登记。原则上凭《出生医学证明》随母落户。要求随父落户的,需要做DNA亲子鉴定,凭鉴定结果落户。如父亲已婚的,须征求同户配偶同意后再办理随父落户登记。

    1、非婚生婴儿随母落户

     申请材料:

1)《出生医学证明》;

2)母亲的户口簿;

3)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经父母共同协商后签署《黑龙江省新增人口民族成份确认书》;父母一方无法联系的,民警核实情况后,民族成分可按为其申报落户的一方认定。

办理流程:申请人提出申请→户政大厅受理(包含询问、咨询、预约、留办、代办;缺少要件的,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的,口头告知等工作内容)→申请人视情提供申报所需材料→户政大厅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当日办结。

2、非婚生婴儿出生登记,要求随父落户的,需要做DNA亲子鉴定,凭鉴定结果落户。如父亲已婚的,须征求同户配偶同意后再办理随父落户登记。

申请材料:

(1)《出生医学证明》;

(2)DNA亲权鉴定书;

(3)父亲的户口簿;

(4)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经父母共同协商后签署《黑龙江省新增人口民族成份确认书》;

(5)父母一方无法联系的,民警核实情况后,民族成分可按为其申报落户的一方认定。

(6)父亲已婚的,还需提供父亲结婚证和父亲配偶同意落户申请书。

办理流程:申请人提出申请→户政大厅受理(包含询问、咨询、预约、留办、代办;缺少要件的,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的,口头告知等工作内容)→申请人视情提供申报所需材料→户籍内勤提交审批→户政大厅户籍内勤办理→当日办结(符合条件的,当日办结;缺少要件的,一次性告知)。

二、补报往年出生(十六周岁以上)人员出生落户

申请材料

1)出生医学证明。

2)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原件。

3)申请人结婚证原件。

特殊情况:

1)因各种原因无法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的,派出所可为申请人出具《办理户口迁移落户亲权鉴定委托书》,由申请人到有鉴定资质的机构做DNA亲子鉴定后,凭鉴定结果办理落户。

2)因各种原因申请人无法提供结婚证且要求随父落户的,派出所可为申请人出具《办理户口迁移落户亲权鉴定委托书》,由申请人到有鉴定资质的机构做DNA亲子鉴定后,凭鉴定结果办理落户。 

办理流程:申请人提出申请→户政大厅受理(包含询问、咨询、预约、留办、代办;缺少要件的,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的,口头告知等工作内容)→申请人视情提供申报所需材料→户籍内勤提交省局审批→户政大厅户籍内勤办理。

三、其他情形申请落户

(一)、遗弃儿童、收养婴儿落户

1)、申请材料:捡拾弃婴证明或收养证。  

2)、办理地点:户政大厅户籍窗口。

3)、办理流程: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到户政大厅户籍窗口申请办理。

4)、办理时限:当场办理

(二)、出国(出境)人员出生子女回国落户

申请材料

1.婴儿国(境)外出生证明原件(需经大使馆认证或公证处翻译公证)。

2.婴儿回国所持证件。

3.父或母居民户口簿。  

办理地点:户政大厅户籍窗口。

办理流程: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到户政大厅户籍窗口申请办理。

办理时限:当场办理

(三)、收养子女落户

申请材料

1.收养证。

2.收养人居民户口簿。 

办理地点:户政大厅户籍窗口。

办理流程: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到户政大厅户籍窗口申请办理。

办理时限:当场办理

以上办理流程:申请人提出申请→户政大厅受理(包含询问、咨询、预约、留办、代办;缺少要件的,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的,口头告知等工作内容)→申请人视情提供申报所需材料→户籍内勤提交审批→户政大厅户籍内勤办理→当日办结(符合条件的,当日办结;缺少要件的,一次性告知)。

特殊情况可咨询户政大厅按规定办理。

四、公民户口注销登记

(一)公民死亡,城镇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本局公民正常死亡,申报人应持医疗单位或医务人员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同时收缴居民身份证。

申请材料:

1)《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

2)死者居民户口簿;

3)死者居民身份证;

4)申报人居民身份证。

公民死亡未按规定申报户口注销的,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经调查核实确已死亡的, 公安派出所应当在履行告知或者公示程序后注销户口。

(二)公民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申报人应持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公民被宣告死亡,应持法院出具的死亡宣告判决书。

申请材料:

1)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书或法院死亡宣告判决书;

2)死者居民户口簿;

3)死者居民身份证;

4)申报人居民身份证。

以上办理流程:申请人提出申请→户政大厅受理(包含询问、咨询、预约、留办、代办;缺少要件的,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的,口头告知等工作内容)→申请人视情提供申报所需材料→户政大厅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当日办结。

(三)公民应征入伍注销户口,应当在入伍前向户口所在地申报。

申请材料:

1.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原件。

2.《入伍通知书》《军事院校录取通知书》《士兵证》或《军官证》《军队出具的服现役证明》等能证明申请人正在服现役的任何一种证明文件。

办理流程:申请人提出申请→户政大厅受理(包含询问、咨询、预约、留办、代办;缺少要件的,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的,口头告知等工作内容)→申请人视情提供申报所需材料→户政大厅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当日办结。

五、户口迁出至省外

1)申请材料:户口准迁证或高校录取通知。

2)居民户口簿。  

办理流程:申请人提出申请→户政大厅受理(包含询问、咨询、预约、留办、代办;缺少要件的,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的,口头告知等工作内容)→申请人视情提供申报所需材料→户政大厅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当日办结。

六、其他情形注销户口

(一)、迁往国外、港澳台注销户口

申请材料

1)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

2)外国护照或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户口注销通知书》或其他能证明注销人已取得他国(境)国籍(身份)的依据材料。

(二)、失踪公民注销户口

申请材料:法院宣告失踪证明、居民户口簿。  

以上办理流程:申请人提出申请→户政大厅受理(包含询问、咨询、预约、留办、代办;缺少要件的,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的,口头告知等工作内容)→申请人视情提供申报所需材料→户政大厅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当日办结。

七、林业局内户口迁移    

林区内公民因居住地址发生变动,具有房屋所有权而需迁移户口,公民户口迁移,遵循实际居住、人户一致和条件准入原则。

申请材料:

(1)本人居民户口薄。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没有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凭购房合同或税务部门制式的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或黑龙江增值税普通发票。

办理流程:申请人提出申请→户政大厅受理(包含询问、咨询、预约、留办、代办;缺少要件的,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的,口头告知等工作内容)→申请人视情提供申报所需材料→户政大厅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当日办结。

八、大学生毕业落户。

    派遣或重新改派遣到林区的应、往届统招大专(含)以上学历毕业生,可直接办理落户。已在林区购房的可到购房地派出所落户;在林区无房产,可到其直系亲属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落户;在林区无房产、无直系亲属的,可进行空挂落户。

申请材料:

1)报到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2)毕业证或学位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3)户口迁移证原件;

4)已经购房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没有产权证的,提供购房合同或税务部门制式的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或黑龙江增值税普通发票。

5)拟落入直系亲属户口的,需提供其居民户口薄。

办理流程:申请人提出申请→户政大厅受理(包含询问、咨询、预约、留办、代办;缺少要件的,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的,口头告知等工作内容)→申请人视情提供申报所需材料→户政大厅户籍内勤提交审批---户政大厅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当日办结。

九、三投靠落户(省内一地办结)。

(一)、省内的夫妻投靠,投靠落户的可到配偶户籍地申报落户。

申请材料:

1)落户人的申请书;

2)结婚证;

3)夫妻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以及复印件;

4)省外居民要求迁入林区的,经公安局治安大队批准后,需要回原籍办理,提供回原籍办理的《户口迁移证》及《准予迁入证明》原件。

办理流程:申请人提出申请→派出所受理(包含询问、咨询、预约、留办、代办;缺少要件的,一次性告知等工作内容)→申请人视情提供申报所需材料→户籍内勤提交派出所领导审核(不予批准的,口头告知)→户政大厅户籍内勤提交审批(不予批准的,告知原因)→户政大厅户籍内勤民警凭审批材料办理→省内的两个法定工作日办结;省外的提交材料后两个法定工作日完成是否准予审批,居民提交原籍《户口迁移证》后当日办结。

(二)、18周岁(含)以下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或母落户的,由父或母到其户籍地派出所申报。

申请材料:

1)落户人的(或监护人代为提出的)申请书;

2)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以及复印件;

3)依法取得的《出生医学证明》原件以及复印件;

4)省外居民要求迁入林区的,经公安局治安大队批准后,需要回原籍办理,提供回原籍办理的《户口迁移证》及《准予迁入证明》原件。

办理流程:申请人提出申请→派出所受理(包含询问、咨询、预约、留办、代办;缺少要件的,一次性告知等工作内容)→申请人视情提供申报所需材料→户籍内勤提交派出所领导审核(不予批准的,口头告知)→户政大厅户籍内勤提交审批(不予批准的,告知原因)→户政大厅户籍内勤民警凭审批材料办理→省内的两个法定工作日办结;省外的提交材料后两个法定工作日审批是否准入,居民提交原籍《户口迁移证》后当日办结。

(三)、父母双方年满45周岁到林区范围内投靠子女落户的,可到子女户籍地派出所申请落户。

    申请材料:

1)落户人的申请书;

2)父母结婚证(父母不在同一户口的需要提供);

3)父母子女亲属关系的相关证明材料;

4)父母和子女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以及复印件。

5)省外居民要求迁入林区的,经公安局治安大队批准后,需要回原籍办理,提供回原籍办理的《户口迁移证》及《准予迁入证明》原件。

办理流程:申请人提出申请→派出所受理(包含询问、咨询、预约、留办、代办;缺少要件的,一次性告知等工作内容)→申请人视情提供申报所需材料→户籍内勤提交派出所领导审核(不予批准的,口头告知)→户政大厅户籍内勤提交审批(不予批准的,告知原因)→户政大厅户籍内勤民警凭审批材料办理→省内的两个法定工作日办结;省外的提交材料后两个法定工作日审批是否准入,居民提交原籍《户口迁移证》后当日办结。

十、购房落户。

    在林区购买住房(包括商业用房)或法院判决、依法抵债、继承等获得的住房(包括商业用房),本人自愿提出申请,可在房产所在地派出所申报,为产权所有者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同一户口的父母或岳父母办理落户。

申请材料:

1)落户人的申请书;

2)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

3)结婚证原件以及复印件;

4)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以及复印件。

5)随迁未成年子女所在户口的户主不是其父母的,需提供原始《出生医学证明》或独生子女证或母子健康手册或加盖学校公章的电子学籍档案复印件。

6)离婚带子女落户的,需要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的(民事调解书)。

7)省外居民要求迁入林区的,经公安局治安大队批准后,需要回原籍办理,提供回原籍办理的《户口迁移证》及《准予迁入证明》原件。

办理流程:申请人提出申请→派出所受理(包含询问、咨询、预约、留办、代办;缺少要件的,一次性告知等工作内容)→申请人视情提供申报所需材料→户籍内勤提交派出所领导审核(不予批准的,口头告知)→户政大厅户籍内勤提交审批(不予批准的,告知原因)→户政大厅户籍内勤民警凭审批材料办理→省内的两个法定工作日办结;省外的提交材料后两个法定工作日审批是否准入,居民提交原籍《户口迁移证》后当日办结。 

十一、工作调转、考录、招录人员落户。

    通过组织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劳动保障部门调动的人员,可为本人办理落户。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和同一户口的父母或岳父母可办理随迁。

申请材料:

1)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调转、考录、招录审批表或录用通知单(复印件需要加盖人事部门公章)或接收单位证明;

2)夫妻均迁移的,需要提供结婚证;

3)已购房的需要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合同的原件以及复印件;

4)省外居民要求迁入林区的,经公安局治安大队批准后,需要回原籍办理,提供回原籍办理的《户口迁移证》及《准予迁入证明》原件。

办理流程:申请人提出申请→派出所受理(包含询问、咨询、预约、留办、代办;缺少要件的,一次性告知等工作内容)→申请人视情提供申报所需材料→户籍内勤提交派出所领导审核(不予批准的,口头告知)→户政大厅户籍内勤提交审批(不予批准的,告知原因)→户政大厅户籍内勤民警凭审批材料办理→省内的两个法定工作日办结;省外的提交材料后两个法定工作日审批是否准入,居民提交原籍《户口迁移证》后当日办结。

十二、退伍、转业、军人落户。

原户籍地在林区的复员军人或配偶在林区有常住户口,依法登记结婚的,可以依法办理落户手续。(持安置手续或军队档案年龄与原户籍登记信息不符的,可以按照安置手续或军队档案登记的年龄信息。)

申请材料:

1)省、市、县民政部门复员退伍办公室出具的复员退伍士兵、士官落户通知书;

2)原籍派出所户口注销证明(原籍不能提供注销证明的,由户籍内勤查询人口信息系统,确认该人无户口登记);

3)复员军人证原件以及复印件;

4)随配偶落户的,还需要提供结婚证原件以及复印件;

5)随配偶落户的,提供配偶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以及复印件;

办理流程:申请人提出申请→户政大厅受理(包含询问、咨询、预约、留办、代办;缺少要件的,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的,口头告知等工作内容)→申请人视情提供申报所需材料→户政大厅户籍内勤提交审批--户政大厅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当日办结。

特殊情况可咨询户政大厅按规定办理。

十三、因判刑被注销户口的公民落户。

   服刑人员刑满释放后应当持释放证明申报户口登记。对于释放证明上填写的拟落户派出所与服刑人员服刑前户籍所在地不符的刑满释放人员,原籍派出所凭释放证明上填写的拟落户派出所出具的原籍不在本地证明,经调查核实后办理落户手续,无须当事人更改释放证明上的拟落户地址。  

   被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持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证明、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者监狱管理机关对罪犯批准保外就医的决定申报。

申请材料:

(1)本人申请书;

(2)释放证明原件;

(3)原始居民户口薄或身份证;公民个人无法提供的,派出所应提供查询原始户口注销档案信息。

办理流程:申请人提出申请→派出所受理(包含询问、咨询、预约、留办、代办;缺少要件的,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的,口头告知等工作内容)→申请人视情提供申报所需材料→户政大厅户籍内勤提交审批(不予批准的,口头告知)→户政大厅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当日办结。

特殊情况咨询户政大厅按规定办理。

   所有要求派出所受理的业务需出示“民警调查报告”。

十四、出具证明

(一)单位申请人申请出具户籍证明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单位介绍信;

2)单位工作人员或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3)需要了解被证明对象户籍信息的原因说明。

(二)申请人申请出具户籍证明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2)申请人需要出具户籍证明的原因说明。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书、委托人和受托人居民户口簿。公民申请人为监护人的,还应当提交监护人和被监护人居民户口簿。

十五、居民立(并)户的办理流程

  居民要求立户的,需本人提出有效证明户口簿、结婚证或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由派出所责任区民警调查核实签字并注明其居住的居民委、林场或“经营所”委组号,再到户政大厅办理立户。

  居民要求并户的,可持双方户口簿及有关关系证明到户政大厅直接办理并户。

1)、办理地点:户政大厅户籍窗口。

2)、办理流程: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到户政大厅户籍窗口申请办理。

3)、办理时限:当场办理

十六、变更兵役状况

1)、申请材料

入伍证通知书、士兵证、军官证等能够任何能证明服役的合法有效证件(证明)。  

2)、办理地点:户政大厅户籍窗口。

3)、办理流程: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到户政大厅户籍窗口申请办理。

4)、办理时限:当场办理

十七、变更服务处所

1)、申请材料

现单位出具的服务处所证明。  

2)、办理地点:户政大厅户籍窗口。

3)、办理流程: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到户政大厅户籍窗口申请办理。

4)、办理时限:当场办理

十八、变更住址

1)、申请材料

现住址合法有效证件(证明)。  

2)、办理地点:户政大厅户籍窗口。

3)、办理流程: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到户政大厅户籍窗口申请办理。

4)、办理时限:当场办理

十九、变更宗教信仰

1)、申请材料:本人宗教信仰合法有效证件(证明)。  

2)、办理地点:户政大厅户籍窗口。

3)、办理流程: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到户政大厅户籍窗口申请办理。

4)、办理时限:当场办理

二十、变更婚姻状况

1)、申请材料:结婚证、离婚证、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者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  

2)、办理地点:户政大厅户籍窗口。

3)、办理流程: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到户政大厅户籍窗口申请办理。

4)、办理时限:当场办理

二十一、变更身高

1)、申请材料:体检证明。 

2)、办理地点:户政大厅户籍窗口。

3)、办理流程: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到户政大厅户籍窗口申请办理。

4)、办理时限:当场办理

二十二、变更、更正文化程度

1)、申请材料:合法有效学历证书(证明)。 

2)、办理地点:户政大厅户籍窗口。

3)、办理流程: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到户政大厅户籍窗口申请办理。

4)、办理时限:当场办理

二十三、变更血型

1)、申请材料:体检证明。 

2)、办理地点:户政大厅户籍窗口。

3)、办理流程: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到户政大厅户籍窗口申请办理。

4)、办理时限:当场办理

二十四、户口簿遗失补发

(一)申请材料

1.户内成年人口申请。

2.申请人合法有效身份证明。  

(二)办理地点:户政大厅户籍窗口。

(三)办理流程: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到户政大厅户籍窗口申请办理。

(四)办理时限:当场办理

二十五、被拐儿童身份证明

1)、申请材料:拟为儿童落户单位或个人申请。  

2)、办理地点:户政大厅户籍窗口。

3)、办理流程: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到户政大厅户籍窗口申请办理。

4)、办理时限:当场办理

二十六、非正常死亡证明

(一)申请材料

1.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原件。

2.出具证明用途说明。  

(二)办理地点:户政大厅户籍窗口。

(三)办理流程: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到户政大厅户籍窗口申请办理。

(四)办理时限:当场办理

二十七、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证明

(一)申请材料

(1).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原件。

(2).出具证明用途说明。 

(二)办理地点:户政大厅户籍窗口。

(三)办理流程: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到户政大厅户籍窗口申请办理。

(四)办理时限:当场办理

二十八、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一)申请材料

1.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原件。

2.出具证明用途说明。  

(二)办理地点:户政大厅户籍窗口。

(三)办理流程: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到户政大厅户籍窗口申请办理。

(四)办理时限:当场办理

二十九、亲属关系证明

(一)申请材料

1.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原件。

2.出具证明用途说明。 

(二)办理地点: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三)办理流程: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到派出所户籍窗口申请办理(特殊情况咨询户政大厅13214637868)。

(四)办理时限:当场办理

三十、无犯罪记录证明

(一)申请材料

1.需要证明单位出具的介绍信。

2.本人合法有效身份证明。

(二)办理地点: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户籍窗口。

(三)办理流程: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到辖区派出所户籍窗口申请办理。

(四)办理时限:当场办理

三十一、注销户口证明

(一)申请材料

1.本人合法有效身份证明。

2.出具证明用途说明。 

(二)办理地点:户政大厅户籍窗口。

(三)办理流程: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到户政大厅户籍窗口申请办理。

(四)办理时限:当场办理

三十二、居民身份证的办理                   

   (一)、人口信息系统中有照片的丢失、补领、换领人员办理二代身份证由本人持户口簿或旧身份证到户政大厅直接办理。

(二)、人口信息系统中无照片或人像差距较大的人员,要经责任区民警认真核实,填写《常住人口确认表》并在照片上加盖派出所公章,再持本人一寸彩色白底近照三张到户政大厅录入照片后办理身份证。

1)办理地点:户政大厅户籍窗口。

2)回证时限:20个工作日

三十三、身份证快递办理

    居民身份证如急用或在外地,可在办理身份证后48小时之内,扫描取票二维码,办理邮寄业务,省厅直接邮寄给本人。

 (户籍管理法律依据:省厅“办事不求人”工作第一批服务事项清单和黑林公治字[2018]16号文件)

以上三十三条户籍业务最终解释权归绥阳林业地区公安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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