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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穆棱重点国有林管理局农林畜牧兽医局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8-03-30

关于下发穆棱重点国有林管理局

农林畜牧兽医局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基层单位

现将《穆棱重点国有林管理局农林畜牧兽医局管理办法》 下发至各部门、各单位,请遵照执行。

 

附件:穆棱重点国有林管理局农林畜牧兽医局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穆棱重点国有林管理局    

                2018年3月19日

 

 

 穆棱重点国有林管理局办公办               2018年3月19日印发

附件

穆棱重点国有林管理局农林畜牧兽医局管理办法

 

 

第一章  农业机械管理

第一条  维护农业机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第二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其他自走式动力机械应当自购买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到穆棱林区农机安全监理站登记备案,领取号牌、行驶证后,方可使用。

第三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以及其他自走式动力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经具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考试合格,领取农业机械驾驶证后,方可驾驶。

第四条  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在道路上驾驶和从事农(林)事活动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黑龙江省农业机械安全操作规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违章驾驶、操作农业机械。

第五条  农业机械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条  在道路以外发生农业机械事故,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应当停车或者停机,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以及现场人员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接到报案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并组织营救;未造成人身伤亡,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在基本事实清楚、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处理。

第七条  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依照《黑龙江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处罚。

第八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畜牧兽医管理

第九条  贯彻落实畜牧兽医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划和计划;

第十条  拟定本地区动物疫病防控政策、应急预案以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规划、计划。

第十一条  监督管理本地区的动物防疫工作。

第十二条  负责兽医医政、兽药药政管理、种畜禽管理、饲料管理、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官方兽医和执业兽医管理以及动物病原微生物安全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指导辖区内的畜牧业的结构调整,制定畜牧业、饲料工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辖区内畜产资源和牧草地资源保护工作。

第十四条  组织实施动物卫生科技工作。

第十五条  依法监督管理下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

第三章  动物防疫管理

第十六条  加强对穆棱林区动物防疫工作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

第十七条  对动物疫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和分类管理制度。除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规定并公布的一、二、三类动物疫病外,还有本省重点管理的动物疫病,其病种名录按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局公布的为准。

第十八条  预防计划按照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局制定的本省动物疫病预防规划。

第十九条 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实行计划免疫制度,实施强制免疫。

第二十条 动监所应当加强对林区动物疾病预防的宣传教育、技术培训、咨询服务,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免疫计划。

第二十一条 饲养、经营动物的合作社和个人,应当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做好动物疫病的计划免疫、预防工作,并接受动监所的监测、监督。

第二十二条 各林场(所)应当加强本林场(所)的动物防疫队伍建设,在本单位设兼职动物防疫员。各林场(所)兼职动物防疫员应当在动监所的监督指导下,实施动物疾病的计划免疫、预防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林场(所)兼职动物防疫员应当按照规定实施动物疫情监测,并将监测结果上报给动监所。

第二十四条 禁止经营下列动物、动物产品:

(一)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

(二)疫区内易感染的;

(三)检疫不合格的;

(四)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证、章、标志不全的;

(五)染疾的;

(六)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七)其他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患有疫病或者疑似疫病的动物,应当及时向动监所报告。动监所应当迅速采取措施,并按照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逐级上报疫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

第四章  动物检疫管理

第二十六条 穆棱林区内的 动物、动物产品在出售或者调出离开产地前,畜主(货主)必须向动监所提前报检。                                   

第二十七条 动监所设动物检疫员,实施动物检疫。           

动监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有条件的林场所聘用兼职检疫员,作为动监所的派出动物检疫员,代表动监所执行规定范围内的检疫任务。                              

动物检疫员必须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疫规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并对检疫结果负责。                       

第二十八条 动物检疫员按照国家标准和农业部颁布的检疫标准、检疫对象以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实施动物检疫。                            

对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出具电子检疫合格证明,加盖验讫印章或加封规定的检疫标识。                                     

对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包括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监督下由货主进行无害化处理;无法做无害化处理的,予以销毁。               

第二十九条 运载动物、动物产品的车辆以及饲养用具、装载用具,货主或者承运人必须在装货前和卸货后进行清扫、洗刷,并由检疫人员进行彻底消毒后,出具消毒证明,方可装载和运输动物、动物产品。清除的垫料、粪便、污物由货主或者承运人在动监所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三十条 动物检疫人员应严格按照动物防疫证章出具电子检疫合格证明和消毒证明;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效期最长为七天;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有效期最长为三十天。运载工具消毒证明有效期与当次运输动物或动物产品的检疫合格证明有效期相同。              

第三十一条 动物、动物产品出售或调运离开产地前须由动物检疫员实施产地检疫。  

第三十二条 货主按下列时间向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提前报检:

动物产品、供屠宰或者育肥的动物提前三天;                 

种用、乳用或者役用动物提前十五天;                    

因生产生活特殊需要出售、调运和携带动物或者动物产品的,随报随检。     

第五章  农业技术推广管理

第三十三条  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农业种植业方面的政策法规,编制全县农技推广事业规划,并指导实施。

第三十四条  组织实施粮油、蔬菜先进适用技术推广。

第三十五条  组织开展粮油、蔬菜、中药材产业新技术和新品种引进、试验、示范、推广。

第三十六条  组织参与耕地资源普查工作,研究提出耕地保护、补偿与改良的政策措施。

第三十七条  指导救灾备荒种子、化肥等生产资源的储备和调拨。

第三十八条  组织化肥、农药、种子(苗)等产品的质量监督、检验、鉴定、登记。

第三十九条  依法实施农业植物检疫,承担农业有害生物及植物病虫害预测预报和防治技术指导。

第四十条  负责土壤、气候、ob 体育中国有限公司等农业生产环境监测评价,开展土肥研究和运用推广,组织实施测土配方施肥,承担ob 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农业建设工作任务;

第四十一条  负责农情网点的建设和农业信息工作,汇集和传递农业种植业生产情况,掌握农业种植业生产和自然灾害情;

第四十二条  负责能源沼气技术推广与维护管理;

第四十三条  指导基层单位和区域农业种植业技术推广工作。

第六章  绿色食品管理

第四十四条  负责辖区内绿色食品管理工作,接受上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五条  依据农业部制定的绿色食品产地环境、生产技术、产品质量、包装贮运等标准和规范,制定穆棱重点国有林管理局绿色食品生产技术规程。

第四十六条  建立完整的基地管理工作档案工作,档案资料应当包括基地创建材料、验收材料、续展材料、《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证书》复印件、年度检查材料、产品质量抽检材料和风险预警材料等。

第四十六条  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实行年度检查制,每年组织对本辖区内获证基地实施监督检查工作。年度检查主要检查基地产地环境、生产投入品、生产管理、质量控制、档案记录、产品预包装标签、产业化经营等情况。

第四十七条   负责本辖区内申请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单位和个人的考察和申请材料初审工作。

第七章 涉农资金管理

第四十八条  按照省关于各项农业补贴资金管理的要求,确保国家的各项农业补贴落实到位。

第四十九条  负责各林场所数据汇总上报工作。

第五十条    负责涉农资金补贴面积、人员身份的核实工作。

第五十一条  负责补贴资料收集、整理、上报,建立补贴信息档案。

第五十二条  负责涉农资金补贴政策宣传工作,使广大职工群众及时了解涉农补贴资金政策精神。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农林畜牧兽医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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