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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棱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办法
2017-11-16

穆棱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办法

 

为加强穆棱林区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工作,根据《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的规定,结合穆棱林业局野生动植物资源现状,制定本办法。

一、野生动植物保护局工作职责及范围

穆棱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局主管全局范围内环境和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工作,工作职责是:

1.监督检查野生动植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受林业局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野生动植物生存生长影响评价;拟定全局野生动植物保护规划;组织拟定和监督实施国家、省、ob 体育中国有限ob 体育中国有限公司总局、林业局确定的重点区域、重点保护动植物和ob 体育中国有限公司保护规划;组织编制重点保护动植物功能区区划。

2.组织落实实施全局野生动植物及自然ob 体育中国有限公司保护法规、规章和办法。

3.监督全局有影响野生动植物繁衍栖息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ob 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建设和ob 体育中国有限公司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ob 体育中国有限公司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向林业局提出新建各类各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议;考核管理各级自然保护区。

4.指导和协调解决全局内各林场(所)、各部门以及跨区域、流域的野生动植物保护及ob 体育中国有限公司保护问题;调查处理野生动植物非法盗猎、违法乱采滥挖和ob 体育中国有限公司破坏事件。

5.制定并组织实施各项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制度;按有关规定审定开发建设活动对野生动植物生存影响报告书(表);管理林场(所)ob 体育中国有限公司保护工作;参与全局野生动植物保护、驯养ob 体育中国有限公司示范区建设和ob 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农业建设。

6.组织对全局林区内野生动植物生存环境的监测;组织、指导并协调各施业区野生动植物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引导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野生动植物保护及对外合作。 

7.组织、检查和监督有关湿地保护和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在全局的宣传和实施工作。

8.负责陆生野生动物的猎捕、驯养繁殖管理和陆生野生动植物的经营利用、运输证件管理。

9.负责林业局水源林保护、珍惜动植物保护的管理工作。

10.组织、指导林业局陆生野生动植物类型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负责濒危物种和国家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珍稀树种、珍稀野生植物及其制品进出口的审批工作。

二、野生动物保护管理

陆生野生动物,是指依法受保护的珍贵、濒危、有益的和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野生动物),所称野生动物产品,是指陆生野生动物的任何部分及其衍生物。

1.适时开展全局保护野生动物的宣传教育,积极开展保护野生动物每年十一月的宣传月、四月二十四日至四月三十日的爱鸟周、多次的清山解套等活动,提高林区广大职工群众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

2.定期组织野生动物资源调查,建立野生动物种类、种群数量、分布区域资源档案,绘制栖息地分布图,为制定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发展方案、制定和调整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提供依据。

3.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采取生物技术措施和工程技术措施,维护和改善野生动物生存环境,保护和发展野生动物资源。

4.严厉打击和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生息繁衍场所和生存条件的行为。

5.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受伤、病弱、饥饿、受困、迷途的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时,应当及时报告环境和野生动植物保护局,由其采取救护措施;也可以就近送具备救护条件的单位救护。救护单位应当立即报告环境和野生动植物保护局,并按照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

6.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应当采取防范措施。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到损失的,可以向环境和野生动植物保护局提出补偿要求。经调查属实并确实需要补偿的,由环境和野生动植物保护局上报当地人民政府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7.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穆棱林业局已于2013年7月被国家林业局列为全面禁止捕猎重点局之一,实行全辖区严禁捕猎。 

8.开发湿地、整治河道、开采矿产、采伐森林、森林抚育、造林植苗等行为应当充分考虑和维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环境。

禁止在野生动物集中分布地域以及重要繁衍场所,超标准排放工业污水、废气、堆积、倾倒工业废渣以及使用有毒有害物。

禁止破坏野生动物的巢、穴、洞等生存环境。

9.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禁猎期和禁渔期内,禁止猎捕和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

10.禁止在集贸市场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11.野生动植物保护局对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经营利用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监督管理。 

12.奖励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野生动植物保护局上报林业局批复后给予奖励:

(一)在野生动物资源调查、保护管理、宣传教育、开发利用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二)严格执行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成绩显著的;

(三)拯救、保护和驯养繁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取得显著成效的;

(四)发现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行为,及时制止或者检举有功的;

(五)在查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案件中有重要贡献的;

(六)在野生动物科学研究中取得重大成果或者在应用推广科研成果中取得显著效益的;

(七)在基层从事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五年以上并取得显著成绩的;

(八)在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中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13.惩罚  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林业局森保科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林业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一)拒绝、阻碍野生动物行政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二)偷窃、哄抢或者故意损坏野生动物保护仪器设备或者设施的;

(三)偷窃、哄抢、抢夺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

(四)未经批准猎捕少量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14.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没收的实物,按照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

15.建立健全野生动植物保护组织机构和组织制度。

三、驯养野生动物保护管理

1.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驯养繁殖许可证。以生产经营为主要目的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凭驯养繁殖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

2.驯养繁殖一般野生动物的必须向林场(所)提出书面申请和详细规划报告书(表),由林场(所)行政主管主任审核签字,报送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局综合评定后,由野生动植物保护局向总局保护处申请报批,核发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后方可驯养繁殖。

3.从国外或者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野生动物进行驯养繁殖的,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其逃至野外;需要将其放生于野外的,放生单位应当向野生动植物保护局提出申请,上报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科研机构进行科学论证后,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4.擅自将引进的野生动物放生于野外或者因管理不当使其逃至野外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捕回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四、林蛙养殖保护管理

林蛙是黑龙江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它在维护自然ob 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平衡,防治森林病虫害等方面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林蛙的人工养殖具有周期短、见效快,经济效益显著等优点,也是对野生资源的补充和保护。    

1.大力鼓励广大林区职工群众依法从事林蛙养殖事业,林业局、林场(所)对依法养殖户应给予支持和保护。

2.林蛙养殖人(户)原则上必须是林业局职工及家属,外来人员不得承包养殖经营。

3.凡是自愿从事林蛙养殖的单位或个人,需向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局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所在林场(所)主管领导签字加盖公章后,由林场(所)上报野生动植物保护局审核。审核签定后上报总局环境和野生动植物保护处核发林蛙驯养繁育许可证后方可承包养殖经营。

4.林蛙养殖由林场(所)负责管理,养殖户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资源补偿费。根据国家规定,从经营期开始,林蛙养殖户必须在每年的七月末到野生动植物保护局进行驯养繁殖许可证年审,并按局计划科计划报表于九月末前向所在林场(所)缴纳当年资源补偿费。收费标准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黑保办字[1986]19号文件《黑龙江省野生动物收费标准》规定执行,收费标准暂定为每年每公顷3.5元。

5.补偿费由野生动植物保护局按养殖明细,上报局计划科,由局计划科向各林场(所)统一下达指标,由林场(所)负责收缴,汇总后上交林业局财务科,野生动植物保护局负责监督管理。

6.对不进行养殖孵化、只捕捉野生林蛙的养殖户坚决核实取缔,养殖区域林业局无偿收回。在河流两岸或空地上修建孵化池、生长池、越冬池及临时看护房的,必须向林业局资源部门提出申请,核实审批后方可实施。

7.养殖户除在经营区内养殖繁育林蛙外,不允许有其他任何经营活动、严禁毁林开荒、放牧、私挖乱建等破坏林木、植被以及林地行为。

8.养殖户在养殖繁育承包期内无条件对养殖繁育区内的护林防火、资源管护、野生动植物保护及原ob 体育中国有限公司面貌不受破坏担负监管责任、发现违法行为应及时上报所在林场(所)管理机构及辖区派出所。

9.为保护养殖的连续性和养殖户的切身利益,经营承包期限不得少于8年。本着谁投资谁受益,谁管理谁得利的原则,承包期满后,原承包人享有优先承包权。

10.养殖户在承包期内因故转让的,必须到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局办理转让手续,并到总局保护处变更养殖手续。接受转让者在享有原承包者权利的同时,继续履行原承包者的义务。

11.凡私自转让的、或养殖户在承包期内不再继续饲养,又不进行转让或无接受转让的,视为自动终止承包合同,所受一切损失由承包者自行负责,承包权由林业局无偿收回。

12.养殖户繁育林蛙的成龄期为三年,只有成龄蛙才可做商品蛙出售,三岁以下的幼蛙严禁捕捉。凡捕捉林蛙的,必须向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局提出申请,办理准捕证后方可捕捉。捕捉期为每年的9月1日至10月15日,其它时间禁止捕捉。

13.林蛙养殖证只作为林蛙繁育证明,养殖户在养殖经营活动中,应持养殖许可证到当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在市场出售的,按工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14.运输林蛙及其产品必须办理《野生动物运输证明》、林业局辖区内运输由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局办理,出辖区的由总局保护处办理。

15.养殖繁育承包期结束后,经营区内必须保留原有数量以上的林蛙,即不低于25只/公顷。

16.严禁养殖户在养殖区域内建设永久性住房及其彩钢房。

五、野生植物保护管理

野生植物,是指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植物、药用植物、及具有经济、科研、文化价值的濒危、稀有植物。

1.保护依法开发利用和经营管理野生植物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和支持野生植物科学研究、野生植物的就地保护和迁地保护。

2.宣传教育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科学研究、培育利用;普及野生植物知识、提高公民保护野生植物的意识。

3.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植物资源的义务,对侵占或者破坏野生植物及其生长环境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4.野生动植物保护局责成山上各个林场(所)对施业区内的有经济价值、药用价值、科研价值、文化价值以及珍贵、濒危、稀有植物进行区划并设立标志存档。对具有采集承包价值的植物进行划片竞价管护承包经营。

5.采集国家保护野生植物及山野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所在林场(所)提交采集申请,经基层单位主管领导签批后,上报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局审批办理采集证,并且必须按照采集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和方法进行采集。

6.须经营运输的,经营人员必须到野生动植物保护局申请办理收购许可证,运输携带证方可经营运输。

六、山野菜的保护管理

山野菜是黑龙江省ob 体育中国有限ob 体育中国有限公司林区野生经济植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持ob 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平衡起着很大作用。

1.加强领导,野生动植物保护局要严格履行职责,坚决禁止在林区内哄采乱挖,抬价抢购的现象。

2.在采集收购旺季,野生动植物保护局要派专人或委托林场(所)办理《入山采集许可证》和《收购证》,并组织有关部门(林政、防火、公安森保等)依法进行检查,对不办理《入山采集许可证》或不按指定区域和规定方法采集的,有权制止并没收所采集的山野菜。对不办理《收购证》的单位或个人,有权制止并没收所收购的山野菜。

3.需要外运山野菜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到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局办理《运输证明》,否则不予运输。各林政检查站、管护站,应对运输山野菜党的车辆进行依法检查,对无证运输的予以扣留,补办手续后依法进行。

对当地珍贵、稀少的山野菜品种,要划出保护小区,按程序上报。

七、野生药材保护管理

野生药材是宝贵的自然资源,是人民防病治病的重要物资。

1.对野生药材资源、实行保护,繁育,利用并重的方针。坚持动物药材猎捕与饲养相结合,草木药材采挖与培育相结合,木本药材利用与经营相结合的原则。做到扩大药源,发展生产,永续利用。

2.组织建立林业局野生药材资源繁育保护区,由野生动植物保护局直接或委托林场(所)对辖区内的野生药材资源进行资源勘察、制定规划、确定保护品种、地点、范围和保护单位,上报总局保护处批准,并核发保护证。

3.严禁在野生药材资源繁育保护区域内开荒、清林毁坏药材资源。

4.加强领导,野生动植物保护局要严格履行职责,坚决禁止在林区内哄采乱挖,抬价抢购的现象。

5.在野生药材采集收购旺季,野生动植物保护局要派专人或委托林场(所)办理《入山采集许可证》和《收购证》,并组织有关部门(林政、防火、公安森保等)依法进行检查,对不办理《入山采集许可证》或不按指定区域和规定方法采集的,有权制止并没收所采集的山野菜。对不办理《收购证》的单位或个人,有权制止并没收所收购的野生药材。

6.需要外运野生药材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到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局办理《运输证明》,否则不予运输。各林政检查站、管护站,应对运输野生药材的车辆进行依法检查,对无证运输的予以扣留,补办手续后依法进行查出。

对当地珍贵、稀少的野生药材品种,要划出保护小区,按程序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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