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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棱林业局烧柴管理办法
2017-11-16

穆棱林业局烧柴管理办法

 

第一条 凡在本施业区内使用林木及各类采伐、清林、木材加工、造材、削片等剩余物作为烧柴的单位和居民,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 林业局鼓励并支持各单位和居民进行烧柴改革,要加大对林场(所)职工群众的宣传教育,改变以木拌子为主的烧材习惯。树立节约资源,惜木如金的观念,要创造条件,引导职工群众进行改燃、改灶,积极鼓励使用新能源和代用能源。

第三条 林业局资源、林政、驻局专员办、山上派出所等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全局烧柴管理和检查工作,各林场(所)主管副场长、资源监督站长、管护队队长负责本单位的此项工作。

第四条 凡林业局施业区内的活立木(包括亚乔木及有经济价值的灌木)资源,不经批准一律不准砍伐。以木材为烧柴原料的仅限于各类采伐、加工、造材和削片剩余物,造材剩余物中,按照加工剩余物、地栽木耳原料、削片原料进行排序,最后的剩余物可用做烧柴。

第五条 山上各单位要对居民贮存的旧烧柴逐户清查,建立烧柴台帐,从节约资源和防火的需要考虑,鼓励以煤代木、以汽代木,每户烧柴贮存量不得超过五立方米,超过的一律不准再购进烧柴。

第六条 应大力提倡山下居民以煤代木、以汽代木,原则上不准到山上拉烧柴,特殊情况的需持介绍信和林场资源监督站的证明,由主管局长签字后,到林政科办理烧柴运输证明,持证下运,只限陈旧烧柴。

第七条 林场(所)如发生烧好材现象,按数量、质量,结合木材现行价值给予经济处罚,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同时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第八条  以采伐剩余物、造材剩余物为烧材来源的,不得用小头复圆直径大于5厘米、长度大于30厘米的无缺陷木拌作为烧柴。烧好材问题由资源林政部门调查处理,资源科、资源监督站、山上派出所、林场所协助做好此项工作。烧好材数量达到林政案件立案标准的,由林政部门立案查处。达到烧好材标准的,按照同树种小径木或次薪材处理,木材变价款按照所在地同时期、同材种木材售价计算。

第九条 凡擅自砍伐林木作为烧柴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按盗伐林木资源有关规定处理;私自进山收拣采伐、造材剩余物的,查清收拣物的数量和质量,按盗窃林木处理;对林场(所)安排到指定地点收拣的,在收拣过程中随意串换指定地点或收拣烧柴超过标准的,一经发现,按盗窃林木资源处理。

第十条 禁止个人在承包的伐区或管护区内私自倒卖烧柴或偷拉私运烧柴;凡以盈利为目的,借职务之便倒卖烧柴的,一经查实,对责任人和主管领导按林业局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对收拣烧柴收缴的款项,严格按照财经纪律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用于补充工作经费。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由林业局资源、林政、驻局专员办、山上派出所等部门负责不定期检查。本办法如与上级有关规定不符的,按上级文件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二OO六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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