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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棱林业局中小学校园及幼儿园治安管理办法
2017-11-15

穆棱林业局中小学校园及幼儿园治安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校园治安秩序,保证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校内(园内)管理

 

第二条学校、幼儿园要有负责安全保卫工作的机构或组织并配备相应的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

第三条 学校、幼儿园要健全门卫制度,建立校外人员入校登记或验证制度,禁止无关人员和校外机动车入内,禁止将非教学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和幼儿园。

第四条 学校、幼儿园安全保卫人员要加强校(园)内部的巡逻。任何人不得在校(园)内打架斗殴、寻绊滋事。经允许进入校(园)内的车辆必须限速限道行驶,限点停放。

第五条 学校、幼儿园应加强重点部位和要害部位的治安防范设施建 设。购置、安装的技防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建立档案。要建立技术防范设施使用、维护和更新等配套制度。

第六条 寄宿制学校应当配备教师或管理人员专门负责管理学生宿舍。学生宿舍通道要随时保证畅通,严禁将宿舍通道上锁后无人看管。对学生宿舍实行夜间巡查、值班制度,坚持对寄宿学生实行晚点名和定时查铺。针对女生宿舍安全工作的特点,加强对女生宿舍的安全管理。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七条 健全学校、幼儿园治安管理预警机制。制定治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第八条 落实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各项措施。重视做好校外住宿学生、后进学生及特殊学生的管理和教育工作。各学校要建立健全校外住宿生、后进生和特殊学生管理档案,定期了解他们的家庭情况、学习及生活情况和思想动态,及时制定管理和教育、帮助措施。

第九条加强对校(园)内各类从业人员的管理。根据《教师资格条例》等规定加强对教职工的准入资质审查。严格执行教师资格中关于“无精神病史”的规定,坚决清理和杜绝不合格人员进入学校工作岗位。

第十条 加强学校和幼儿园周边环境整治。积极协助公安、司法等部门,加强对学校内部及周边环境的整治,严厉打击校(园)内外各类暴力侵害师生的行为,维护学校和幼儿园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治安秩序。

 

第四章  安全教育

 

第十一条 建立专题安全教育制度。在开学初、放假前,应当结合本局治安环境特点、做好学生预防伤害与消防逃生等教育及演练工作,提高学生防范伤害事件的意识和能力。

第十二条 重视法制教育。 在林业局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各校要聘请政法系统的工作人员律师或其他法律工作者担任兼职法制副校长或法制辅导员,加强对师生的法制教育。根据实际建立法制教育基地。充分发挥学校课堂法制教育的主渠道作用,增强学生的法制纪律观念,自觉抵制各种不法侵害。有针对性地加强对心理和行为有偏差等学生的法制教育和心理干预。

 

第五章  管理责任

 

第十三条建立和完善治安管理责任制。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是学校和幼儿园治安管理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应当把学校和幼儿园治安管理工作作为日常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抓紧抓实抓好。

第十四条建立和完善学校及幼儿园治安工作管理制度。各校及幼儿园要建立治安目标管理制度,细化每个岗位的安全责任,并将责任分解落实到人、落实到每项工作、每个环节,实行岗位责任制,将学校及幼儿园治安管理工作作为效能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指标。

第十五条建立和完善奖惩制度。对发生校(园)内重大治安事件和治安管理工作存在重大隐患的,在效能目标考核、评优评先等工作中实行“一票否决制”。对学校及幼儿园治安事件中存在失职、渎职等行为,导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员予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按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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