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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棱林业局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卫生工作管理办法
2017-11-15

穆棱林业局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卫生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提高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卫生工作管理水平,预防与控制疾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的健康与安全,维护学校及幼儿园正常教学秩序,构建和谐校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

 

第二条 学校及幼儿园要成立卫生工作领导小组由校级、园级领导担任组长,办公室、卫生保健机构、总务(后勤)、教导处等有关部门参与。

第三条学校及幼儿园要设立卫生保健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做好学校及幼儿园预防保健工作。 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必须配备专(兼)职卫生专业人员,也可聘请卫生部门专业人员兼职。班主任要积极参与做好卫生保健工作,并掌握学生身体健康状况,了解健康教育课内容。

第四条 加强校医和保健教师队伍建设。定期组织参加有关学校及幼儿园卫生防疫、食品卫生、传染病防治等方面知识的培训,提高学校及幼儿园卫生技术人员和保健教师的能力水平。

第五条 建立健全学校及幼儿园卫生工作各项规章制度。学校及幼儿园要制定饮食卫生、环境卫生、传染病与常见病防治、学生、幼儿健康检查及学校、幼儿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一系列管理规章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每年初要制定卫生工作计划,年终要进行认真总结,并把卫生工作纳入评优评先内容。

 

第三章 学校健康教育

 

第六条 学校要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要求,落实学校健康教育课程计划,通过课堂教学、讲座、活动等形式向学生传授健康教育知识,增强学生自我保健意识。根据不同年龄段开设不同内容的健康教育课程。

第七条 学校要根据不同季节学校疾病预防的重点,通过主题班会、知识竞赛、板报、广播、宣传图片,VCD录像及多媒体技术等多种形式,开展健康知识宣传教研活动,提高学生的健康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八条 按照不同年龄开设相应的心理卫生和心理健康课程或讲座。初中、高中学校应设立心理健康咨询室,及时发现并疏导学生的心理卫生问题,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

 

第四章 卫生基础设施

 

第九条 学校及幼儿园的教室面积、采光、照明、课桌椅配置和隔音效果应符合国家标准,并保持良好的通风换气条件。

第十条 学生宿舍人均面积应在3平方米以上,且采光、通风换气良好。生活洗涤水槽人均0.05米以上。

第十一条 学生及幼儿园食堂设施布局应当合理,应有相对独立的原料存放间、食品加工操作间、食品出售场所及用餐场所。食堂应当保持内外环境整洁、卫生,并有防鼠、防蝇、防尘设施,污水排放和废物存放符合卫生要求。

第十二条 学校及幼儿园应建有数量足够、方便师生使用的厕所。其设计和用材应便于通风祛臭、防蝇防蛆、冲洗保洁,粪便处理应实行三格化粪池,净化沼气池或纳入市、镇污水处理系统。粪池要密封,做到不渗漏,不满溢。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及幼儿园饮食卫生管理

学校及幼儿园食堂、自备水等必须向林业局卫生局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学校食堂一律不得开办。

食品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证、培训证上岗,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对患有痢疾、伤寒、肝炎、活动性肺炎、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影响食品卫生的人员必须调离岗位。

购销和使用的食品应当定点采购并按规定索证验收,禁止向学生和幼儿园出售变质的食品和三无产品;食品加工过程和储藏必须做到生熟分开;餐具必须采用高温或药物严格消毒,并有保洁措施。

食品及其原料储存和食品制作间要落实安全措施,安排专人负责,强化安全防范措施,非相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入。

学校及幼儿园必须加强管理,落实责任。

第十四条学校及幼儿园公共场所卫生管理

教室、实验室、办公室、图书室、文体、会议场馆应保持情节、整齐、安静、明亮,要加强通风换气,保持室内空气流动。

学生宿舍和幼儿园休息室应保持清洁整齐,并敦促学生经常通风换气、勤被褥。在呼吸道传染病流行期间,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当地卫生部门的指导下对室内空气进行消毒。

保持学校及幼儿园环境清洁整齐,垃圾箱、果壳箱应及时清理。厕所要每天进行清扫、消毒,做到无积水、无积粪、无异味、无蚊蝇。做好粪便的无害化处理,防止污染环境和水源。

第十五条 传染病预防与管理

认真落实晨检制度。幼儿园保健教师要坚持对幼儿入园每天晨检制度,学校班主任或班级卫生委员要在校医的指导下,及时了解掌握早晨到校学生的身体健康状况,及时做好晨检记录,做到传染病早发现、早报告、早治疗。

结合季节特点、传染病流行趋势,重点做好相关传染病的防控工作。春秋学校开学时,要重点做好学校的清洁卫生工作,对学校环境卫生和食堂饮用水卫生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清除传染病发生和流行的条件。

第十六条 学生及幼儿健康体检和常见病防治

学校及幼儿园要每年组织学生进行健康体检,并建立体质健康卡片。体检结束后,学生要把体检结果通知家长,使家长及时了解子女的健康状况。学校及幼儿园要对学生健康体检中传染性疾病及时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转诊复查治疗。体检单位要对学生的体检结果进行全面分析,以便学校能够采取针对性的预防措施。

要在卫生部门的指导下,积极做好学生近视眼、弱视、沙眼、龋齿、寄生虫、营养不良、贫血、脊柱弯曲、神经衰弱等学生常见的疾病的群体预防和矫治工作。

第十七条学校要加强对实验室,医务室危险化学品、药品和有毒菌株的管理,防止因管理失误引发事故。

第十八条 学校应加强卫生档案建设。全面详尽地记录学校学生的健康状况、生长发育、常见病、传染病的防治、健康教育以及学校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情况。

               

第六章  突发事件的预防

 

第十九条 建立学校及幼儿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制度。建立健全师生健康监测制度,对因病缺勤者进行登记汇总并分析,及时发现事件隐患。要加强与疾病预防与控制机构的联系,提早做好预防工作。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学校及幼儿园突发公共卫生时间的报告制度。出现集体性食物中毒、学校及幼儿园传染病爆发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学校及幼儿园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向学校卫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并按规定程序和时间向卫生局和教育局报告。各部门应严格按程序逐级报告,确保信息畅通。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突发事件。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中小学校人身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办法》和《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等要求,各学校及幼儿园要切实承担起教育管理和保护学生的职责。各校主要负责人是校园安全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对师生安全,校园稳定工作负总责。在全局教育系统实行责任追究制,对所发生的各类事故特别是重大事故,要认真进行严肃查处。坚持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对于玩忽职守。疏于管理,造成学校及幼儿园卫生安全事故者,林业局应视情节轻重,给有关责任人以相应处分,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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