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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棱林业局关于加强安监队伍建设的实施细则
2011-12-28
穆棱林业局关于加强安监队伍建设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监队伍建设,强化安全监管人员的责任意识,提高各级安全监管人员监督、监察、管理和检查水平,规范安全监察程序,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国家安监总局、省安监局、总局安监局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和精神,消除事故隐患,达到保障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防止事故的目的。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林业局辖区内各生产单位、木材加工企业、私营、合资企业、外资企业;非生产单位、重点行业等。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四条 林业局是全局安全监察和管理的主体,设一名副局长主管局安全监察及安全管理工作。
林业局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局安全监察和安全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安监局设局长一人、副局长一人,安全监察员基干名。
第五条 林业局辖区内各生产单位,经营企业必须有一名分管安全的行政副职主抓本单位的安全工作,并设一名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具体工作。同时要有兼职现场安全检查人员。
第六条 辖区内的非生产单位,必须有一名行政副职主管本单位的安全工作,并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必须设立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简称安全员),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 制度建设
第七条 加强对安监队伍建设的领导。各级领导必须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出发,强化“安全是企业的最大效益”的意识,把加强安监队伍建设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及时分析和解决安监队伍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把队伍建设的各项工作切实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第八条 必须建立健全以下基本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制度
3、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4、事故隐患排查整改与报告制度
5、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6、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7、安全考核奖惩制度
8、事故预防责任追究制度
9、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健康管理制度
10、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
11、危险源管理制度
12、安全操作管理制度
13、加强班组长队伍建设制度
第四章 安监局的职责、权利、义务
第九条 安监局的主要职责
1、拟定全局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安全目标及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2、负责全局安全生产伤亡事故调查确认。
3、负责全局安全生产宣教、培训、考核。
4、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的安全生产指导、督察,作业场所职责卫生健康管理工作。
5、其他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
6、机电能源管理。
第十条 安监局的主要权利
1、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权
2、行政确认权
3、安全行政处罚权
4、行政裁决权
5、其他行政权利
第十一条 安监局的义务
1、自觉学习并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省政府、总局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管理规定和指示精神。
2、深入基层、调研制定安全生产科学发展的有关问题,提出解决措施和建议。
3、抓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4、密切联系群众,接受职工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批评、检举、控告以及合理化建议。
5、分阶段总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分析阶段性工作特点,制定相关的解决措施和方法。
6、分析各类事故原因,编写警示教育案例。
第五章 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 主管安全生产副局长、安监局、行政主任、生产主任、安全管理人员职责。
副局长(生产)安全职责:
1、主管安全生产工作,定期听取汇报,及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负责特殊动火、特级高处作业等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批;
2、组织制定、修订安全规章制定和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3、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落实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
4、组织开展各项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工作先进经验,并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
5、组织安全教育和考核工作;
6、组织各类重大事故和恶性未遂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及时上报主管部门;
7、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动态,及时解决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职责:
1、协助局长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标准,并督促检查执行情况,协调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
2、在局长和副局长(生产)领导下负责全局的安全监察工作;
3、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新入厂人员及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督促有关部门做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工作;
4、负责组织制定、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审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5、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协助有关单位对查出的问题制定防范措施,检查落实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
6、经常深入现场,检查安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遇有特殊情况时有权停止有关违章人员的工作,同时立即报告有关领导处理;
7、按照“三同时”原则,参加新、改、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消防、易燃易爆等方面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和试运投产工作;
8、负责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等的安全监察工作;
9、负责汇总和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督促有关部门按期实现;
10、制定劳保用品、保健费用发放标准,并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使用劳保用品情况;
11、负责各类事故的汇总统计工作,参加人身伤亡、火灾、爆炸、交通、环境污染、中毒和重大恶性未遂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参加工伤鉴定,并建立企业事故档案;
12、负责审批一级用火、二、三级高处作业等作业的审批;
13、负责组织制定、修订全局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审查基层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检查演练情况;
14、对安全生产工作中有贡献者和事故责任者提出奖惩意见;
15、认真贯彻国家和上级工业卫生管理制度,并检查执行情况;
16、负责组织对职工进行工业卫生知识宣传教育,搞好工业卫生工作,实现文明生产。
行政主任安全职责:
1、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工作;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3、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4、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5、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6、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生产主任安全职责:
1、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研究安全生产技术,模范地执行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杜绝“三违”,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和职工健康全面负责;
2、对新工人(包括实习、代培人员)进行车间级安全教育,并保证教育时间,组织定期安全考核,对未经安全教育和安全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分配工作。参加每周的安全活动日,及时解决存在问题;
3、组织制定、修订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并负责贯彻落实;
4、组织本单位每周一次的安全、防火检查,落实隐患整改,保证设备、管线、安全装置、消防设施、消防器材处于良好状态;
5、计划、布置、检查、汇报、总结工作的同时,把安全防火工作列为重要内容之一;
6、负责申请一级用火,审批二级用火,并组织落实用火必需的安全措施;
7、发生事故时,立即组织抢救,保护好现场并立即报告有关部门,负责查明事故原因和采取防范措施;
8、对安全生产有贡献者及事故责任者提出奖惩意见;
9、经常布置、检查本单位安全员工作,支持并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10、严格执行劳动防护用品、保健品的发放标准,并抓好上岗职工劳动保护穿戴,保证上岗职工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
11、组织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适时组织演练。
专、兼职安全员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指示、规定;
2、负责进行二、三级安全教育,协助车间科室领导组织好每周一的安全日活动;
3、参加制定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并经常检查执行情况;
4、编写二级安全教育大纲,经常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安全知道教育,建立安全技术档案;
5、经常深入各岗位检查安全生产情况,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遇到重大险情果断采取措施并报告领导,查出的事故隐患及时组织力量限期整改;
6、参加本单位扩建、改建工程设计的审查,验收工作;
7、负责管理本单位安全、防火设施、检查监督本单位人员劳保用品的合理使用;
8、协助车间领导审批二级用火,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使动火作业安全顺利进行;
9、定期向安全部门汇报工作,按时参加安全部门组织的各项安全活动;
10、参加本单位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统计上报协助车间主任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第十三条 安全监管人员工作制度
1、努力学习和贯彻党的方针政策、总局、林业局副局长安全生产规定和指示,不断提高安全监察工作水平。
2、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理念,严格履行监管职责,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3、坚持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及时发现和查处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不留死角和漏洞。
第六章 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安监局每半年对全局安全管理人员及安全检查人员进行一次业务抽查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人员重新送回安全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第十五条 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必须持有有效安全资格证,并持证上岗,否则不得上岗行使职权。
第十六条 安监局对全局安全员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并进行建档管理,各单位配备的专(兼)职安全员要上报安监局。对工作不力、不适合或不胜任岗位要求的人员,由安监局报请主管局长批准进行人员调整。结合考核依据,提出考核意见,报请主管局长同意后对优秀的安全管理人员进行表彰奖励。
第七章 安全员的管理和待遇
第十七条 各单位必须设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的行政管理由各单位负责,在业务上接受安监局领导。
第十八条 山上生产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岗位需要变动必须经主管安全工作的副局长批准,并报安监局备案方可变动,否则不得擅自变动安全管理人员。
第十九条 林业局安全管理人员享受安全补贴(名单附后),每人每月60元,享受待遇为6个月。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开始实行。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林业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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