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 |
2009-11-06 |
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 |
项目名称 |
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 |
依 据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十条的规定 |
种 类 |
责令停止、警告或罚款 |
处罚幅度 |
由林业局防火办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
无 |
承办处(科)室 |
林口林业局防火办 |
办事流程 |
对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林口林业局防火办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林口林业局防火办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及其他相关规定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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