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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口林业局工作规则
2009-09-02
 

林口林业局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行政,使林业局各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和林业局工作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林业局在各项工作中要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总局党委、总局及管理局党委、管理局的指示、决定,执行局职代会的各项决议,自觉接受职工代表会的监督,积极听取职工代表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忠实履行职责,确保政令畅通。要转变政府职能和行政方式,改进作风,提高行政效能。 

第三条 局机关组成人员要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牢记“两个务必”,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奋发有为;要勤于学习,善于思考,勇于探索,不断进取;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求真务实,力戒空谈;要从严治政,强化科学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要勤政为民,廉洁自律,艰苦奋斗,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要把人民群众满意不满意、高兴不高兴、拥护不拥护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第四条 局机关各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建立健全依法行政责任制,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积极主动地做好工作;要精简会议、文件和事务性活动,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要树立大局意识,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局机关组成人员和工作部门的主要职责 

第五条 局机关由下列人员组成:书记(局长),副书记(副局长),局机关党群各部、委、办、工会、团委,行政各科室全体工作人员。

第六条 林业局实行局长负责制。书记(局长)负责主持林业局党委与行政的全面工作,副书记(副局长)协助书记(局长)工作。常务副书记(副局长)协助书记(局长)主持林业局日常工作。书记(局长)外出期间,由常务副书记(副局长)主持林业局全面工作。 

第七条 林业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局党委会、党政工联席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 副书记(副局长)按照分工处理分管工作,实行个人分工负责制。同时,可受书记(局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代表林业局进行外事活动。 

第九条 局机关办公室主任在书记(局长)领导下,协调落实林业局决定事项和书记(局长)交办事项。 

第十条  局机关党委在局党委、林业局的领导下,负责处理安排局机关的日常性工作。

第十一条 局机关工作部门行政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实行科室负责人负责制和个人分工负责制。 

第十二条 局机关工作部门受林业局统一领导,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行使权力。 

第十三条 对涉及多个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主办部门要主动与协办部门协调,协办部门应积极配合。部门负责人需要向林业局汇报的事项,应向分管副书记(副局长)汇报;确需向书记(局长)汇报的,必须事前征求分管副书记(副局长)的意见。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十四条 林业局实行党委会议、党政工联席会议、职工代表大会、基层领导干部会议(包括书记例会)、书记(局长)办公会议及专题办公会议等会议制度。 

第十五条 局基层领导干部会议(包括书记例会)。由书记(局长)、副书记(副局长)和基层党政领导组成。必要时召开扩大会议,吸收局机关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参加,视情邀请局党委有关部门以及各民主党派、群众团体的负责人列席。局基层领导干部会议(包括书记例会)由书记(局长)或书记(局长)委托常务副书记(副局长)召集和主持,一般每季召开1次,必要时由书记(局长)决定随时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总局党委、总局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以及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 

(二)总结部署和决定林业局的重要工作。 

(三)讨论分析全局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通报重要工作情况。 

(四)讨论通过其他需要由局研究决定的事项。 

第十六条  局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副书记、党委委员组成。必要时召开扩大会议,有关局领导和部门主要负责人根据会议内容列席相关议题的讨论。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党委的工作部署。

(二)制定与修改重要事项的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研究制定党委工作规划、年度或一个时期工作计划和重大活动部署,党委负责人代表党委所做的重要讲话或报告,以党委名义发出的重要文件。

(三)研究通过事关全局性、政策性、涉及稳定工作和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

(四)研究通过党委成员的分工与调整;内设机构、机构调整和人员编制;党委管理权限范围内干部推荐、提拔、任免、奖惩等问题。

(五)研究通过规模较大的投资、工程等重要项目的安排;金额较大的财、物支配和资产处置;大额资金的使用等问题。

(六)研究讨论重要涉外事项、突发性重大事件及其它应由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十七条  职工代表会议。按照《企业法》规定,林业局须定期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由大会主席团成员、按规定结构及比例选举产生的全局职工代表组成。必要时可扩大到基层单位、局机关各部门,一般每年召开一次。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审议企业重大决策。

(二)检查、监督企业和各级领导的工作。

(三)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局党政工联席会议。由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工会主席、局长、副局长、局调研员、局机关办公室主任组成。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根据会议内容列席相关议题的讨论。局党政工联席会议由书记或局长决定召开,由书记(局长)或书记(局长)委托常务副书记(副局长)召集和主持,在会议组成人员超过半数时方能召开。一般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上级领导机关及局党委、林业局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以及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提出具体贯彻落实意见。 

(二)研究审议需要向上级请示、报告和向上级报告的重要事项;讨论通过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议案和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工作报告草案、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财政预决算草案及其执行情况等报告。 

(三)讨论通过林业局工作计划、重大改革事项、重要政策措施和制定的林业局规范性文件。 

(四)分析形势,通报情况,部署工作等。 

(五)讨论通过其他需要林业局党政工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 

第十九条 书记(局长)办公会议。由书记、局长、副书记(副局长)组成,副书记(副局长)、工会主席根据需要可以列席。局机关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有关单位负责人根据会议内容列席相关议题的讨论。书记(局长)办公会议由书记(局长)或书记(局长)委托常务副书记(副局长)召集和主持。一般每月召开1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林业局各单位、各部门的重要请示、报告事项。 

(二)研究审定重大基建和企业投资的重大技改项目、重大预算开支项目。 

(三)交流工作情况,协调工作,研究安排下步工作任务。 

(四)研究讨论书记(局长)认为有必要集体研究讨论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 林业局专题办公会议。由书记(局长)、副书记(副局长)确定议题、召开时间,并主持会议,与议题有关 的部门负责人出席会议,专题办公会议根据需要随时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协调林业局领导各自分工职责范围内的专门问题,处理日常业务工作。 

(二)协调解决分管部门之间有意见分歧的问题。 

(三)研究协调需提交林业局集体研究决策的有关问题。凡涉及经费、编制安排的,严格按规定审批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党委委员出席局党委会议、局党政工联席会议,根据需要可以列席书记办公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办公室主任根据需要可以列席局党委会议、局党政工联席会议局长办公会议。 

第二十二条 局党委会议、党政工联席会议、书记(局长)办公会议、基层领导干部会议(包括书记例会)由局机关行政科、办公室负责会务工作,专题办公会议议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凡会议议题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主办部门应在会前进行协调,并由机关办公室或机关行政科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会务工作。会议指定人员要按照会议通知要求与会,凡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要提前请假,并将替代列席人员名单报局办公室。 

局党政工联席会议、书记(局长)办公会议在会后形成会议纪要,印发有关单位。局党委会议、基层领导干部会议(包括书记例会)局专题会议是否形成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视需要而定。局机关各类会议需要形成会议纪要的,由局机关办公室或召集会议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形成会议纪要初稿,经审核后,报会议主持人签发。

第二十三条 林业局各类会议议定的涉及机构调整、人员编制等事项,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由书记(局长)最后审定;涉及资金安排方面内容需局长会前同意或会后批准。

局召开各类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按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公开的内容与方式须经局机关办公室主任审定,必要时须报副局长或局长审定。

第二十四条  林业局各类会议要严格执行会议审批等程序,控制会议规模,减少参会人员,压缩会议时间,提高会议效率。 林业局召开各种会议,由召开部门支付所有费用,参加会议人员不支付任何费用。全局性会议一律提前十天由部门经由办公室提出会议申请,报经党委书记、局长审核批准。专业会议必须报请主管局领导审核批准。

第四章 公文审批、传阅制度 

第二十五条  报送局党委、林业局审批的公文,应当遵循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办理,各部门草拟的文函,应按规定送局办公室审核,由办公室按程序呈送局领导审签。

第二十六条  局办公室负责统一处理和承办报送局党委、林业局审批的公文;负责协助局领导审核或组织起草以局党委、林业局名义制发的公文。机关各科室和各单位报送局党委、林业局的公文,由局办公室按局领导分工报送审批,重大问题报送常务副局长、常务书记、局长、书记审批。

第二十七条  公文签发。⑴局党委或林业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分别由书记和局长签发,局党委、林业局联合发文由局长、书记共同签发。⑵以林业局办公室或党委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属于林业局一般日常工作,经办公室审核后,由分管副书记或副局长签发;属于涉及面较广,比较重要的,经办公室审核后,由分管副书记、常务副书记、副局长或分管局长、常务局长共同签发。

第二十八条  签批公文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和程序,对局办公室没有收文登记的文件,原则上不予签批,所有文件审批时间一般不应超过两天。

第二十九条  严格控制公文规格和发文数量。对可发可不发的公文一律不发。可以以局办公室名义发的不以林业局或局党委名义发文;可以以部门名义发文的,不以局、局党委或办公室名义发文;可发简件、函件的,不发正式的公文;可用领导批示复件或口头、电话答复的,不发公文。属于政策性较强或涉及全局的重要工作,需请示局党委或林业局同意的事项,按规定程序报经审定后,由职能部门自行发文,并注明“此文件已经局党委、林业局同意”。

第三十条  各部门、各单位的请示、报告,应报送局办公室登记承办,除局领导直接交办或紧急重大事项外,原则上不得直接报送领导者个人,更不 得多头呈送。违反上述规定的公文不予受理。

第三十一条  局各部门报请局党委、林业局决定的事项,如部门间有分歧意见时,主管部门要主动与协办部门协商,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不应把未经认真研究、协商的问题上交局党委、林业局;经主办部门与协办部门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主办部门应将情况如实向局分管领导报告,由局领导协调或裁定。对各部门请示的事项,一般在5日内给予答复,期限内答复不了的由办公室给予回告。

第三十二条  林业局各部门对口上报的情况综合材料必须经主管局领导审定,不得随意上报。上级公文中要求贯彻落实的事项,由局办公室负责催办、督查,承办部门要在工作任务完成后及时向办公室反馈办结情况。

第三十三条 上级下达的公文或平级发来的函件,必须经由办公室登记处理后方可传阅。对办公室签批到主管部门的上级文件,主管部门应在当日内提出拟办或贯彻落实意见,在此基础上,报送局主管领导或主要领导阅示。在局领导签批意见后,主管部门要在两日内按领导批示实施贯彻,并在办结后将情况反馈到办公室。

第三十四条  对需局几个部门联合承办的事项,由局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签定牵头部门,同时确定协办部门,由牵头部门主动与协办部门沟通,共同提出拟办意见,然后经由办公室交由局领导批示。需几个部门共同承办的工作,部门之间不得推诿、扯皮,牵头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不得以任何借口不阅文、不提出办理意见,否则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责任。

第三十五条  各部门应至少两天主动到办公室阅文室查阅上级来文,同时签属意见,需立即传阅办理的公文,由办公室通知主办部门到办公室阅文,并签属意见。凡因部门不主动阅文签属意见而影响工作的,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责任。局领导阅文由办公室文书送达至领导办公室阅批;各部门负责人在办公室阅文室阅文。无特殊情况,不得将文件带回至本部门。局领导公出时,应及时将文件处理完毕,并返还办公室,特殊情况未及时处理的告知办公室。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三十六条 林业局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逐步建立行政质询和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十七条 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经费计划、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法规议案和行政法规、大型项目等重大决策,由林业局党委会议或林业局党政工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十八条 各部门提请林业局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地方政府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九条 林业局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条 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局党委、林业局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林业局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六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四十一条 林业局及各部门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四十二条 林业局根据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扩大开放的需要,适时提出法规议案、制定行政规章,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法规、规章,确保法规议案和行政规章的质量。

第四十三条 林业局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总局、管理局的方针政策。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林业局发布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各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要依法及时报林业局备案,由林业局法制局审查并定期向林业局报告。

第四十四条 要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推进综合执法试点。严格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七章 加强行政监督

第四十五条 林业局要自觉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依法备案行政规章;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六条 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林业局报告。

第四十七条 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规章备案制度和行政复议法,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下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八条 林业局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林业局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并督促抓好落实。

第四十九条 林业局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林业局报告。要加强政务公开制度建设,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

第八章 工作安排

第五十条 林业局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计划和季度、月度等阶段性工作安排,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第五十一条 林业局在年初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确定需要讨论的法规草案和审议的行政规章草案、林业局召开的重要会议和制发的公文等事项,形成林业局年度工作计划。

第五十二条 各单位、各部门要认真落实林业局工作安排,并按要求定期向林业局报告执行情况。林业局办公室适时作出通报。

第九章 作风纪律

第五十三条 林业局领导要深入基层,考察调研,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轻车简从;不要下级单位负责人到辖区分界处迎送,不吃请,不收礼。

第五十四条 林业局领导不为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确需参加的活动,由活动组织部门报林业局办公室协调安排。

第五十五条 林业局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六条 林业局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局党委、林业局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五十七条 林业局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林业局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林业局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林业局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林业局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林业局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林业局同意。

第五十八条 副书记(副局长)离局出访、出差和休养,应事先报告书记(局长),由局办公室通报林业局其他领导。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局外出,应事先报告林业局分管局长,并报林业局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五十九条  林业局及各部门要提高办事效率和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

林业局及各部门要建立快速反应机制。林业局组成人员要保证通讯联络随时畅通,随叫随到,今后通信工具号码发生变化时,要及时通报局办公室。对本单位、本部门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刑事治安案件、群体性上访、灾情疫情及其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危害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重大情况,不论工作日或节假日,不论白天或夜晚,不论人在何处,必须第一时间向林业局办公室报告,或视情况,直接向林业局领导汇报。并根据本部门职责,依照应急预案的要求赶赴现场,组织力量控制事态,最大限度地降低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密切跟踪事态进展情况,认真做好善后工作。对因迟报、漏报、瞒报和处理不当造成影响和损失的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要追究责任。

第六十条 林业局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认真履行职责,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级的送礼和宴请;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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