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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选任林口林区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的公告
2017-12-29

关于公开选任林口林区人民检察院

人民监督员的公告

 

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司法体制改革精神,加强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工作的监督,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的渠道,根据最高检、司法部《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规定,林口林业局司法局决定在全局范围内选任林口林区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条件

人民监督员应当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扎实的群众基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年满二十三周岁,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体健康,具有高中以上文化学历的中国公民。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被开除公职的,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工作人员以及人民陪审员不参加人民监督员选任。

二、选任程序

个人报名,组织推荐,资格审查,考察评议,社会公示 任前宣誓,颁发证书。

三、选任名额

按规定本次拟选任林区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4名。

四、选任期限

1报名地点:林口林业局司法局,联系电话:04533300148,联系人:郭景泉。

2报名材料:报名需提交个人身份证、户口、学历证明书(毕业证)复印件。

3、填报表格:针对报名者不同类型需分别填写《人民监督员自荐报名表》、《人民监督员组织推荐表》、《人民监督员重新确认登记表》。

五、职责和任期

人民监督员对林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十一种情形的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实施监督;人民监督员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经此次重新确任程序留任的人民监督员视为连任,任期自确认之日算起。

特此公告。

 

 

 

人民监督员对林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

十一种情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实施监督

 

1.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

2.超期羁押或者延长羁押期限决定违法的;

3.违法搜查、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违法处理查封、扣押、冻结财务的;

4.拟撤销案件的;

5.拟不起诉的;

6.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赔偿的;

7.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

8.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

9.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违法的;

10.阻碍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

11.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而不退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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