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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请销假制度的通知
2017-12-29

关于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请销假制度的通知

 

各总支、支部、基层党委:

为切实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的管理,严肃组织、工作纪律,确保全局上下进一步转变作风、凝聚力量,攻坚克难、促进发展,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决定进一步规范我局领导干部请销假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外出请假制度

(一)局副处级领导干部

1.局副处级领导干部外出,须提前向局党委书记、局长请假或报告,党委领导须告知党委办公室、行政领导须告知局办公室;

2.到基层调研、检查指导工作或在林业局、县域内办事,无论当天能否返回,党委领导须告知党委办公室、行政领导须告知局办公室。

(二)机关科室领导干部

1.机关科室(部门)负责人外出,党群部门负责人须向党委书记请假签批,行政部门负责人须向局长请假签批,并到组织部履行请假手续,到党委办公室、局办公室、机关党委备案。

2.科室(部门)副职外出,1天(含1天)向部门负责人请假签批;2天内(含2天)向主管领导请假签批;3天(含3天)以上的党群部门副职,向党委书记请假签批;行政部门副职向局长请假签批;并到组织部履行请假手续,到党委办公室、局办公室、机关党委备案。

3.科室(部门)下基层或外出学习、开会,单位无人时,事先须向机关党委报告。

4.科员因公事或私事离开工作岗位,1天以内的,到机关党委备案,填写《临时请假登记簿》。2天内(含2天),填写《机关工作人员请假单》由部门负责人签批,请假3天(含3天)以上的,由主管领导签批。

(三)基层单位领导干部

1.基层单位党政负责人工作期间外出离开本单位,一律须经局党政主要领导批准签批,报党委组织部、党委办公室、局办公室备案;凡涉及基层党政负责人参加的林业局会议,须经局党委办公室、局办公室通知;需基层党政负责人参加的林业局主要会议或重要事务,不能按期参加的,须向局党委书记或局长请假。

2.基层单位副职因事外出2天内(含2天),由单位党政主要领导批准签批;超出3天(含3天)以上的,向林业局主要领导请假签批,并到党委组织部、党委办公室、局办公室备案。

3.局领导干部(含工作人员)请假期间必须24小时保持通讯畅通,保证随叫随到。

4.双休日、节假日期间,各单位必须有一位主要领导干部值班。

二、防火、防汛期间请假制度

1.防火、防汛期间基层党政负责人,外出离开本单位当天及时返回的,须向森防指挥部、纪委请假;外出1天以上的,必须经局党政主要领导批准,并报局森防指挥部或防汛指挥部、纪委备案。

2.基层单位副职离开本单位,必须经本单位党政负责人批准,离开本局到外地必须向林业局党政领导请假,并到森防指挥部或防汛指挥部、纪委备案。

3.防火、防汛期间,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值宿制度,代班领导必须在岗。

三、请销假具体要求

1.领导干部要自觉遵守请假制度,按规定程序请假批准后,必须妥善安排好本单位、部门或分管工作方可离岗。

2.对无故不履行请假手续的,纪委、组织部将按擅离职守予以严肃批评;造成不良影响的,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3.纪委、组织部要加强督促检查,对领导干部在岗情况适时进行通报,并作为领导干部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4.所有请假人员返回工作岗位的要及时向准假领导销假并到组织部、机关党委履行程序。

5.事假、病假、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的工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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