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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局工作人员饮酒行为的通知
2017-12-13

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局工作人员饮酒行为的通知

 

基层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进一步加强林业局机关和基层作风整顿工作,严明工作纪律,规范林业局机关和基层工作人员的公务行为,树立文明、高效、廉洁、勤政的良好形象,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等法规和黑龙江省公务活动全面禁酒的规定以及上级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全局工作人员饮酒行为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明纪律要求,做到令行禁止

各单位、各部门在公务活动中要严格遵守以下“五条禁酒令”:

1.严禁各单位、各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和工作日早中餐饮酒;

2.机关工作人员到基层单位公务活动一律禁酒;

3.各单位接待林业局机关工作人员时,禁止提供和饮用任何酒类(白酒、红酒、啤酒、果酒及其它酒精性饮料),包括私人自带的酒类(外事接待、招商引资和对外重要接待活动按有关规定执行);

4.严禁林业局机关部门之间、单位之间以及林业局上下级、同事之间在公共场所相互宴请饮酒;

5.禁止公款购买或赠送任何酒类。

二、明确领导责任,强化内部管理

各单位、各部门要从维护党的形象、改进工作作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高度,充分认识“五条禁酒令”的重要性,坚持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各负其责,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执行纪律要求,不得以任何借口搞变通、打折扣,确保政令畅通、令行禁止,推动“五条禁酒令”落到实处。

三、加强教育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各单位、各部门要明确纪律要求,让公务活动不饮酒成为监管干部的自觉行动。各级领导干部在公务活动中要严格执行规定、做出表率,带头遵守“五条禁酒令”,切实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树立各单位、各部门工作人员文明、高效、廉洁、勤政的良好形象。

四、加强监督检查,严肃责任追究

纪检监察机关将严肃执纪问责,党风政风室将明查暗访,不定期抽查,严肃查处玩规避、搞变通的行为,对顶风违纪者实行“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绝不姑息。对当事人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领导干部因饮酒贻误工作、酗酒闹事或造成恶劣影响的,一律从严处理。对执行“禁酒令”不力的单位和部门,将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应追究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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