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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林林业局机关安全用电规定(适用)
2011-11-17
海林林业局机关安全用电规定(适用)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局工作会议精神,牢固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艰苦奋斗、增收节支,确保机关办公楼(包括住外各科室部门)正常工作的顺利开展,合理安全、经济的用电,特做如下具体规定。
    一、禁止使用与办公无关的各种电器设备,如电暖气、电暖风、电水壶等。
    二、禁止私接私安电线及电源插座。
三、禁止擅自更换,改动办公室内的用电设备,以及擅自打开电源配电箱、拉闸、维修用电设施。
四、因工作需要,增加办公设施,增加电量时,须部门科室向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申请,派出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安装或更换,严禁私接滥拆。
五、要节约用电,科室下班或人员离开办公室必须先闭电,做到人走电息,杜绝常明灯现象的发生。  
六、科室部门领导要对本科室部门安全用电工作负责,要经常检查督促本科室用电安全,堵塞漏洞。
    七、发现不按规定执行。除没收用电器外,还要予以相应的处罚,发现一次违反规定的扣罚部门费用100元,二次扣罚部门费用200元,超过二次的扣罚全科全年费用,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科室部门责任人的责任。
八、为了节约用电,晚19:00-早7:00点办公室除照明用电外均自动闭电,晚间工作需要用电时,须提前申请方可用电。
九、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用电防火安全的督促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汇报,同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妥善解决。
以上规定请各科室遵照执行。
 
科室责任人(签字):
二0一一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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