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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2010-01-29
 
 
 
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一、报告内容
     1、本人及配偶、子女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2、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即夫、妻、父、母、子、女、)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
     3、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凭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在本地经商、从事廉政建设有偿中介活动等情况。
     4、子女升学、参军等情况。
     5、配偶、子女因违法乱纪受到处分或判刑的情况;
     二、报告方式
     1、局纪委、监察局负责受理全局党员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的报告。
     2、报告重大事项采用书面形式,由干部本人填写《党员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单》。在报告事项内容栏,须认真填写事项发生时间、地点、用车情况、参加人数,简要过程、涉及的主要人员及本人态度等内容。
     三、报告范围和时限
     范围:副科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
时限:凡属可以预见的报告内容,报告人应在事前5天报告;不可预见的,须在事后一周内履行补报手续。
     四、具体要求
     1、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本制度的规定,按时、如实地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如不按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纪委、监察局在查明情况后,将视情节轻重,责令其作出检查,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涉及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2、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先请示批准的事项,受理部门经认真研究后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按组织答复的意见办理。
     3、纪委、监察局、组织人事部要加强对本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人事部要把领导干部执行本制度的情况作为考核干部的一项内容;纪委、监察局将把领导干部执行本制度的情况作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检查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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