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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京城重点国有林管理局管理局级河长巡查制度》、《东京城重点国有林管理局河长制工作督办制度》《东京城重点国有林管理局清河行动实施方案》、《东京城重点国有林管理局河流保护管理联合执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2017-12-02

东京城重点国有林管理局关于印发

《东京城重点国有林管理局管理局级河长巡查

制度》、《东京城重点国有林管理局河长制工作督办制度》

《东京城重点国有林管理局清河行动实施方案》、《东京城重点

国有林管理局河流保护管理联合执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基层单位、各科室:

现将《东京城重点国有林管理局管理局级河长巡查制度》、《东京城重点国有林管理局河长制工作督办制度》、《东京城重点国有林管理局清河行动实施方案》、《东京城重点国有林管理局河流保护管理联合执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做好贯彻落实。

附:1、东京城重点国有林管理局管理局级河长巡查制度;

2、东京城重点国有林管理局河长制工作督办制度;

3、东京城重点国有林管理局清河行动实施方案;

4、东京城重点国有林管理局河流保护管理联合执法实施细则。

 

 

 

 

 

 

0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东京城重点国有林管理局管理局级

河长巡查制度

 

河长巡查是落实河长制工作的重要手段,是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主要途径。为规范管理局级河长巡查工作,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制度建设的通知》(办建管函〔2017544)《黑龙江省ob 体育中国有限ob 体育中国有限公司林区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试行)(黑森党办〔201720号)、《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河长制工作督办制度》(黑森水[2017]791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巡查范围

管理局河长巡查管理局施业区所有河湖,管理局级河长巡查所负责的管理局施业区河湖。

二、巡查方式

实地查看,听取汇报。管理局河长听取所巡查河湖的管理局级河长汇报;管理局级河长听取所负责河湖的林场(所)络腮胡子 河长汇报。管理局级河长在巡查时,可召开协调会及座谈会议。

三、巡查频次

每季至少巡查一次,根据需要可适时增加安排巡查。
    四、巡查内容

对所负责河湖的水资源保护、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资源防治、水环境治理、水ob 体育中国有限公司修复、执法监督等河长制6大任务落实情况、河湖存在问题及林场(所)级河长和管理局级责任单位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问题处理

()施业区界河。按管理局级河长要求,由管理局河长制办公室先与相邻地方河长制办公室沟通,需要总局河长制办公室协调的将有关问题报总局河长制办公室,由总局河长制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
    ()施业区内河。处置权限属于管理局级河长的,由管理局级河长或管理局河长制办公室对管理局级责任单位或林场(所)级河长进行督办处理。

六、巡查保障
    管理局河长巡查,由管理局河长制办公室负责巡查组织协调工作;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制定巡查参考方案和巡查记录;管理局党委宣传部负责新闻报道工作;管理局政策法规处负责领导讲话起草和新闻稿把关;管理局河长制办公室负责协调巡查相关情况筹备工作;相关部门参加巡查。

管理局级河长巡查,由管理局级河长对应工作部门负责巡查组织协调工作;管理局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制定巡查参考方案和巡查记录;协调巡查相关情况筹备工作;相关部门参加巡查。

 

 

 

 

 

 

 

 

 

 

 

 

东京城重点国有林管理局河长制工作督办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河长制督办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保障河长制工作有效开展,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制度建设的通知》(办建管函〔2017〕544号)和《黑龙江省ob 体育中国有限ob 体育中国有限公司林区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试行)》(黑森党办〔2017〕20号)《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河长制工作督办制度》(黑森水〔2017〕792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督办范围及实施

本制度适用于河长制工作管理局级督办。由管理局河长制办公室负责协调、实施工作。

二、督办主体及对象

督办按实施主体不同,分为管理局河长、管理局级河长督办,管理局河长制办公室督办和管理局级责任单位督办。

(一)管理局级责任单位督办。管理局级责任单位负责对职责范围内需要督办的事项进行督办;督办对象为林场(所)级责任单位。

(二)管理局河长制办公室督办。管理局河长制办公室负责对管理局河长、管理局级河长批办事项,涉及管理局级责任单位、林场(所)级河长需要督办的事项,或管理局级责任单位不能有效督办的事项进行督办。督办对象为管理局级责任单位、林场(所)级河长制办公室。

(三)管理局河长、管理局级河长督办。管理局河长、管理局级河长对管理局河长制办公室不能有效督办的重大事项进行督办。督办对象为管理局级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林场(所)级河长。

三、督办分类

(一)日常督办。河长制日常工作需要督办的事项,主要采取定期询查、工作通报等形式督办。

(二)专项督办。河长制管理局级会议要求督办落实的重大事项,或者管理局河长、管理局级河长批办的事项,由有关管理局级责任单位抽调专门力量专项督办。管理局河长、管理局级河长巡河时,对某项河长制工作要求落实的事项。

(三)重点督办。对河湖保护管理中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问题,主要采取会议调度、现场调度等形式重点督办。

四、督办要求

(一)任务交办。主要采用“督办函”“河长令”等书面形式交办任务,管理局级责任单位“督办函”由管理局级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签发;管理局河长制办公室“督办函”由管理局河长制办公室主要负责同志签发;管理局级“河长令”按程序由管理局河长、管理局级河长签发。督办文件明确督办任务、承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办理期限。

(二)任务承办。承办管理局级责任单位接到交办任务后,应当按要求时限完成。督办事项涉及多个责任单位的,牵头责任单位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协办责任单位应当积极主动配合。在办理过程中出现重大意见分歧的,由牵头责任单位负责协调;意见分歧较大难以协调的,牵头责任单位可以报请管理局河长制办公室协调。管理局河长制办公室协调时,呈报管理局级河长、管理局河长。承办的林场(所)级河长接到交办任务后,应当抓紧做出安排,并组织相关部门形成落实意见,明确措施,对涉及两个林场(所)施业区的,或因管理局级责任单位相关政策相互交叉且不统一的,可以呈报管理局河长制办公室,或直接呈报相关流域内管理局级河长,报管理局河长制办公室备案。

 (三)督办反馈。管理级责任单位应当定期将本单位督办情况报送管理局河长制办公室。督办任务完成后,承办责任单位及时向管理局河长制办公室书面反馈。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完毕的,应当及时将工作进展、存在问题、下步安排反馈管理局河长制办公室。

(四)立卷归档。督办单位应当对督办事项登记造册,统一编号。督办任务完成后,及时将督办事项原件、领导批示、处理意见、督办情况报告等资料立卷归档。

(五)工作纪律。督办事项属于内部工作运行程序,需要调查核定,未经承办单位允许不得对外发布。

 

 

 

 

 

 

 

 

 

 

 

 

 

 

 

 

 

 

 

东京城重点国有林管理局清河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推进我省ob 体育中国有限公司文明建设,加强江河湖泊保护管理,根据《黑龙江省ob 体育中国有限ob 体育中国有限公司林区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试行)》(黑森党办〔2017〕20号)要求、《黑龙江省ob 体育中国有限ob 体育中国有限公司林区清河行动实施方案》(黑森水〔2017〕790号)要求,管理局决定于2017年12月-2018年6月,在我局施业区范围内实施河湖“乱占乱建、乱围乱堵、乱采乱挖、乱倒乱排”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坚决打击非法侵占水域岸线、擅自取水排污、非法采砂、非法采矿洗矿、倾倒废弃物以及电、毒、炸鱼等破坏河湖ob 体育中国有限公司的违法犯罪行为。开展以清理各类污染源为主要内容,“清洁河流水质、清除河道违建、清理违法行为”为重点的清河行动。

一、行动目标

    通过在我局施业区范围内持续整治江河湖泊存在的乱占乱建、乱围乱堵、乱采乱挖、乱倒乱排、乱捕滥捞等突出问题,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加强水管理,防治水污染,保护水资源,保护水ob 体育中国有限公司,保护水环境,维护河湖健康生命,逐步实现河畅、水清、岸绿、景美。

二、清河范围

    清河行动覆盖我局施业区所有河流湖泊。

三、行动内容及任务要求

清河行动涵盖与江河湖泊水域有关的9个专项整治行动,具体内容及任务要求如下:

1.工矿企业及工业聚集区水污染专项整治行动:调查摸清污染物排放情况,对偷排偷放、持续超标排污拒不改正、故意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措施、数据造假、屡查屡犯的企业,依法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责令停业关闭。

2.施业区生活污水专项治理行动:调查了解全林区生活污水管网建设、集中处理、达标排放情况,督促各(林场所)、局址抓紧实施污水管网建设,提高污水处理率。

3.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行动:调查了解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户)污染物集中处理情况,督促养殖规模化企业开展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有效利用,对不达标排放企业限期整改,对影响大、屡教不改者进行处罚,直至强制关停。

4.农业化学肥料、农药零增长专项治理行动:了解掌握我局施业区农业化学肥料、农药使用状况,深入推进农业减化肥、化学农药和化学除草剂的“三减”行动。开展科学普及、知识培训、新技术推广,开展形式多样的送科技下乡、技术指导等活动,减少不合理化学肥料、农药用量,减少面源污染。

5.我局施业区生产生活垃圾及生活污水专项整治行动:具体分为林区生产垃圾处理、林区生活垃圾处理和生活污水整治三项工作。

其中林区生产垃圾处理工作内容为:加强木耳段、木耳袋、农药瓶、塑料薄膜、秸秆等集中处理,提高林场垃圾处理能力。

林区生活垃圾处理工作内容为:推进局址垃圾处理设施和服务向林区延伸,加快建设林场(所)生活垃圾收集转运设施,建立由林业局级城管环卫部门具体负责的林区环卫一体化运行机制和工作体系,完善林场(所)保洁制度和保洁队伍,提高林场(所)的生活垃圾处理能力。

林区生活污水整治工作内容为:创新林区生活污水处理模式,推行林区生活污水沟渠、管网建设,设置沉淀、过滤、氧化、生物处理塘,改变乱倒乱排的陋习,避免对林场(所)池塘、水渠的污染,保护林区水环境。

6.侵占河湖水域及岸线专项整治行动:摸底排查江河湖泊管理范围内违法乱占乱建、乱围乱堵情况,拆除平毁河湖水域滩地违法修建的矮堤、丁字坝、建筑物,清除违法植树造林,整治违法使用岸线岸滩修建码头、堆场、汽车坡道,打击乱堆乱放违法行为。

7.非法采砂专项整治行动:开展非法采砂特别是交界监测断面周边非法采砂场所专项治理,整顿河湖采砂秩序,规范采区管理,对无证采砂及超许可范围等非法采砂行为予以严厉打击;整顿利用河滩地建设装运场地、堆放商品砂石料、堆放废弃料行为,维护河势稳定和良好水事秩序。

8.非法设置入河湖排污口专项整治行动:核查排污口设置、污水排放,封堵未经批准设置的入河(湖)排污口,打击偷排、不达标排放违法行为。

9.渔业资源保护专项整治行动:依法清理取缔电捕网、机动底拖网和“绝户网”等非法渔具;依法打击在江河湖泊电、毒、炸鱼违法行为;查处禁渔期、禁鱼区和保护区偷捕等非法捕捞行为和收购贩运非法渔获物的违法行为;依法禁止围河霸港捕鱼行为等。

四、职责分工

根据《黑龙江省东京城重点国有林管理局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试行)》确定的管理局机关相关责任单位职责分工,按照牵头单位主抓、林场(所)为责任主体、相关责任单位协同配合的原则,在我局施业区范围内迅速开展清河行动。各专项整治行动牵头和配合单位明确如下(牵头单位负责组织和上报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总结材料):

1.管理局水务局牵头组织侵占河湖水域及岸线专项整治行动(国土局、资源科、多经局、营林局、交通局配合),非法采砂专项整治行动(国土局、资源科、交通局配合)非法设置入河湖排污口专项整治行动(基建环境局和资源科、、多经局配合)。

2.管理局企管科牵头组织工矿企业及工业聚集区水污染专项整治行动(基建环境局和资源科、计划科、科技科、国土局配合)。

3.管理局基建环境局牵头组织城镇、农村生活垃圾及生活污水专项治理行动(资源科配合)。

4.管理局多经局牵头组织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行动(基建环境局和资源科配合),林区生产垃圾专项整治行动(基建环境局和资源科配合),农业化学肥料、农药零增长专项治理行动,渔业资源保护专项整治行动(林业公安局、交通局配合)。

五、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河长要高度重视,要亲自巡河,把清河行动作为河长制工作的重要内容,作为推动水ob 体育中国有限公司文明建设的重要抓手,加强对清河行动的领导,建立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落实专职人员,加强协同配合,确保清河行动顺利推进。

2.加强宣传动员。要统筹抓好清河行动的宣传引导,充分发挥主流媒体功能,开展多形式、多方位、持续深入的宣传活动,积极营造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共同关心、支持、参与和监督河湖管护的良好氛围。

3.加大督查力度。相关责任部门要切实履行自身职责,加强对清河行动推进情况的督促检查,对工作推进慢、实施不力的单位,要及时督促整改。

4.强化工作保障。各部门要抽调工作力量,集中联合执法,综合执法,确保清河行动取得实效。公安机关要为清河行动保驾护航,严厉打击破坏河湖环境、影响ob 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安全、暴力阻扰清河行动的违法犯罪行为。

5.抓好长效管理。要充分发挥各级河长、政府和责任部门的作用,加强河湖水域日常保护管理与监督检查,加强长效制度建设,确保通过清河行动达到良好整治效果的江河湖泊,违法违规现象不反弹。

 

 

 

 

 

 

 

 

 

 

 

 

 

 

 

 

 

东京城重点国有林管理局

河流保护管理联合执法实施细则

 

为全面推进河长制工作,加强ob 体育中国有限ob 体育中国有限公司林区河流的行政监管与执法,根据省河长制办公室《黑龙江省清河行动实施方案》(黑河办字[2017]13号)和黑龙江省ob 体育中国有限ob 体育中国有限公司林区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试行)》(黑森党办〔201720号)、《黑龙江省ob 体育中国有限ob 体育中国有限公司林区林业局河流保护管理联合执法实施细则》(黑森水〔2017790号),关于建立由林业管理局水行政部门牵头、各相关部门共同负责的河流保护管理联合执法机制的部署和要求,根据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工作目标

按照各司其职、密切联动、快速反应、及时高效的原则,统筹林业局水务、基建环保、资源、多经、住建、交通、国土资源、营林、企管、公安等涉及河流保护管理的行政执法职能部门,创新执法机制,加大联合执法力度,推动执法有所作为、有所创新、有所突破。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严厉打击涉及河流保护管理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水资源管理,防治水污染,保护水资源,呵护水ob 体育中国有限公司,保护水环境,维护河湖健康ob 体育中国有限公司,逐步实现河畅、水清、岸绿、景美。

二、组织机构

1.成立机构。成立东京城重点国有林管理局河流保护管理联合执法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管理局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管理局水务局局长担任,成员由管理局水务、基建环保、资源、多经、住建、交通、国土资源、营林、企管、公安等部门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水务局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设在水务局。办公室主要职责为统筹协调相关部门联合执法工作,负责联合执法联席会议的组织、联络和协调等日常事务工作。

2.建立联合执法联席会议制度。联合执法联席会议在联合执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组织召开,主要负责研究解决我局施业区范围内河流保护管理联合执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难点问题,协调解决涉及相关部门在执法中的协作配合等问题。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担当涉及河流保护工作的有关执法工作,认真落实联席会议布置的工作任务,按要求及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工作情况。

3.建立联合执法信息共享平台。要利用管理局级河长制网络平台,各成员单位之间要加强执法信息互联互通,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建立经常性的工作联系、案情会商机制和信息通报机制,并将日常执法巡查、问题督办、情况通报、责任落实等纳入信息化管理,实现各河流监管部门执法信息的归集、分流、交换、抄告和共享。

三、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及联合执法工作内容

1.管理局水务局牵头组织对非法侵占河道水域及岸线、非法设置入河排污口、河道非法采砂等水事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和开展水土流失专项整治(基建环保资源、多经、交通、国土资源、营林、企管、公安等部门配合)。

2.管理局基建环保和资源部门牵头组织林区生活垃圾专项治理。(公安部门配合)

3.管理局多经部门牵头组织开展对畜禽养殖污染的整治和农业化学肥料、农药零增长专项治理、渔业资源保护专项整治行动。(基建环保、水务、营林、公安部门配合)

4.管理局基建环保部门牵头组织开展林区生活污水治理和整治。(资源、水务部门配合)

5.管理局资源部门牵头组织开展河流周边资源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整治。(水务、营林、国土资源等部门配合)

6.管理局企管部门牵头开展对工矿企业及工业聚集区水污染防治。(基建环保部门配合)

7.驻管理局国土部门牵头组织开展土地资源开发环境保护专项整治。(营林、资源、公安等部门配合)

8.管理局营林部门牵头开展河流沿岸绿化及湿地保护专项整治。(水务、公安部门配合)

四、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牵头单位具体负责实施联合执法工作,根据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及时启动联合执法行动,制定联合执法具体行动方案,督促相关配合单位依法履行职责;配合单位应当选派相对固定、熟悉业务的行政执法人员参加联合执法;林业局联合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推进工作。

2.落实联合执法责任。各牵头单位和配合单位要根据管理权限和工作实际,根据联合执法、统一指挥、各司其职、相互配合、严厉打击的要求,联合执法牵头单位承担联合执法主要责任,配合部门承担协同责任;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分工,严格落实工作要求。

3.强化督查问责。各相关单位要按照联合执法工作方案的要求,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将河流保护管理中突出的问题尽快整治到位,对短期内难以解决的问题制订有效控防措施;对造成不良影响、不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的,依据相关规定督查问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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