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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京城重点国有林管理局河长制工作制度
2017-09-08

东京城重点国有林管理局河长制工作制度

 

各基层党组织、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厅字[2017] 42号)精神,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制度建设的通知》(办建管函[2017] 544号)和省河长制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河长制工作的通知》(黑河办字〔20174号)以及《黑龙江省ob 体育中国有限ob 体育中国有限公司林区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试行)》(黑森党办〔201720号)关于建立完善河长制相关工作制度的要求,现将《东京城重点国有林管理局河长会议制度(试行)》《东京城重点国有林管理局河长制信息共享制度(试行)》《东京城重点国有林管理局河长制信息报送制度(试行)》《东京城重点国有林管理局河长制工作督导检查制度(试行)》《东京城重点国有林管理局河长制工作考核制度(试行)》《东京城重点国有林管理局河长制工作验收制度(试行)》等6项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1、东京城重点国有林管理局河长会议制度(试行)

2、东京城重点国有林管理局河长制信息共享制度(试行)

3、东京城重点国有林管理局河长制信息报送制度(试行)

4、东京城重点国有林管理局河长制工作督导检查制度(试行)

5、东京城重点国有林管理局河长制工作考核制度(试行)

6、东京城重点国有林管理局河长制工作验收制度(试行)

 

 

0一七年九月四日

黑龙江省东京城重点国有林管理局河长会议制度  

(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42号)精神和《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制度建设的通知》(办建管函2017544)和省河长制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河长制工作的通知》(黑河办字〔20174号)要求,根据《黑龙江省ob 体育中国有限ob 体育中国有限公司林区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试行)》(黑森党办〔201720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东京城重点国有林管理局河长会议制度

(一)出席人员 

1、出席人员:管理局河长、管理局级河长、管理局河长制办公室主任,管理局河长制各责任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

2、列席人员:根据需要,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3、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由管理局河长决定,可另行召开。

(二)议事范围

  1、传达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ob 体育中国有限ob 体育中国有限公司总局及其部门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的重要会议、文件精神,研究贯彻意见。

2、研究东京城林区推行河长制工作重大决策、重要规划、重要体制机制、重大责任追究等重要事项。

3、研究部署东京城林区河长制工作,协调解决河湖保护中重点难点问题。

4、经管理局河长同意研究的其他事项。

   (三)议题提交

1、会议议题由管理局河长制办公室协调管理局河长制相关责任部门、单位和各林场所河长提出,经管理局级河长审核后,报管理局河长确定。

  2、会议议题分为通报类和审议类。

  (1)通报类议题:通报类议题应是推行河长制工作中带有全局性,需要及时研究掌握、跟踪推进落实的重要工作情况。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省ob 体育中国有限ob 体育中国有限公司总局及其部门关于推行河长制工作重要会议、文件精神的传达通报,应同时研究提出贯彻意见。

2)审议类议题:提交管理局河长制会议审议的议题,应深入开展前期调查研究,并与相关部门充分协调。

3、会议议题在提交管理局河长会议审议前,有关部门应按照要求报送会议审议的文本等有关材料。主要包括:提请审议的正式文本(讨论稿或草案);议题有关情况的说明。说明应包括必要性和制定的经过,议题主要内容,主要法律政策依据、合理性、可行性和征求意见情况等。

  (四)议事规则

1、议题内容由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汇报。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由分管河长制工作的负责人汇报。汇报应突出重点、简明扼要,直接汇报实质性工作和问题。

  2、部门负责人汇报后,与会人员发表意见。

    3、审议类议题经研究讨论后,由管理局河长作总结,并就有关工作提出要求。

(五)决议实施

1、会议决定的事项,由管理局河长制相关责任部门、单位负责人和有关河长抓好贯彻落实。管理局河长制办公室督办落实并跟踪反馈情况。

2、会议审议通过的事项,以会议纪要为准;会议讨论确定的主要内容,除保密事项外,应按照有关信息公开规定,通过总局网站和有关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

(六)会务工作

  1、会议议题时间由管理局河长确定后,管理局河长制办公室通知有关部门,按照统一格式和要求印制会议材料,会议通知和材料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2、会议纪要由管理局河长制办公室负责起草,经审核后报管理局河长签发,并按照管理局河长制办公室文件规定范围及时印发。会议相关材料要及时整理归档。

二、管理局级河长会议制度

(一)出席人员 

1、出席人员:管理局级河长、管理局河长制办公室主任、分管流域内各林场所河长,管理局河长制相关责任部门、单位负责人。会议由管理局级河长召集和主持。

2、列席人员:根据需要,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3、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两次。根据需要,由管理局级河长决定,可另行召开。

    (二)议事范围

1、贯彻省委、省政府和总局党委、总局、管理局党委、管理局关于推行河长制工作决策部署,落实管理局河长会议工作要求。

2、专题研究分管流域河湖保护管理、专项整治、河长制工作重点和推进措施等。

3、协调解决分管流域上下游、左右岸有关问题。

4、经管理局级河长同意研究的其他事项。

   (三)议题提交

1、议题由管理局河长制办公室协调管理局河长制相关责任部门、单位和分管流域内各林场所河长制办公室提出,经管理局河长制办公室审核后,报召集和主持的管理局级河长确定。

  2、议题分为通报类和研究类。

1)通报类议题:通报类议题应是推行河长制工作中需要及时研究掌握、跟踪推进落实的重要工作情况。

2)研究类议题:提交管理局级河长会议研究的议题,应深入开展前期调查研究,并与相关部门充分协调。

   3、会议议题在提交管理局级河长会议研究前,有关部门应按照要求报送会议研究议题文本等有关材料。

  (四)议事规则

1、议题内容由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汇报。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由各林场分管河长制工作的负责人汇报。汇报应突出重点、简明扼要,直接汇报实质性工作和问题。

2、部门负责人汇报后,与会人员发表意见。

3、研究类议题经研究讨论后,由管理局级河长作总结,并就有关工作提出要求。

(五)会议落实

1、会议决定的事项,由管理局河长制相关责任部门、单位负责人和有关河长抓好贯彻落实。管理局河长制办公室督办落实并跟踪反馈情况。 

2、会议研究确定的事项,以会议纪要为准,会议讨论确定的主要内容,除保密事项外,应按照有关信息公开规定,通过总局网站和有关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

  (六)会务工作

1、会议议题时间由管理局河长或管理局级河长确定后,由管理局河长制办公室通知有关部门做好准备。

  2、会议纪要由管理局河长制办公室负责起草,经审核后报管理局级河长签发,并按照管理局河长制办公室文件规定范围及时印发。会议相关材料要及时整理归档。

三、河长制办公室会议制度

(一)出席人员

    1、出席人员:管理局河长制办公室主任、副主任,根据需要参加的管理局河长制相关责任部门、单位负责人,管理局河长制办公室组成单位联络人员。会议由管理局河长制办公室主任召集和主持。

2、列席人员:有关责任单位负责人、联络人员列席会议。

3、会议根据需要召开。

    (二)议事范围

1、贯彻省委、省政府和总局党委、总局、管理局党委、管理局关于推行河长制工作决策部署,落实管理局河长会议、管理局级河长会议工作部署。

2、协调调度管理局河长制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管理局河长制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协调督导管理局河湖保护管理专项整治工作。   

3、研究有关年度重点工作事项。

4、研究报请管理局级河长和管理局河长会议研究的事项等。

(三)议题提交

1、会议议题由管理局河长制办公室副主任提出,报管理局河长制办公室主任确定。

  2、会议议题分为通报类和专题类。

    1)通报类议题:通报类议题应是推行河长制工作中需要了解掌握、研究落实的重要工作情况。

    2)专题类议题:提交管理局河长制办公室会议专题讨论的议题,应深入开展前期调查研究,并与相关部门充分协调。

3、会议议题在提交管理局河长制办公室会议讨论前,议题提出单位应报送会议讨论的文本等有关材料。

(四)议事规则

1、议题内容由提出议题相关单位、河长制办公室主任汇报。汇报应突出重点、简明扼要,直接汇报实质性工作和问题。

2、部门负责人汇报后,与会人员发表意见。

3、专题类议题经讨论后,由会议召集人作总结,并就有关工作提出要求。

(五)会议落实

1、会议确定的事项,由管理局河长制办公室认真组织实施,并将落实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跟踪反馈。

2、会议确定的事项,以会议纪要为准。

  (六)会务工作

1、会议议题由管理局河长制办公室确定,并通知有关部门做好准备。

2、会议纪要由管理局河长制办公室负责起草,经管理局河长制办公室专职副主任审核,报管理局河长制办公室主任签发,并按照管理局河长制办公室文件规定范围及时印发。会议相关材料要及时整理归档。

 

 

 

 

 

 

 

 

 

 

 

 

 

 

 

 

 

 

黑龙江省东京城重点国有林管理局河长制信息共享制度

(试行)

 

为加强河长制信息管理工作,建立反映快捷、真实准确、高质高效信息管理和跨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发挥信息的反馈、交流、宣传和引导作用,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制度建设的通知》(办建管函〔2017544号)和省河长制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河长制工作的通知》(黑河办字〔20174号)以及《黑龙江省ob 体育中国有限ob 体育中国有限公司林区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试行)》(黑森党办〔201720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共享形式和内容

管理局级河长制信息共享分为工作信息和社会公开两部分。主要包括信息专报、工作简报和工作通报,以及其他形式公开。

(一)工作信息

1、《信息专报》。包括需立即呈报管理局党委、管理局和管理局河长、管理局级河长的工作信息,需专报总局党委、总局的政务信息,需专报总局河长制工作主管部门及有关厅局的政务信息。专报主要内容是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总局党委总局全面推行河长制决策部署;管理局河长、管理局级河长批办事项落实情况;河湖管理保护工作中出现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及处置情况;跨流域、跨地区、跨部门的重大事项协调情况;反映地方创新性、经验性、苗头性、问题性及建议性等重要政务信息;新闻媒体、网络反映的涉及河湖管理保护的重大舆情;其他专报事项。

2、《工作简报》。主要内容是贯彻落实上级各项决策、部署等工作推进情况;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进展、阶段性成果;河湖管理保护和落实河长制工作中涌现的新思路新举措、典型做法、先进经验及工作创新、特色亮点;管理局级各责任部门、单位落实河长制工作新情况、新问题和建议意见等。

3、《工作通报》。主要内容是通报各林场及管理局级各责任部门、单位落实河长制工作情况;年度工作目标、工作重点推进情况;重点督办事项的处理进度和完成效果;危害河湖管理保护的突发性应急事件处置;督导检查工作及整改落实情况;奖励表彰、通报批评和责任追究等。

(二)社会公开

社会公开主要形式有主流媒体、工作网站、新媒体、公示牌、宣传板等。公开内容包括管理局河长、管理局级河长名单,管理局河长、管理局级河长职责,管理局级工作方案,河长制工作制度,河长制相关文件以及河湖管理保护情况;按照信息共享要求和保密原则,公开非涉密江河湖泊水域岸线、水资源、水质、水ob 体育中国有限公司等信息,实时监控河湖管理保护状况,ob 体育中国有限公司环境监测信息;在显要位置设立“河长”信息公示牌,公开河段范围、姓名职务、职责和目标,设立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二、信息管理和要求

(一)责任分工

1、管理局级河长制工作各责任单位和各林场所河长制办公室负责将各类信息及时报管理局河长制办公室。加强对河长制信息报送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信息报送负责人和信息员。

2、管理局河长制办公室负责信息的接收、整理、编辑、印发,定期统计并通报采用情况。需要整改的事项要负责组织落实督导检查。

3、宣传部门和媒体单位要把河长制宣传纳入日常工作内容,协助做好信息发布途径和平台保障,形成大力宣传推行河长制的舆论氛围。

(二)审核程序

《信息专报》实行一事一报、特事特办,《信息专报》、《信息简报》和《工作通报》由管理局河长制办公室主任审核签发;社会公开分别由公开内容管理权属的单位和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发。

(三)信息质量

重要信息早发现、早收集、早报送,紧急或重要信息报送应直呈直报。信息内容要做到实事求是,以第一手情况、第一道研判、第一时间报送作为工作目标,上报信息要梳理清楚,表述、用词、分析、数字务求准确。

(四)保密要求

严格保密纪律,涉密信息的报送和网上信息发布必须遵守有关保密规定,凡未经审核的信息严禁上网发布,严防失泄密事件发生。

对违反本制度,工作中因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导致发生严重后果、重大舆情事故和工作被动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单位和个人的相关责任。

 

 

 

 

 

黑龙江省东京城重点国有林管理局河长制信息报送制度(试行)

 

为加强和规范河长制工作信息报送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地掌握推行河长制工作落实情况和最新动态,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制度建设的通知》(办建管函2017544)和省河长制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河长制工作的通知》(黑河办字〔20174号)以及《黑龙江省ob 体育中国有限ob 体育中国有限公司林区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试行)》(黑森党办〔201720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报送主体

(一)管理局河长制办公室;

(二)各林场所河长制办公室;

(三)管理局河长制工作各责任部门、单位。

二、报送程序

信息报送采取逐级上报的方式。

(一)各林场所、各责任单位将审核后的河长制工作信息报至管理局河长制办公室;

(二)管理局河长制办公室对信息进行梳理、汇总,管理局河长制办公室主任审核后上报管理局河长、管理局级河长。

三、报送内容

报送内容分为常态工作信息、重大工作信息。

(一)常态工作信息

1、旬报内容:河长制工作进展情况。

2、年度报告:推行河长制工作年度进展情况,分析取得经验和成效,找出存在的差距和不足,提出下步工作安排和建议等;

3、上级河长制工作部署贯彻落实情况,工作督查、考核情况;

4、河长制工作特色、特点、亮点、经验及建议。

(二)重大工作信息

1、省总河长、省级河长和总局河长、总局级河长和管理局河长及管理局级河长以及总局河长制办公室工作部署和批示的落实情况,重点督办事项的处理进度和完成效果;

2、河长制工作中组织开展的重大活动情况;

3、河湖管理过程中出现的突发性事件及其应急处置情况;

4、新闻媒体、网络反映的河长制工作、河湖管理的热点舆情信息及处置情况;

5、其他河长制工作方面的重要或重大信息等。

四、报送频次

常态工作信息按要求时限定期报送,重大工作信息随时报送。

五、报送要求

(一)报送信息要实事求是,真实反映河长制工作最新进展情况; 

(二)注重时效性,重要信息早发现、早收集、早报送,紧急或重大信息报送应直呈直报;

(三)各林场所、各责任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报送,明确信息报送负责人,严格把好信息填报、审核关,确保填报信息质量和准确性;

(四)一般信息可通过传真和电子邮件报送,涉密信息要严格按照保密规定报送。

 

黑龙江省东京城重点国有林

管理局河长制工作督导检查制度

(试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42号)和《水利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实施方案的函》(水建管〔2016449号)及省河长制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河长制工作的通知》(黑河办字〔20174号)精神,确保《黑龙江省ob 体育中国有限ob 体育中国有限公司林区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试行)》(黑森党办〔201720号)的要求落到实处,全面、及时掌握各地、各单位推行河长制工作进展情况,指导、督促各地积极推行河长制,加强对全省ob 体育中国有限ob 体育中国有限公司系统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督导检查,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督导检查范围    

各林场所,管理局各责任部门、单位。

  二、督导检查内容

  (一)组织体系建设情况。包括管理局、林场(所)二级河长体系建立情况,河长设置情况;管理局、林场所级河长制办公室工作机构、编制、人员、经费落实情况;河湖管理保护、执法监督主体、人员、设备和经费落实情况;以市场化、专业化、社会化为方向,培育环境治理、维修养护、河道保洁等市场主体情况;河长公示牌的设立及监督电话的畅通情况,河警长设置情况等。

(二)工作方案制定情况。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制定、阶段目标设定、任务细化等情况。8月底前出台管理局级工作方案,9月底前出台林场(所)级工作方案;按照下管一级的原则,指导、督促所辖区域出台工作方案。

(三)河湖分级名录确定情况。根据河湖的自然属性、跨行政区域情况以及对经济社会发展、ob 体育中国有限公司环境影响的重要性等,由管理局、林场(所)级领导分级担任河长的河湖名录情况。

(四)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河长会议制度、信息共享制度、工作督察制度、考核问责制度、验收制度等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五)河长制主要任务实施情况。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ob 体育中国有限公司修复、执法监管等主要任务实施情况;信息公开、宣传引导、经验交流等工作开展情况。

(六)整改落实情况。总局及管理局督导检查发现问题以及媒体曝光、公众反映强烈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具体督导检查内容可根据各林场所河湖管理与保护的实际情况以及管理河长制工作进展情况有所侧重和调整。

  三、督导检查组织与分工

由管理局河长制办公室主任牵头、副主任包林场所对所包林场所进行督导检查。

督导检查工作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管理局河长制办公室副主任担任。管理局河长制办公室负责制定督导检查分工方案,承担督导检查的协调工作。

  四、督导检查方式和要求

(一)督导检查时间。年度督导检查频次根据实际工作情况需要确定,督导组对林场所河长制工作检查全覆盖,具体督导检查时间另行确定。

(二)督导检查方式。督导检查采取座谈交流、实地查看等方式。具体包括听取林场(所)级河长工作进展情况的汇报,与相关林场(所)河长代表交流座谈,查阅各林场所推行河长制相关文件、资料,实地查看河湖现场等。实地督导检查地点随机确定。

(三)督导检查报告及意见反馈。各督导检查组在督导检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管理局河长制办公室提交督导检查报告,管理局河长制办公室汇总后报管理局级河长和管理局河长。管理局河长制办公室按一地一单方式,将督导检查发现的问题及相关意见和建议反馈有关林场所。

 

 

 

 

 

 

 

 

 

 

 

 

 

 

 

 

 

黑龙江省东京城重点国有林管理局河长制工作考核制度

(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制度建设的通知》(办建管函〔2017544号)和省河长制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河长制工作的通知》(黑河办字〔20174号)以及《黑龙江省ob 体育中国有限ob 体育中国有限公司林区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试行)》(黑森党办〔201720号)要求,根据《黑龙江省ob 体育中国有限ob 体育中国有限公司系统年度目标管理考核方案》,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考核制度。

本制度考核对象为东京城林区各林场所、管理局机关相关责任部门。

一、对各林场所

(一)考核方式

1、对各林场所河长制工作考核纳入到东京城林区经济社会发展主要责任指标考评体系中,列入改革类指标,全面深化改革任务完成率中的第一项“中央和省委部署重大改革任务完成情况”,由管理局目标管理考核小组组织考评工作。按照管理局印发的《黑龙江省东京城重点国有林管理局年度目标管理考核方案》实施考核。

2、考核时间按照管理局考核小组统一安排执行,原则上在每年第一季度进行。

3、河长制工作考核为年度考核。

(二)考核程序

1、管理局河长制办公室负责制定河长制工作考核实施细则,明确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

2、管理局河长制办公室承担河长制考核的组织协调工作,成立由管理局办公室、水利局、环境和动植物保护局、住建局、生产交通局、多种经营局、 营林处、资源管理局、国土资源局等管理局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组成的河长制考核工作组,按照总局考核小组统一部署和要求,对林场所实施具体考核工作。

3、河长制考核工作组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抽查现场等方式进行考核,填写考核打分表,完成考核报告,报管理局河长制办公室。

4管理局河长制办公室汇总整理,形成总体考核结果报总局考核办。

(三)考核内容

1、河长制组织体系建设情况。

2、河长制工作能力建设情况。

3、河长制工作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4、河长制主要任务实施情况。

(四)考核评分

考核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评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80分(含)至90分为良好、60分(含)至8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五)考核结果运用

考核结果折合相应分数计入到东京城林区经济社会发展主要责任指标考核体系中,按照《黑龙江省东京城重点国有林管理局系统年度目标管理考核方案》,作为评价林场所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政绩和表彰奖励的重要依据

二、对管理局机关有关责任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一)考核方式

1、对管理局机关责任部门、直属有关单位河长制工作考核纳入到管理局党政机关工作部门责任制分类考核体系中,由管理局目标管理考核小组进行考核,按照《黑龙江省东京城重点国有林管理局系统年度目标管理考核方案》实施。

2、考核时间按照管理局考核小组统一安排执行,原则上在每年第一季度进行。

3、河长制工作考核为年度考核。

(二)考核程序

1、管理局考核小组在每年年初下达《管理局机关党政工作部门责任年度目标责任书》。

2、管理局各责任部门要按照河长制职责分工,将本部门承担的河长制工作目标列入主要职能年度责任目标中。

3、管理局考核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具体考评。组成考核组对各部门主要职能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三)考核结果

管理局考核小组对各部分考核分值进行综合汇总,形成最终考核结果,确定考核等次。

三、其他

各林场所可参照本制度对林场(所)河长制工作进行考核。 

 

 

 

 

 

黑龙江省东京城重点国有林管理局河长制工作验收制度

(试行)

  

为确保河长制工作目标如期完成,按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制度建设的通知》和省河长制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河长制工作的通知》要求,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水利部和环境保护部印发的《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实施方案》,根据《黑龙江省ob 体育中国有限ob 体育中国有限公司林区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试行)》(黑森党办〔201720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验收时间

12017年底前对河长制建立情况进行评估。

22018底前组织开展河长制工作验收。

32020底前对河湖治理任务完成情况进行验收。

二、验收内容

12017年底评估主要包括: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建立工作制度,建立覆盖管理局、林场(所)二级河长组织体系(包括河道警长配置)。

22018年底验收主要包括:责任落实、制度建立、政策措施、监督检查、考核评估等河长制相关工作,确保到2018年底前全面建立河长制。

32020年底验收主要包括:建成常态化、规范化河湖管护机制,《黑龙江省东京城重点国有林管理局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试行)》确定的河湖治理目标。

三、验收方式

    1、管理局河长制办公室负责制定河长制工作评估和验收实施细则,明确评估和验收内容、标准。

2、管理局河长制办公室承担河长制评估和验收的组织协调工作,成立由管理局办公室、水利局、环境和动植物保护局、住建局、生产交通局、多种经营局、营林处、资源管理局、国土资源局等管理局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组成的河长制评估和验收工作组,按照省河长制办公室统一部署和要求,实施具体评估和验收工作。

3、管理局河长制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可以邀请总局有关专家和第三方机构参加评估和验收工作。

4、工作组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抽查现场等方式进行评估和验收,完成评估和验收报告。

5、管理局河长制办公室汇总整理,形成总体评估和验收成果报管理局河长。

    四、验收组织

1、管理局河长制办公室负责东京城重点国有林管理局河长制工作评估和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管理局河长制办公室负责本辖区各林场所河长制工作评估和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2、验收通过的,由管理局河长制办公室发文确认。验收未通过的,应当及时组织处理问题,进行整改,完成整改后重新申请验收。

    3、各林场所可参照本制度对自己林场(所)河长制工作进行评估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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