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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京城林区通场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2014-06-26
                                        东京城林区通场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一、总则     
    1、为巩固林区通场公路建设成果,加强林区通场公路的养护管理,确保林区通场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黑龙江省农村公路条例》、《黑龙江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黑龙江省乡村公路省级养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黑龙江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考评办法》、《黑龙江省ob 体育中国有限ob 体育中国有限公司林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通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东京城林区通场公路及附属设施的管理与养护。 
    3、林区通场公路及附属设施包括路基、路面、水沟、边坡、公路用地、桥梁、涵洞及交通安全设施。 
    二、管理与养护 
    4、林区通场公路管养遵循“科学管理、保障投入、依法治路、全面管养、保障畅通”的原则,推动通场公路养护管理水平、公路质量全面提高,实现管养工作常态化、规范化、为推进林区现代化、加快社会主义新林区建设服务。 
    5、交通运输局为林业局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全局的交通运输管理工作,负责全局辖区内公路行政管理工作,全面负责监督、检查、管理全局辖区内公路的养护管理及行政执法工作。 
    6、交通运输局下设路政运输管理站和公路养护管理站。路政运输管理站由交通局人员组成,公路养护管理站设在工程ob 体育中国有限公司,由交通局和工程ob 体育中国有限公司人员及林场(所)养护人员组成。公路养护管理分为专业养护和日常养护,专业养护由林业局工程ob 体育中国有限公司负责,日常养护由各林场(所)及养护人员负责,养护管理站下设公路养护区,养护区以林场(所)为单位,根据养护的里程及难度设置专职日常养护人员。 
    7、公路路政运输管理站负责林区内公路运输管理及行政执法工作。 
    8、公路养护管理站负责林区(农村)公路的专业养护区域的公路养护工作及大中修和改建工程;负责全局公路日常养护的技术指导工作,监督检查各养护区养护工作及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公路中断或严重损坏时及时对公路进行抢修;负责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和林业局配套资金的财务管理和公路养护人员工资及材料和机械等费用的支付工作;按时对林区公路养护计划进行统计上报,并按计划组织落实好公路养护工作。 
    9、养护工既是公路的养护人员,同时也是兼职路政协管员,负责本养护区内的路政监督工作,发现有非法侵害林区公路的行为时,应及时制止,并迅速报告林业局交通运输局路政管理站,并负责看护好现场,等待路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 
    10、养护区主体为有养护任务的各基层单位,各单位要管理好本养护区的公路养护工作,保证所辖路面清洁完好、坚实稳定平整、无雨冲击沙、无堆积杂物、无铁轮车和重农机具损害;路肩应坚实平整,及时修剪杂草;排水沟排水通畅。夏季要对雨水冲击的水沟进行排水养护,暴急雨过后,要立即对路肩的雨水冲击沟进行平整压实,保证路肩无雨水冲击沟、无轮辙。要排除积水,防止地表水湛入基层,桥涵要保持排水畅通,要不定期疏通涵管、疏导桥下河槽,清理排水沟堆积杂物,保持桥面及洞口的清洁。冬季雪后要及时除雪防滑,在陡坡急弯路段和桥头两侧及时备足防滑料。汛期和雨雪时期要做好预防措施,遇到重大自然灾害需及时上报林业局,并组织抢险队伍和群众进行抢修,确保车辆安全顺利通行。 
    11、根据养护管理的里程和难度,各养护区养护管理费用按计划统一纳入林业局预算,设立专人专帐、专款专用,确保证补助资金专项用于通场公路养护工程。 
    三、检查与处罚 
    12、林业局主管部门每季定期和不定期,对全局范围内林区公路进行监督检查。对养护质量差、未完成养护任务或造成严重事故的单位或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1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设置障碍、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进行其它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违者每处罚款100-200元。 
    14、禁止公路两侧范围内取土、倾倒垃圾、堆放杂物,违者每处罚款100-200元。 
    15、养护区因养护管理不到位,导致以下隐患问题出现的,对养护主体单位进行处罚: 
    ⑴路面:清洁不到位、有杂物、平整度差等现象,每处处罚100-200元。 
    ⑵路肩:存在不清洁、不整齐、除草不及时、不合格等现象,每处处罚100-200元。 
    ⑶排水沟:排水不畅、杂物淤塞等现象,每处处罚100-200元。 
    ⑷桥梁:桥面有砂土、碎石及杂物;人行道缺损;设施损坏、桥面横坡、纵坡积水等现象,每处处罚200元。出现排水不通畅的桥梁,每座处罚500元。 
    ⑸涵洞:涵洞(管)淤塞超过孔径1/4,每处处罚200元。 
    ⑹沿线设施:沿线标志缺损或安全设施损坏的,每处处罚200元。 
    16、铁轮车、履带车和其它损害林区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林区公路上行驶。违者根据路面损坏情况予以罚款5000-10000元,林场所发现未进行制止的,一律同罚。 
    17、按照林区通场公路技术等级,严禁超载、超高、超宽、超长车辆在通场公路上行驶。其标准如下: 
    ㈠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米以内; 
    ㈡车货总长度18米以内; 
    ㈢车货总宽度2.5米以内; 
    ㈣两轴车辆,总质量不超过20吨; 
    ㈤三轴以上车辆(含三轴),总质量不超过30吨; 
    因超限车辆行驶造成公路损坏的,要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费用用于公路维修和养护。 
    18、冬季清雪防滑工作要及时到位,清雪和防滑不及时的单位,每次处罚500元,由于防滑不利造成人员、车辆伤害事故的,事故补偿由所辖路段林场(所)负全责。 
    四、附则 
    19、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本办法由林业局交通运输管理局负责解释。 
    21、本办法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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